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涵盖多起环保行政处罚案
记者周斌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人民法院十大环保行政案件(第二批),其中:吴毅诉江苏省环保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浦东案铁路(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诉青岛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威海阿科蒂斯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张小燕等人。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临湘市璧山新农村生猪养殖专业产业合作社诉临湘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金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上海勤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周昆、张文博诉交通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刘德胜诉胶州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金平县人民检察院诉金平县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等。
1、吴仪诉江苏省环保厅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5年1月20日,吴仪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据悉,其住所距沿江高速公路18米,白天噪音达到70米。夜间达到60分贝以上,其健康将受到极大损害,要求其履行噪声管理和监督义务。省环保厅接到投诉后,转发至无锡市环保局进行网上处理。该局在投诉网上签名后转发江阴市环保局处理。 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向他发出《不予受理信访通知书》,内容称:“您举报的噪声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立案。目前,江阴市市法院请求对你提起部分诉讼,法院根据《信访规定》,属于第二类不予受理。遂受理诉讼,向法院请求判令责令省环保厅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区域沿江高速公路环保验收工作由被告省环保厅直接受理并公示。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发现该工程“夜间不同程度超标”,并表示“加装隔音窗等降噪措施正在落实,拟完成” 2006 年 6 月。”他们对噪声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并未对原告吴仪的履责要求采取任何实际措施,仅以信访方式向上级环保部门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自判决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申诉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规范环保部门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由于高速公路交通量的快速增长以及过去规划不当,许多地方的噪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民不堪忍受,身心受到伤害。有关部门要本着以人为本、解除群众顾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环境达到相关降噪标准。特别是当不同部门职能重叠、界限不清时,更应该主动沟通,共同协调解决问题。把群众的关切和抱怨简单地归咎于上访并推之而去,是不妥当的。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涉案高速公路的环保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承担,对于群众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法院的判决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有利于监督责任单位尽快履行职责,有利于减少公众无处投诉或乱投诉的现象,彰显司法保障民生的合法性。
2.普铁(青岛)钢铁加工有限公司诉青岛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前往普铁(青岛)钢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负责人拒绝接受这一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向浦东铁路公司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浦东铁路公司协助调查。随后,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并在收到浦东铁路公司提交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办法》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确定认为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浦东铁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拒绝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卫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原告普铁公司保安以必须征得公司负责人同意为由,阻止被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进入工厂检查。这构成拒绝执法人员检查,违反上述规定,应予处罚。但鉴于原告事后积极改正,并提交整改措施,符合轻微标准,被告处以1万元罚款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维护环保机构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件。调查权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基本权力。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只有有效履行法定调查职责,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许多环保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环保机构的这一权限,也明确了被调查人的协助义务。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第七十条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本案中,市环保局依法履行了法定执法检查职责,具有强制性。普铁公司作为钢材加工企业,应当真诚接受并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为由拒绝、抵制。市环保局结合普铁公司后续提交举报、积极整改等情况,对公司从宽处理,给予相应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威海阿科蒂斯电子有限公司诉威海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12月,威海阿科迪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迪斯)搬迁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厂。该工厂最初是由一家汽车公司建造的。线束生产项目建成,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威海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批准。入驻后,Acortis开始生产打印机碳粉盒等产品。 2014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检查该公司生产现场,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生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产停业、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康克提斯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复核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市环保局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如果获得批准,则不得开始施工。