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违约被诉,虽未交定金且合同解除仍担责: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这是合同纠纷的案例。
一家公司订购了一批钢铁,但是由于上游的所有者被拖欠,因此无法收集这些钢,因此无法支付,因此承包商被起诉在法庭上。
法院决定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确定当时没有存款,并取消了合同,不应支付其他钢?
但是,第二案的法院维持了原始判决,因为固定汉德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是一个因素。
附件:公司A与公司B加工合同之间的争议的民事判断书
河南省的香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断
(2023)Yu 14分钟第5381分钟
上诉人(原始审判的被告):一家公司A.居住地:山东省吉南市的中央区。
法律代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Sun Motao。
受托诉讼代理人:泰恩(Chongqing)律师事务所的泰国律师Gao Chongliang。
诉讼代理人:列(ran Qian),泰国泰国(Chongqing)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上诉人(原告原告的原告):公司B.住所:示威区,河南省香库市。
法律代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Li Moujin。
委托诉讼代理人:Henan Zhenshang律师事务所的律师Jiang Baojun。
上诉人的公司A(以下称为公司A)和被告的处理合同在某个公司B的处理合同中(以下称为B公司B),而不是为Puyang District的Puyang地区Shangqiu City的人民法院服务河南省(2023)Henan 1403 Minchu 7983民事判决向法院上诉。
在2023年12月5日案件之后,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开幕。
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Gao Chuangiang是B公司的专员,被上诉人委托B公司B公司的代理人江外诉讼,以参加诉讼。
此案已尝试。
公司B的上诉请求:
第一个审判判决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项被撤销,上诉人的判决不需要向被告支付付款,原材料款项和存储费;
前两个审判的诉讼成本和保费应由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原因:
双方处理的钢组件和原材料数量的变化正在谈判中,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尚未实现变更的数量,并且上诉人尚未支付押金。
“钢铁公司处理合同”规定合同是合同当天的国内需求押金的30%,每次撤回时,它将以实际货物金额的70%支付。
根据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当数量变化数量的数量时,两方尚未达到数量,价格,存款付款和支付比率的新一致性。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还向上诉人发送了一份新合同,上诉人拒绝签订新合同。
同时,上诉人索取的商品金额尚未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押金。根据合同的规定,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命令。当达到新意图时,上诉人购买原材料,而损失其处理则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40条,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方协议或当事方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沉默才能被视为表现力。
上诉人关于上诉人寄出的合同数量变化的新闻没有明确同意,但保持沉默。
它与同意或拒绝不一致。从法律意义上讲,它是纯粹无能或零价值的状态。它应该严格限制其意图的形式。目的是保护当事方的公民权利,避免对当事方损害不当。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上诉人和被告人并不明确同意,沉默可以被视为合同变更的同意,而两党人也没有沉默作为交易习惯。确认上诉人的权利的确认是确定事实的事实。
一例法院下令终止“钢铁公司加工合同”。终止后,要求上诉人支付加工的钢结构付款和原材料的金额。
该病例所涉及的处理音调为310吨。实际上,双方进行了372吨,已经支付了372吨的支付。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履行。
当未达到新意图时,不能将其视为原始合同的更改或新合同。
因此,初审法院下令终止已履行的合同,同时要求支付未达到意图的含义部分的付款和原材料,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原材料未指定,可用于其他物品。他们不能被确定为上诉人的丧失,并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在聊天记录中聊天说:“我完成了这件事,即使这份合同已经结束,我也会使用我购买更多的钢。”
