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片区发布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与创新发展意见,打造全球示范意义的最佳实践区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今日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立足“临江临海大上海、空港海港自由港”的定位,以建设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最强的自由港为目标。同时,与自由贸易园(港)区及高水平国际投资贸易协定相关通行规则相衔接,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旨在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示范意义的国际投资贸易服务自由化便利化一体化的最佳实践区,使其成为落实“五个重要”及引领全国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功能区,也成为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2020 年 1 月 17 日,国务院作出批准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决定。5 月 12 日,海关总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一同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行了验收。5 月 16 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举行了正式的揭牌仪式。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总体方案》以及《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批复》而设立,它是中国仅有的特殊综合保税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提出的“五个重要”要求,要以高标准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投资贸易服务的自由化便利化。依据《总体方案》《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制定出了《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以达成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等诸多目标为导向,选择国家战略所需、国际市场需求大且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领域,着力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支持区内企业和市场主体自主开展贴近国际市场的创新业务,从而为我国实施全方位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进行先行先试的探索与实践。以全球高端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为核心,拓展国际投资贸易服务枢纽功能,此功能结合在岸与离岸。聚焦于国际物流、国际航运、国际研发、国际制造、离岸贸易、跨境金融等国际业务。重点发展国际供应链管理,以及高端制造和相关服务业,还有跨境综合服务业。推进产业链集群发展。

实施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在全面实施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前提下,区内推行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与制度。同时,建立起境内关外的投资贸易服务自由化便利化监管制度以及服务体系。具体而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来实施相关举措。
(一)“一线”充分放开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申报的情况外,“一线”对于那些不涉及证件、不涉及检验的货物,采取直接放行的方式,企业能够直接提货和发货;“二线”把以往区内外企业两侧都要申报的制度改成了区外企业单侧申报的制度。
除了涉及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者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货物,确实需要在“一线”查验监管证件之外,其余的货物在“二线”查验。对于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货物,一般在口岸完成,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区内实施检疫。对于入境检验的货物,一般在“二线”实施。
(二)区内高度自由
海关取消了账册管理这一措施,不再要求区内企业单独设立海关账册。这样一来,区内企业就免于进行手册核销以及单耗管理等海关常规的监管工作。同时,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自律管理的方式,不会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企业能够依据法律开展配送业务。
5.货物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不设存储期限。
(三)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针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一旦通过,便立即予以登记确认,并核发营业执照。
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经过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且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之后,就能够在区内设立业务机构,进而可以对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所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展开仲裁业务。同时,要发挥航运交易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以此来构建出灵活、高效且专业的海事海商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四)建设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以“协同监管”“风险预警”“政务服务”“增值服务”作为核心功能,建设一个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这个平台涵盖了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运营主体。它能为企业提供货物贸易、跨境电商、数字贸易、金融保险、航运服务、增值服务等一站式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服务,同时也能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监管、联防联控以及创新服务提供支撑。
支持金融机构利用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的增信功能,去探索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大宗商品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同时探索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以及相关的监管创新。
推进跨境金融创新与发展
率先实施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先行先试举措。已经出台以及之后出台的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政策,还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支持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措施,倘若符合区域发展的需求,就优先在区内进行试点。
(一)促进跨境资金自由使用