阿克蒂斯公司搬迁后,其建设项目地点发生变化,其利用涉案工厂生产硒鼓等产品,导致原建设项目性质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用过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司擅自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维持原判。康克提斯公司提起上诉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典型案例,涉及如何看待搬迁公司是否需要进行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系到周边人民生活环境的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虽然AKTIS公司搬迁前已在原址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相关标准,且其搬迁后租用的工厂此前已取得汽车线束生产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但由于由于前后厂址环境不同,项目性质、生产工艺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均发生变化,故公司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对于指导企业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一审判决是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作出的,现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张小燕等人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供电公司)委托环评机构编制了《环境评价》,以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噪声和无线电干扰为评价因素建设110kV双井变电站等一批项目。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预计该项目建成运营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将符合国家标准。2009年11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镇江市规划局下发《选址意见》,江苏省电力公司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镇江市环保局预审《环境影响报告表》后予以批复同意镇江供电公司建设该批工程的张晓燕、陈孝祥、蔡福生不服,诉至法院,称涉案地区不适宜建设变电站,对环境造成影响。评价方法不科学,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证违法。他们请求撤销省环保厅的上述批准。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省环保厅对此案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并且程序合法。 ,判决驳回原告张小燕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张晓燕等三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井变电站属于城市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符合条件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人口聚集区均可安装。此类项目宜建设在人口稠密地区等敏感地区。涉案项目污染物预计排放量和投产后实际排放量均低于或显着低于排放限值,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110 kV 变电站产生极低频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指南,极低频场可能会对环境造成轻微的环境影响,但影响有限且可控。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还认为,虽然被诉环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适当,但环保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公开,督促镇江供电公司将相关电磁场监测显示屏置于较显眼的位置。方便公众及时了解实时数据,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环境保护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典型案件。变电站是现代城市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尽管世界卫生组织在相关指南中指出,此类设施对环境的影响有限且可控,但由于信息不足,公众很难准确判断电磁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一些疑虑很容易引发对建设项目的抵制,产生“邻避效应”,形成纠纷。环保部门在行政许可的同时,有必要完善信息公开和沟通机制,便于公众充分了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缓解“邻避效应”最大程度地。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止步于办案,还对行政机关保护公众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悉,二审宣判后,镇江供电公司已将电磁场监测显示屏外墙拆除。此举有利于督促供电公司提高环保意识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护水平。办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5.临湘市璧山新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诉临湘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湖南省临湘市碧山新农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农合作社)于2004年正式开展生猪养殖,常年存栏500多头。新农合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配套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将生猪养殖产生的部分废渣、废水直接排入团湾水库。 2014年12月,临湘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现场调查后,责令该合作社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违法排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但合作社却始终没有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 2015年1月,市环保局再次作出责令停止污染物排放的决定。新农合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污染物排放。
(二)裁判结果
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新农村合作社作为常年存栏生猪500多头的养殖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进行养殖,自建污染严重。防治配套设施未获环保部门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排放废渣、废水,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停止排污。在处罚程序上,处罚幅度并无不妥之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新农合提起上诉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农业养殖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件。农业养殖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化。近年来,水产养殖污染带来的水源、土壤、空气污染等问题不容忽视。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原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对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理畜禽尸体产生的污水和臭气,必须实行污染防治。 、养殖场和设备。养鸡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案中,新农合明显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污染物排放的决定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大力支持。该案例对于保护农村群众的生存环境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6.