工程项目中合同性质认定的重要性及幕墙材料加工合同性质分析

在工程项目中,合同性质的确定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管辖权、资质要求、合同主体的行为定性等。笔者曾处理过某建设单位转让幕墙材料加工义务的案件。对“幕墙材料加工合同”合同性质的认定,将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和转让行为的定性。确定为施工分包的,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无效,幕墙施工单位构成违约;认定为劳务分包的,不取消劳务分包资格。部分地区要求分包商具备劳动资格;如果是加工承包,则不涉及违法分包和资质问题,对建设单位更有利。
01.
浅析“幕墙材料加工合同”是否属于劳务分包
幕墙材料加工合同约定的合同范围仅包括辅助材料的加工和供应,与劳务分包合同类似。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一般考虑:劳务分包资质、是否属于建筑劳务、承包方式(不能是劳务材料承包,辅助材料除外)。根据2001年《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建筑劳务包括13个工种(木工、砌石、抹灰、石材、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等) 、布线)、幕墙材料加工不属于前述十三类劳务之一。根据合同总体约定,材料加工商不提供施工劳务,但交付符合要求的加工产品并进行结算。因此,幕墙材料加工合同不应认定为劳务分包。
02.
浅析“幕墙材料加工合同”是否属于施工分包
《建筑工程承包、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分包,是指发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承包后的违法行为分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并将单位工程或子工程划分为子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幕墙工程为分支工程,其子项目包括“玻璃幕墙安装、金属幕墙安装、石材幕墙安装、陶瓷板幕墙安装”,不包括幕墙材料加工。因此,幕墙材料加工不属于单位工程或分包工程,不应认定为施工分包。因此,幕墙材料加工合同不属于建筑分包合同,并不因构成“非法分包”而无效。
03.
浅析“幕墙材料加工合同”是否属于加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法通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合同合同。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本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幕墙材料加工合同标的物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建筑(分包)合同,故应属于加工合同。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建设单位对于分包工程或劳务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签订相关合同时应提前做好计划。如果贸然签署,可能存在合同无效、违约甚至行政责任等隐患。建设单位要重视施工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分包和合同规划,规避分包和违规分包风险。在合同准备过程中,特别是在合同名称、合同标的、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的设计和表述时,应注意使用有利于当事人的表述,以避免或降低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苗金华赞助律师
业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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