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置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易某、吴某、王某与周某的法律争议解析
[案例简介]
2012年12月13日,Yi,Wu和Wang以在匈奴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周的名义签署了一份“建筑合同”公开招标。 A党有一家位于湖南的房地产公司的正式印章,并由周签署,B党在广东设有一家建筑公司的官方印章,并由Yi,Wu和Wang签署。
2012年12月14日,匈牙利的一家竞标机构发布了霍南竞标监督网络的重新安置区项目的竞标公告。该公告的项目所有者是湖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同时,它还宣布,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采用它。银行转让方法是将3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押金从企业的基本帐户中提高到行政部门指定的托管帐户,即匈牙利一个公共资源贸易中心的帐户。
2013年1月7日,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使用银行转移到匈奴的一个公共资源贸易中心,从而获得了30万元人民币的电汇。
2013年1月8日,匈奴的一家竞标机构公开宣布了亨南竞标监督网络的赢得竞标候选人的竞标候选人,第一个宣布的地方是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
2013年1月16日,湖南城市一个建筑项目的竞标办公室发出了出价通知。赢得了竞标后,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没有与匈奴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单独的建筑合同。
2013年11月25日,湖南省一个城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和管理站向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发出了“面试通知”,而广东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师莉安格(Liang)参与在采访中。
2013年3月18日,长沙市的一家钢铁业务部(供应商)与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区工程项目部(需求者)和匈奴的房地产公司签署了“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担保人)总共。 。该合同用广东建筑公司的重新安置区工程项目部的印章盖章,王和吴分别签署了两项合同;该合同与位于湖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正式印章盖章,周签了两份合同。该合同与长沙的钢铁业务部门的正式印章盖章,并由其委托代理商签署。
2015年12月30日,长沙市的钢铁业务部门检查并确认了和解的声明。主要内容是:截至2015年12月30日,已经提供了1270.481吨的钢,而欠钢的5522,955元,根据协议计算。资本占领费为2787,031元人民币,总计8309,986元。同一天,长沙市的一个钢铁业务部门检查并确认了与吴的和解声明。主要内容是:截至2015年12月30日,已经提供了1438.361吨的钢,欠钢铁支付6237,497元,根据该协议计算的资本占用费为3579,570元。 ,总共9817,067元。钢铁总价高于11760452元,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资本占领费为6366601元。
2016年4月26日,长沙市的一个钢铁业务部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命令被告根据法律支付11760452元人民币,并承担欠款的资金在付款(截至2016年4月20日)的支付中,直到付款时间为8415,357元); 2。被告被命令根据法律承担湖南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被命令承担诉讼的全部费用。
2017年2月10日,湖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判决,该法院裁定支持长沙的钢铁商业部门的所有诉讼请求。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对第一架判决不满意,并任命律师张·洪吉(Zhang Hongjie)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例处理策略]
此案是关于销售合同的争议,争议的主要重点是是否建立了销售合同关系,长沙市的钢铁商业部门是否履行了根据合同的义务非法的。具体来说,它包括:(1)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是否是某个安置区项目的建筑单位; (2)广东的建筑公司是否是“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的一方; (3)在长沙的钢铁业务部门是否实际交付了钢; (4)Wang和Wu的定居行为是否对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有约束力; (5)第一个实例过程是否是非法的。
1。一家位于广东的建筑公司和湖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从未签署过“建筑合同”。广东的建筑公司不是某个重新安置区项目的建筑单位。
(1)湖南的房地产公司不是某个重新安置区项目的建筑单位。根据湖南一家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张开发了一个重新安置区的项目。该案的第一个实例文件的副本(建筑项目建设许可申请表,建筑合同,情况描述,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是在湖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上建造的。印章是由张锻造的。在审判期间,湖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还否认,湖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重新安置区的项目开发商,否认签署建筑合同,否认签署了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否认了建筑合同和钢铁的购买签订周的销售合同是他的员工。以上事实足以确认匈牙利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不是西南明格安置区工程工程项目的建设部门。
(2)广东的建筑公司不是某个重新安置区项目的建筑单位。
首先,如上所述,湖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不是建筑合同的承包商,那么广东的建筑公司如何成为承包商?