符合条件的区内优质企业开展本意见规定的国际供应链管理服务等重点行业及领域跨境经济活动时,银行可依据“三反”原则自主决定业务审核方式,能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还可办理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研究进行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的试点。区内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资本金等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资金,在自由贸易账户内无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能够自由兑换且可自由使用。在不会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情况下,对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制度安排进行探索。
银行办理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给区内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区外与区内人民币资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上调“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这样就能满足企业资金余缺调剂的需求。
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能够自主用于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也可以自主用于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这些机构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同样可自主用于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创新跨境金融服务
试点开展境内贸易融资资产的跨境转让业务。区内企业被支持开展区内与境内区外各类业态的贸易,且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银行能够按照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的方式,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并进行跨境转让。
支持银行依据风险可控的国际通行原则,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企业拓展相关业务,包括国际供应链管理、国际高端制造及相关服务业、跨境综合服务业等,为其提供全生命周期且客户化适配性强的跨境及国际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能够结合国际市场与自身业务能力创新金融服务,以满足企业的投融资及风险管理等需求。
支持银行向区内引进的境外人才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且该服务基于自由贸易账户,同时具备可兑换性。
(三)加大对重点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培育力度
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且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依照国际上普遍通行的规则,为区内的企业以及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以及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这类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区内的企业和机构去开展航运融资结算、航运指数衍生品以及绿色金融等相关业务,建设具有更高开放度的全球资金管理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等功能型机构。相关产业支持政策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来执行,同时也按照《全面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来执行。

拓展国际供应链管理服务
优化简化贸易监管流程,将其基础性功能进行巩固,包括保税物流、保税仓储、航运服务等。同时,对国际分拨及配送中心、国际销售及服务中心、国际中转集拼中心等功能进行拓展。
(一)巩固提升现代物流服务
从事国际航运、仓储、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以及从事国内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的企业,会依据每年的综合贡献度,获得一定的奖励。
支持发展航空物流等高端物流仓储业,也支持冷链物流、精密物流等高端物流仓储业。对于在区内开展高端仓储物流业务的新办企业,按照其实际租赁或自有仓库的面积,能够给予共 3 年的支持,每年有 1 个月的租金及装修费用支持,并且这两项支持的总额最高不会超过 100 万元。
(二)培育发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使其适用于启运港退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若其货物经洋山港离境且为集装箱货物,将为其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监管与服务。
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的实施效果,对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对等原则下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进行研究。对于区内企业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的情况,依据集装箱吞吐量给予支持。
支持浦东国际机场开展航空中转集拼业务,并且实行更为便利的海关监管制度。推动在浦东国际机场建设具备物流、分拣以及监管集成功能的航空货站,同时实行更加便利的航空货运监管模式。
从事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企业,会依据其在区内集拼业务的箱量,每年获得最高额度为 200 万元的奖励。开展跨境租赁集装箱等航运业务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后,按照其综合贡献度,管委会会给予最高达管委会财力贡献 80%的支持。
从事集装箱、航空货物等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会依据其规模及贡献度等情况,每年获得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支持。在这些企业中,对于在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挂靠的船公司(无需注册),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依据新增的集装箱吞吐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
搭建国际中转集拼服务中心等功能性市场或专业贸易平台,经管委会认定后,依据实际运行绩效评估,若符合条件,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搭建保税船供物资服务平台等功能性市场或专业贸易平台,经管委会认定后,依据实际运行绩效评估,若符合条件,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搭建保税船供燃料油服务平台等功能性市场或专业贸易平台,经管委会认定后,依据实际运行绩效评估,若符合条件,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支持发展国际船舶登记业务及相关业务
推动实施更为便利的“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管理体制。进一步对船舶登记工作流程进行优化。推动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中负责船舶登记的办事机构。提升相关的登记服务水平。
在有效监管得以确保且风险处于可控的前提之下,如果境内制造的船舶在“中国洋山港”进行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那么这种情况会被视同出口,并且会给予出口退税。
探索放开区内注册企业从事的港、澳、台航线船舶的法定检验。
符合条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每登记一艘船舶(重复登记的除外),如果船舶总吨较大,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果船舶总吨较小,每年也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设立海员外派机构,且该机构需具有较高国际管理水平。对于注册在区内或者经营场所设在区内的海员外派机构,实行在区内进行申请以及在区内进行审批。