“由于我们已经购买了材料,如果您愿意,我们将继续给您存款。如果没有,我们将开始库存,我们开始消化。”可以通过聊天记录可以看到原材料可用于使用。对于其他用途,它也可以在其他项目中消耗。该部分不应确定,因为上诉人的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
在双方的谈判过程中,未经授权的人数仍未达到数量增加的人数,导致损失或损失的扩大,上诉人不应由上诉人。
上诉人和受访者一直在就合同变更进行谈判。双方尚未达到明确的表达或签署新合同。为了使被上诉人的错。
因此,上诉人没有一致的情况处理,并应承担损失或扩大损失的一部分的责任,即购买原材料,由他们自己处理,其产生的存储费应得到承担。由上诉人。
总而言之,第一例的事实确定并应用法律错误。
要求第二案的法院根据法律更改所有上诉请求,以支持上诉人。
一家公司辩称,
“钢组件处理合同”阐明了价格,310吨的数量是暂定的。图纸应占上风。上诉人提供的案件为729.924吨。上诉人必须在春节前生产建筑物3、4、5、6和7的所有钢梁和钢柱。这些钢结构的重量为514吨。
上诉人没有在2021年1月19日和20日延迟上诉人项目的时间表,并于2021年1月19日签署了六份“钢铁采购和销售合同”,并购买了所有576.991吨所需的原材料。
由于很难直接在两个地方进行交流,因此很难沟通合同。该合同专门规定,两方已被用作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的补充条款。
从签署合同到生产,交付和付款的开始,微信聊天记录基于微信聊天。
在上诉人法律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特别要求上诉人在春节前生产钢梁和钢柱,例如3、4、5、6和7。停止工作,现在协调关系并努力争取早期的建设,让上诉人等待并认识到未解决的商品,要求上诉人计算商品清单,并多次提供上诉人所提供的前所未有的商品,原材料清单和价格不反对。
此案是处理合同。上诉人生产的成品是根据上诉人的图纸定制的。他们输入的原材料是基于上诉人的特殊需求。本质
此案的发生是由于上诉人与所有者之间的争议。在第一次审判后进行了三年的诉讼,第二次审判和重审。上诉人不负责。
该请求拒绝了上诉并维持原始句子。
B公司首先提起法院提起诉讼:
两党于2021年1月17日签署的“钢组件处理合同”被取消;它被命令支付B公司支付413003.25元,而无薪原材料模型为392408.64元。千分之一的存储费用,直到支付清朝的日期,并损坏100,000元。
一例法院确定了事实:
2021年1月17日,一家B公司和一家公司签署了“钢组件处理合同”。钢结构组件,价格为每吨钢梁钢柱的6150元,盒子型柱为每吨6,400元。对于付款,Demander应在合同的合同时间内支付货物,否则需求方根据每日总付款总付款的千分之一支付储存费。微信照片,聊天记录,视频文件和处理联系人用作补充条款。
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因此B公司负责人的Fang Bo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Sun Motao通过微信聊天方法达成了合同的合同绩效。 2021年1月18日,春季音乐节之前所有钢结构的生产将夺走除春季音乐节前5号建筑物以外的所有钢结构。在确定B公司在施工期之后购买了所有所需的原材料之后,它将立即开始处理,以确保在春季音乐节完成之前完成春节的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履行了合同并支付了合同。在2021年3月的春季音乐节之前,建筑工地无法将B公司与所有者之间的所有者之间的争议支付给货物。 B公司始终承诺与政府进行谈判,并将很快开始努力让公司B等,并让其提供未准备好的consiscisciscations的数量,以确保付款。
2022年8月24日,负责公司的负责人的Fang Bo将B公司的B派遣为B公司B公司B公司的B公司,通过微信,每吨4,460元人民币,金额为354302.4 yuan。一张381355.35元和存储在仓库中的货物的桌子。由公司B回答的微信无异议收到它。
B公司和所有者的诉讼已接受了第一次审判,第二次审判和重审。在2023年5月,此案结束了,没有可能开始的可能性。俘虏法院。
一例法院认为,B公司B和B公司是处理合同关系。法律和有效性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双方都得到认可。由于公司和所有者有诉讼,因此该项目将不再继续建设。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公司B要求终止合同,应由法律支持。
B公司已经处理了由公司B公司处理的公司B。 B公司已支付并支付货物。由于B公司已引起工程暂停,因此B公司已停止处理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其余的79.44吨原材料是因为它基于公司设计的特定规范,因此不能在其他项目中使用,也应由公司B托住。
当公司的公司起诉时,需要支付处理413003.25元和原材料的处理392408.64 yuan。没有特定的吨位和价格无法支持。
根据B公司的要求,B公司B公司向B公司送出一个不洁的原材料表,以指示62.09吨剩余的成品光束。每吨的合同中,每吨为61,500元,总计381355.35元,每吨剩余的原料剩余的原材料为44,600吨,总计44,600元,总计354302.4元。 B公司不服从这一点。这应该被认为是对双方的吨数和价格的确认。
