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开展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100家获证企业将接受抽查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编辑获悉,近日印发的《关于对取得钢铁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质检监函[2017]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已决定对取得钢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通知》称,本次检查于2017年7月至9月底进行,检查对象为已获得热轧钢筋产品和轴承钢产品认证的企业,随机抽取100家企业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验的具体产品范围包括: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包括热轧带肋钢筋和热轧光面钢筋;轴承钢产品,包括轴承钢圆棒及线材、轴承钢管、轴承钢线材。 《通知》还表示,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判定不合格、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审查未通过的,其公司将被依法吊销。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报当地政府停业。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质检监函[2017]6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23个部委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消除污染源的通知》(发改运[2017]691号) “地条钢”落后产能加快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质检办函2017号) 42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决定对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开展钢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本次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带肋钢材产品审评部门和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组成。 2017年7月至9月底,随机抽取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检查,主要是按照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查。国家产品标准。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依据
(一)企业范围
此次认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将重点关注热轧钢筋产品和轴承钢产品认证企业,并从认证企业中随机抽取100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产品范围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包括热轧带肋钢筋和热轧光钢筋;轴承钢包括轴承钢圆棒及线材、轴承钢管、轴承钢线材。
(三)监督检查依据
本次监督检查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建筑业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钢筋产品》、《轴承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则》、《钢筋混凝土用钢材》、《高碳铬轴承钢》等国家标准。
三、组织实施及结果处理
(一)组织实施
一是在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中,总局监察司委托带肋钢筋产品审评司作为获证钢材企业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获证企业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和轴承钢产品的具体监督检验规范。实施方案和计划,以及具体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
二是联合检查组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部门指定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审评部门派出的专家担任副组长。其他检查组成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酌情派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评部门;联检组负责对公司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三是带肋钢筋产品审查部门根据情况选择部分生产许可证颁发检验机构对联检组封存的产品进行检验。
(2)结果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发展的意见》(发改云[2017]691号)要求,对于被判定不合格而拒绝的企业监督检查 在本次监督检查中,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审查不合格的,将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报当地政府关闭。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带肋钢筋产品审评部门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技术机构的意见。具体方案、方案须与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沟通并报监督部门批准。执行;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并于2017年11月上旬上报相关工作总结。
(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要举措,履行好组长单位职责,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和认证后监管工作。管理工作。
(三)承担本次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各发证检验机构必须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并如实反馈相关检验结果;如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取消发证检验资格,并报有关部门通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本次监督检验的名义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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