金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上海市奉贤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在该区某镇河边发现一堆垃圾,其中包括金海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成品标签卡、塑料外包装袋等废弃物,他们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及给公司的谈话通知。再次检查现场后,他们发现了焚烧的痕迹。经调查,金海公司承认垃圾是其产生的,但并非其倾倒的;随后,案外人岳某于2014年1月向区城管局承认,其曾从金海公司购买垃圾,并随后将其丈夫倾倒无价值垃圾的事实。该局随后以留置权送达方式向金海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同年2月,区城管局决定对金海公司处以4.5万元行政处罚。金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上海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本单位产生的废物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集、运输废弃物。废物的处置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原告金海公司擅自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处置废物(垃圾),导致废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置。其行为违反了《条例》上述规定。被告区城管局的处罚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金海公司的诉讼。公司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查处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废物收运义务的典型案件。城市生产和生活垃圾是重要的污染源,困扰城市管理、污染人居环境,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产生废物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收集、运输废物的法定义务,不得为了省事而将废物上交。无资质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处置。有关部门要加强治理,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实施废物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他们自己的;对于单位产生的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只有两种收集和运输方式:自行收集和运输或委托市容环卫运营服务单位收集和运输。金海公司未自行收集、运输涉案垃圾,也未委托市容环卫运营服务单位收集、运输。相反,其将废物出售给案外人岳某,这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到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决,支持了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保护城市环境具有指导意义。
7、上海勤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海勤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汇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 2010年3月,公司住所及实际生产经营区域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015年2月,上海人民政府(以下称为地区政府),基于“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第59条第59条的规定(以下简称“预防水污染和控制法”)决定命令公司关闭Qinhui Company。被撤销。
(2)裁判结果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个实例裁定,使用混凝土搅拌站来生产,处理和销售混凝土的原告Qinhui Company的建设项目具有发射废气和其他污染物的特征,并落在了条款下。预防和控制法的水污染59。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项目已在第一段中规定的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建造,被告地区政府下令将其关闭。这些事实被清楚地确定并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因此原告的诉讼被驳回。在秦武公司上诉之后,上海高等法院的第二个实例裁定,Qinhui Company的具体生产客观地产生灰尘排放,根据常识,这可能会影响水体。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灰尘排放对水体没有任何影响。地区政府下令由于撞击而关闭,这在法律上是有利的。因此,上诉被驳回,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3)典型的意义
这种情况是涉及保护饮用水源的典型案例。饮用水安全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近年来,饮用水源的安全吸引了公众的关注。 2008年修订的“防水预防和控制法”阐明了全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立,并规定了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建筑,重建和扩张。解除污染物和完成的建筑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在县级或高于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 “第13五年计划”清楚地要求“促进对多重污染和环境治理的全面预防和控制,实施联合预防,联合控制和分水岭共同管理,并深入实施预防和控制行动计划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涉及该地区在Qinhui Company成立四年后被归类为二级水源保护区,但该公司的持续生产和排放粉尘和其他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地区政府根据法律做出的决定。订购关闭的行政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当然,政府应随后向根据法律搬迁的公司提供合理的赔偿。
8。周
(1)基本案例事实
201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称为环境保护部)接受了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申请,北京 - 阳金高速铁路项目由北京 - 北京 - 北海铁路乘客提交专用线(北京-Hebei)公司准备小组和其他单位,并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中心评估中心(以下称为评估中心)进行了技术评估。后来,环境保护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并提供了与简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链接。评估后中心将在提出修改建议,现场检查,专家审查,审查和其他程序后,将其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环境保护部。该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相关文件,并根据有兴趣的方申请组织了听证会。 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估批准,并将其发布在其网站上。周库(Zhou Kun)和张文博(Zhang Wenbo)的房屋位于从Xinghuo车站到该项目的第五圈路的区域。由于噪声影响和其他原因,他们对上述批准不满意。申请行政审查后,审查当局维持了批准。周库(Zhou Kun)和张文博(Zhang Wenbo)在法庭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环境保护部的批准。
(2)裁判结果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实例裁定,建筑部门和评估部门通过发布环境影响评估公告,在报纸和网站上将其公开并发布公众参与问卷来征求公众意见。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估申请后,被告环境保护部还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并举行了听证会。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估批准符合法律程序。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的技术指南”的要求,评估部门全面考虑了评估范围内环境噪声的当前状况,并认为涉及的项目的噪音预防和控制并不违反上述准则的要求。根据“城市环境振动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估技术指南”的规定,被告认为所涉及的项目的环境振动评估意见并不适当。因此,判决被拒绝原告Zhou Kun和Zhang Wenbo的诉讼主张。在宣布第一案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3)典型的意义