因此,公司B要求公司支付一部分诉讼请求,以支付付款并支付未付的原材料模型。
从公司B提供的付款券中可以确定,它将不再付款并从2021年3月16日起货物。支付存储费与法律和规定一致。
公司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清算损失的清算,因为双方尚未同意并且不支持。
总而言之,B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部分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守则》,第465条,第509条,第563、579、777、700条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82条,判决:
举起公司B和B公司之间签署的“钢组件处理合同”;
B公司在有效之日起10天内由公司处理的381355.35元付款;
公司B公司为B公司支付354302.4元,而无需在有效之日起10天内处理原材料模型;
从2021年1月16日起,公司B将以每天735,657.75元的总金额向公司支付储存费,直到支付付款日期和原材料的日期;
专门的其他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您不履行根据规定的期限支付付款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260条》的规定增加债务利息的一倍。第一案的接受费以6427.06元的一半收费,而物业保费费为5,000元,该费用由公司B支付。
根据当事方的论点,法院的重点总结了案件:第一案的法院适合承销金额,非处理材料的责任以及仓库的责任费用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双方对争议的重点没有异议和补充。
在第二个实例中,受访者B公司提供了证据,有证据表明瓜市场在Lioocheng 3、4、5、6、7中的商店小镇的升级和重建项目,以及钢结构材料的细节和“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法院组织了各方进行盘问。
对于当事方在第二案中的争议中,法院的确定如下:
上述证据与第一个定义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购买钢以及根据合同的合同的履行“钢组件处理合同”的绩效。剩余的原材料表应占上风。
因此,法院将根据法律部分承认。
对该法院进行了审查的事实与第一案的事实相同。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69条规定“当事各方可以建立一份合同,该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内容中包含的内容形式可以是切实的。
第770条规定:“合同是根据固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的承包商,将支付工作结果。”“”。
第783条:如果固定的汉德人不支付承包商或物料费的价格,则承包商享有完成工作完成的权利,或者有权拒绝交货。 “
第784条规定:“承包商应正确保留该人提供的材料并完成工作结果。”
上诉人和上诉人签署的“钢组件处理合同”清楚地表明,需求(上诉人)提供的处理图是生产和处理所必需的。并将工作联系书用作合同的补充条款。
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案件表明,上诉人积极发送了喂养计划,并要求上诉人在年度春节之前生产所有钢制建筑。处理范围和时间的范围清晰地含义和交流。
在此案中涉及的证据中没有上诉人停止处理和更改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取而代之的是,主要是要敦促上诉人敦促货物,要求付款以及表达其积极减少损失的内容。
上诉人是积极加工和生产的,上诉人清楚地知道,履行货物撤离的义务很明显,上诉人违反合同的违反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有效的被诉人的有效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应承担基于非申请书和上诉人发送的剩余的原材料表的未加工原材料的处理付款和付款职责,该材料符合符合该协议关于微信记录和上述法律的两方作为合同补充条款和上述法律。这是不合适的。
“ Steel组件处理合同”还规定了仓库费用的计算标准,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通过在储存和存储加工的钢结构和未经处理的原材料上的滚动照片证明了上诉人。因此以及上述法律。
总而言之,无法建立B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以拒绝;
第一例的判断确定事实是明确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应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1)款第41条第1(1)款第41款的规定,该判决如下:
拒绝上诉并维持原始判决。
第二份审判案件接受费是11156.58元,由上诉人的公司A所承担。
该判断是最终的判断。
法官刘Yiyu
20023年12月26日
法官亚申助理
刘Xue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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