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法律认知//张店杏园东路科高钢材贸易商行与淄博汇港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01
【判决理由】
长期供货合同履行期间,如买方未签署具体批次的报价单,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买方已认可报价。
02
【案件基本事实】
张店兴源东路科高钢贸公司(以下简称张店钢贸公司)从事钢材经营和销售,与淄博惠钢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淄博化工科技公司)。 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淄博化工科技公司通过现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三种方式向张店钢铁贸易公司支付款项共计939,212.6元。
张店钢贸公司声称与淄博化工科技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并以淄博化工科技公司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拖欠货款411,991元为由提起本案。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责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11991元,并提交45张增值税发票、录音等证据作为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张店钢铁贸易公司与淄博化工科技公司之间没有书面销售合同。 这种情况下,是否仅凭增值税发票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销售合同呢? 2、张店钢铁贸易公司是否实际发货。
清明节是春节的传统重大节日。 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 这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 不仅有利于弘扬孝道和亲情,唤醒家庭的共同记忆,还能促进家庭成员乃至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清明节融自然节气和人文习俗为一体。 这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结合。 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祖先对“天、地、人”和谐统一的追求,讲究顺应天时地利、遵循自然规律。 想到。 清明节与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 除中国外,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庆祝清明节,如越南、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2006年5月20日,外交部宣布清明节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03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04
【裁判积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票据、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来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 但原告仅凭发票主张被告在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仍欠被告货款411991元,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被告也不承认。 《法律问题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扣税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且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标的物已交付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11991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法进行,证据充分后,您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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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含义】
长期供货合同是连续供货合同的一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分批供货同品种或不同品种的货物。 不同批次的商品价格通常会随着市场波动而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合同当事人因未单独签订合同明确每批货物的价格而产生争议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不同批次的交易价格。 如果买家在卖家提供的报价上签字,当然可以视为买家已经认可卖家所报的价格; 如果买方没有在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了货物并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一般可以认为买方已经认可卖方所报的价格。 即视为买家已认可该批货物的报价。
本案法院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原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履行付款义务。 在此提醒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对方的收货单据及单据。 仓储单据及其他提货单据,确保您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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