此案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案例,涉及高速铁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许可。北京 - 明阳的高速铁路是国家铁路“十二五年计划”中的一个主要建筑项目,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关注。该项目的大多数环境影响评估内容都涉及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致力于审查评估部门准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这些程序充分保护了公众参与和知道的权利;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内容,它集中于环境影响评估中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法规,以及如果显然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会进行检查。对于环境影响评估所涉及的专业和技术问题,尊重行政机构做出的判断和选择受到尊重,这不仅有效地监督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行使权力,而且还准确地掌握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界限。
9。LiuDesheng诉Jiaozhou市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惩罚案
(1)基本案例事实
2014年4月,根据乡村池塘中关于死鱼的公开报告,调查了由Liu Desheng和Desheng Desheng and运营的冷藏项目,该省何祖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为市政环境保护局)(以下称为市政环境保护局)发现他建造的冷藏生产区为200平方米。该项目尚未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需要分配一套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建设,并且主要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而未接受,这违反了规定《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第16条;同时,在执法人员的现场验证之后,冷藏库正在替换为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这是一种缓解的情况。然后,市政环境保护局按照上述法规的第28条对刘德华的罚款30,000元做出了行政罚款,并提及“ Qingdao市政环境行政罚款的相关规定”。 Liu Desheng不满意并申请行政审查。审查当局维持了罚款决定。刘·德海(Liu Desheng)起诉法院,并要求撤销市政环境保护局的上述罚款决定。
(2)裁判结果
首先,北粮市人民法院根据“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的第16条和第28条的规定,如果不需要为建筑项目建造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可以是主管部门应命令生产或使用,以停止并罚款不超过100,000元。同时,指的是“ Qingdao Municipal环境行政罚款详细和定量标准”的“一般”和“严重”非法活动的分类标准,因为冷存储生产面积为200平方米,它包括在200平方米“施工项目环境保护机密管理目录”“应提交批准的报告表格类别,并且由于尚未完成支持环境保护设施,因此它们属于“重型”类别和但是,考虑到冷藏处于关闭状态,应罚款60,000元。 ,因此在刘德恩提出上诉之后,驳回了原告的主张,Qingdao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始判决。
(3)典型的意义
此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涉及行使行政酌处权的合理性的判断。行政酌处权与行政器官如何在法律范围和范围内正确行使其权力有关,并且是根据法律的固有要求。随着制定法则政府加速的速度,行政酌处权的规定变得越来越重要。正确行使行政酌处权将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并优化管理。否则,任意和故意的酌处权可能导致滥用权力,纠纷和冲突。近年来,许多行政机构已经制定了行政酌处权的详细标准,执法部门已越来越标准化。但是,仅法律本身是不够的。无论法规多么严格,他们都无法涵盖实践中的所有情况,并且如果没有根据特定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科学分析,他们就无法做到。理解并准确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案件涉及的冷藏是一个仓库项目,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以供批准。市政环境保护局基于行政法规和地方量化标准环境保护罚款酌处权,再加上本案的非法情况,在60,000元人民币的可酌情罚款范围内,考虑到冷藏量用于存储冷藏马铃薯有季节性因素,在调查时处于关闭状态,3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是基于轻罚的原则,反映了行政酌处权。适当的权力,宽大处理和严重性的平衡具有一定的证明意义。
10。Jinping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诉Jinping County环境保护局未能履行法律职责
(1)基本案例事实
2014年8月,吉州省金平县的人民检察官(以下称为县采购方)向Jinping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称为县环境保护局)就Xiongjun Company,Hongfa,hongfae官员发出了检察官建议。公司等发出通知以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环境违规行为后,石材加工企业仍然未能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建设。建议该局及时加强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按计划进行上述企业的完整纠正。后来,在2015年4月,再次向该局发送了两项检察官建议,但该局未能在所需的时间限制内做出回应。在2015年7月和10月的访问期间,县采购方发现相关公司仍然违反环境行为。 12月1日,县环境保护局发布了行政罚款决定,分别将10,000元罚款,分别对Xiongjun和Hongfa罚款。同年12月18日,县采购方向县环境保护局提起了行政公共利益诉讼,作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该局未能履行其监管职责是非法的,并命令该局向局命令该局向局命令惩罚Xiongjun和Hongfa。在两家公司(Hongfa和Xiongjun)作为地方政府集中式纠正运动的一部分关闭之后,该县检察官申请撤回第二起诉讼。
(2)裁判结果
Fuquan City人民法院首先裁定,被告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吉宁县石材加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登记的批准机构应管理和监督生产和建筑过程中是否存在环境侵犯企业的过程。必须根据法律对公司环境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尽管被告连续向Hongfa,Xiongjun和其他公司发出了限时的更正通知和行政处罚,但随后未能及时履行监管责任的方式,导致相关公司非法生产,直到2015年12月31日。在该案被关闭并受到惩罚时,允许公共利益诉讼人撤回第二项索赔。法院随后裁定,被告未能从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相关企业的非法生产履行其监督职责是非法的。在宣布第一案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3)典型的意义
由于全国人民国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至尊人民在某些地区进行公共利益诉讼诉讼飞行员工作的决定”于2015年7月生效,因此人民法院已接受了12项公共利益诉讼案件。检察官器官并缔结了3例。此案是检察官发起的第一个公共利益诉讼案件将由人民法院缔结。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县环境保护局多次处理了非法企业,并且该县检察官一再敦促该局通过检察官建议执行其监管职责,但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了将近一年半。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它根据法律进行了解释,建议和监督。地方政府发起了一项特别的运动,以纠正此案并关闭所涉及的企业,这充分证明了环境行政公共利益诉讼在敦促行政机构履行其法定职责并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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