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未央夜宴餐饮公司老板自杀案开庭,黄志勇梁信楷被控非法拘禁不认罪

备受瞩目的广州花都“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老板余岭烧炭自杀案即将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犯罪嫌疑人黄志勇提起公诉。梁新凯被起诉,但上述两人均坚持不认罪。
在这起因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而引发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将成为法庭审理的焦点。
据了解,2014年9月9日,黄志勇(乙方)与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合资合同》。合同约定,黄志勇出资160万元,拥有49%的股份。甲方保障乙方权益,甲方承诺乙方投资回收期不超过三年(含三年)。若运行三年仍未收回投资,甲方将在三年内分三期按比例支付(每年53.3万元)。乙方投资成本予以补充,并保证三年内收回成本。如果经营状况良好,可以获得投资收益。
检方指控涉嫌非法拘禁
检方指控,2015年11月20日晚11时30分左右,黄志勇与好友梁新凯来到花都区新华街道曙光路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四楼办公室。并以解决投资纠纷为由将公司转让给公司。于凌老板带着他驾驶的丰田车,经过花都区云山大道、宝华路、新华街等地,朝花都区郯城镇驶去。路上,他们对玉玲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她答应。写了一张80万元的欠条交给黄志勇。当日凌晨0时50分,于玲被带到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新凤凰”酒店一楼黄志勇的办公室,强迫于玲写一封信说: “我现在总共借给黄志勇八十万元。” “借条”,随后,于玲于凌晨1时30分左右离开“新凤凰酒店”,回到广东未央夜宴餐饮有限公司,然后拿了一箱木炭,入住了酒店的一个房间。花都区新华街“新天地”酒店写下遗书,烧炭自杀。 11月21日14时00分左右,于玲被发现在上述酒店房间内因酒店工作人员一氧化碳中毒而昏迷不醒。 11月2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检察官认为,黄志勇、梁新凯的行为违反国家刑法,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人死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未央夜宴餐饮公司生意惨淡
未央夜宴花都区曙光路店于2014年10月开业,开业不久,就开始拖欠租金和员工工资。 “一点点房租,我从来都顾不上。”房东邓某某说。该公司刘某文等4名员工因拿不到工资,于2015年向花都区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当事人黄志勇的弟弟阿豪介绍:广东未央夜宴有四家连锁店,其中包括花都区的松园。路店、广州三元里店、中山店。涉案的是花都区曙光路店。我正在给曙光路店送食材。一打开我就感觉不对劲。投资320万多的曙光路店,大概只需要150万多。估计当时持有51%股份的于令根本没有任何投资,只动用了黄志勇的资金。开业以来生意并不好。没过多久,工人的工资就被拖欠了,我还欠着近两万元的食材费。
当事人认为烧炭自杀与自己无关,否认非法拘禁。
目前,侦查机关和检察官对本案提出指控的唯一依据是死者于令的遗书。遗书中称,黄志勇、梁新凯把他带到一个远山,7、8人威胁殴打他,企图杀死他。他把它扔进池塘里,并说还有两个人被囚禁,请求警察救他们。然而,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官都没有调查或解释遗书中提到的山丘和池塘以及7-8人的位置。对于遗书中所述的详细作案时间、地点和人员,他们尚未进行深入调查。黄志勇的弟弟阿豪表示,“那么,真正的结论是,我们怀疑死者写遗书的动机,显然是因为负债过多或患有先天性疑难杂症,选择自杀来玷污黄志勇和梁新凯。”因为这笔投资,哥哥和于凌也曾多次交涉过。 2015年11月20日晚,哥哥到于凌的办公室与他交涉。与此同时,房东邓某某和另外三人正在办公室讨租。于玲本人建议不要在办公室谈话,而是另找地方谈话,以免造成不良影响。为什么?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梁新凯是做钢铁生意的。他40多岁了。他永远不会充当我哥哥的“马童”。他怎么能威胁到玉翎?事实上,梁新凯根本不是。如果不涉及这次未央夜宴的投资事宜,自己就没有必要参与其中。而且,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没有对于玲离开“新凤凰”酒店至入住“新天地”酒店期间进行详细调查。余玲在遗书中承认自己负债过多,甚至没有妻子和孩子的生活费。所以,这段时间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据我们多方了解,当余岭回到未央夜宴曙光路店办公室时,房东邓某某和另外三人还在等他。在与房东的交谈中,于玲多次表示黄志勇、梁新凯并没有为难他,更没有殴打他。余玲的老乡赵某某在未央夜宴曙光路店负责采购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黄志勇和梁新凯并没有为难他,也没有殴打他,只是正常友好协商,就160万元投资(并约定费用必须返还)偿还80万元,并可以分期偿还,这样的谈判结果会不会导致一个经营多家公司、在商界打拼多年的“老江湖”自杀呢?常识应该无法解释。
随着本案进入审理程序,黄志勇、梁新凯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终将水落石出。我们将拭目以待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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