其次,基于广东建筑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第二组证据中的第四个证据“申请报告”,开发人员于2013年9月1日申请了第二次竞标,以针对重新安置区项目的其余项目申请但是。
第三,在建筑合同上盖章的“广东建筑公司”的印章和广东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的私人印章都均已伪造。一家广东建筑公司已向您的法院提交了“司法评估申请”,只要启动司法评估程序即可。 ,事实将被揭示。
第四,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尚未收到任何项目付款。
(iii)Wu和Wang不是广东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广东建筑公司的代理商。他们应该对长沙的钢铁业务部门主张的索赔承担个人责任。
首先,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根本不认识吴或王。相反,根据广东,吴和王建筑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第三件证据,是由重新安置区项目的第一阶段的建筑部门任命的项目负责人。
其次,根据第二个建筑公司在第二个实例中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第5项,WU是BID评估委员会开发人员的代表,该委员会是重新安置区项目的第二次竞标。
第三,根据湖南一家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可以看出王和其他四个向张签约了一个重新安置区项目。
第四,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从未向Wang和Wu发出任何授权书。
第五,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根本不是安置区的建筑单位,在审判期间,长沙的钢铁管理部门也多次提到与王和吴的熟人,他们欠了大量的钢铁王和吴。在付款期间,Wang和Wu继续提供商品,因为它们是熟人。可以看出,长沙市的一个钢铁业务部根据他对王和吴的个人信任而与他交易。因此,吴和王的行动并不构成明显的代理。
因此,最初的判决确定,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与湖南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建筑合同”,并确定王和吴是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显然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不正确的确定。事实。
2。在长沙市的一个钢铁业务部声称,一家广东建筑公司欠其付款和资本占用费,总计20175,809元。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因此无法确定。
(1)该声明没有广东的建筑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广东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的签名。这只是王和吴的签名。它对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未得到认可。
(2)Changsha的钢铁业务部提供的声明不能用作解决方案的基础。 “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的第3条规定:“需求方指定(由需求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授权书,并说明收货人他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以及代表需求的全部权利授权人员的货物和价格均应获得供应商的交付票据,并确认单位价格和总数作为解决方案的基础。交货说明可以用作解决方案的基础。和解的声明不是合同中商定的和解基础。长沙的钢铁业务部必须提供送货通知书,法院要求订购长沙的钢铁业务部门提供送货通知书。由于未经交货说明验证和确认该陈述,因此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iii)不能证明长沙市的钢铁业务部门将钢运送到某个重新安置区项目的事实。
总而言之,长沙市的一个钢铁业务部声称,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欠了其付款和资本占用费,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无法建立,应该被拒绝。
3。原始人民法院的程序是非法的,这严重影响了案件事实和案件公平审判的确定。
(i)在这种情况下,Wang和Wu与Changsha City的钢铁管理部门签署了“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并签署了该声明,他们伪造了“广东建筑公司”的印章,并命名了法律代表的名称。一家广东建筑公司。 “广东建筑公司的建筑项目部门的建筑项目部门”的印章,王和吴不是广东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商或雇员。合同引起的争议应由犯罪者王和武直接指示。承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事实上的法律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申请将王和吴作为当事方加入,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诉讼。但是,原始人民法院既没有拒绝拒绝广东建筑公司的申请来加入一方,也没有将王和吴作为当事方加入,以便在这种情况下参加诉讼。
(ii)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合同”,“钢铁购买和销售合同”和“广东建筑公司”的印章,广东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的印章以及“位于广东的建筑公司建筑项目部门,一个安置区域“密封件都是伪造的,不能代表广东的建筑公司。在这方面,一家广东建筑公司已申请对“广东建筑公司”印章的司法评估,即广东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的印章,以及“广东建筑公司的重新建筑公司安置区工程部”的印章。首先,但法院的最初审判均未裁定拒绝在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的司法评估申请,也没有委托司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取而代之的是,它直接确定了广东的一家建筑公司是重新安置区项目的建筑部门。该程序显然是非法的,并严重影响了此案的主要事实。案件的决心和公平审判。
【最终结果】
匈牙利高等法院最终接受了张洪吉律师的代表意见,认为第一阶段判决的基本事实尚不清楚,并做出了裁决:1。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定位判决湖南被撤销; 2。此案被送回匈奴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
案件被送回并重新撤回后,长沙市的一个钢铁业务部门知道案件肯定会丢失此案,因此只能向法院提起案件。最后,湖南省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决,允许撤销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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