鼓励进行高端船员和飞行员的培训。对于那些开办船长、机长、轮机长以及船舶动力定位系统操作员等高端船员和飞行员培训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支持构建多式联运体系
支持建立多式联运信息共享平台。会根据运行绩效进行评估。如果评估通过,会给予一次性支持。且这种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在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浦东国际机场与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通过多式联运或江海联运而产生的吞吐量增量部分,会依据不同的联运方式以及货运流向等情况,以每箱 20 元到 30 元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额度为 600 万元的奖励。
培育国际高端制造及相关服务业
发挥区内外联动的优势,鼓励发展保税研发设计业务,且这种保税研发设计业务是离岸与在岸相结合的;鼓励发展保税加工和制造业务,同样是离岸与在岸相结合的;鼓励发展高端检测维修业务,也是离岸与在岸相结合的;鼓励发展高端智能绿色再制造业务,还是离岸与在岸相结合的;并且鼓励发展与这些业务相关的服务业务。
(一)支持发展国际研发设计
在区内布局建设企业技术研究院等国际研发机构的,经管委会综合评定后,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50%比例给予支持,并且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在区内建设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的,会按实际投资的 50%比例获得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会超过 500 万元,总额也不会超过 2000 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以及场地租赁等方面。
(二)创新发展国际高端制造业
支持加工制造类企业推进技术改造。对于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其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0%,且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而对于总投入达到 1 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其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项目总投入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60%。
符合条件参与管委会、海关等部门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等试点的企业,其投入的硬件设施及系统开发,若符合相关规定,将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获得一定支持。
(三)培育壮大高端检测维修和绿色智能再制造
鼓励建设相关的检测维修中心和绿色再制造中心。支持对航空航天产品、船舶产品、轨道交通产品、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开展入境维修和再制造工作。以此来提升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鼓励设立汽车整备中心。支持注册在区内的汽车企业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并且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同时,支持设立符合性或合规性整改场所。
鼓励设立船舶能耗数据中心。支持注册在区内的航运服务相关企业开展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工作,且要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政策要求进行。支持这些企业开展船舶能耗数据的分析工作,同样需遵循国际公约和国内政策要求。支持企业开展船舶能耗数据评级工作,也要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政策要求来做。通过这些举措,提升航运业的绿色水平。
对于搭建船舶能耗数据中心平台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后,依据运营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提升区外重点产业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探索电子监管这一方式,目的是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水平。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会给予免担保的待遇。
重点企业进口货物的非高风险检验业务以及风险可控检疫等业务,若经海关批准,能够在工厂内的指定场所进行实施;对于需要抽样送检的情况,实行“即到即检”,还探索分类实施“边用边检”,在这其中,生物医药等特定商品按照“一批一申请”的方式来实施“边用边检”。同时探索对涉及出口法定检验的货物,在工厂内实施到厂检验。
探索针对重点企业进口的需法定检验的一般商品,采用“合格保证”加“符合性验证”的检验模式。企业要向海关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合规性自我声明,海关采信该声明后予以放行。对于经风险评估需要抽样检验的商品,海关会进行符合性验证。
海关根据企业的需要,对重点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实施手(账)册管理。这样一来,企业能够自主进行备案,自己确定核销周期,还可以自主进行核报,并且能够自主缴纳税款。
探索对重点企业的集团内企业进行集团保税监管,将加工贸易账册统一设立。对于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上下游企业,去探索实施更为简便的保税监管模式。
生物医药重点企业进口的特殊物品,要进一步对其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同时,要探索对同一项目的样本实施这样一种管理方式,即“一次评估、分批入境”。
试点生物医药研发用品认定机制以及通关便利化措施。针对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的原辅料和合成前体这一行为进行认定。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国产大飞机项目探索在试飞期间,由企业自主管理零部件及设备的加装和拆卸等作业,并且在事后向海关进行报备管理。同时简化试飞期间零部件、设备的进口、退返维修、升级以及再进口的流程。

促进跨境综合服务业发展
国家赋予了一些政策优势,涵盖贸易、金融等领域。依托这些政策优势,支持发展离岸贸易,支持发展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发展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发展跨境电商,支持发展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等。
(一)支持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支持离岸转手买卖贸易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且给予这些企业税收优惠。
支持金融机构以“展业三原则”以及“三反”作为基础,为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给予收付服务与汇兑服务。
支持离岸转手买卖的外商投资贸易企业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集聚发展总部型机构
经管委会认定的物流、航运、贸易、金融等总部类企业,会根据项目规模、能级以及贡献度,获得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三)做大做强国际大宗商品交易
完善国际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使其具备期货保税交割功能。鼓励区内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大宗商品保税交易业务、非保税交易业务以及离岸交易业务。推动在岸与离岸的联动发展,同时推动期货与现货的联动发展。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入驻。若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大宗商品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贸易额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按照其实际贡献,每年会给予最高额度为 6000 万元的奖励。
企业可以主导或参与大宗商品价格、指数的制定。如果企业主导了国际价格、指数的制定并进行发布,那么就会获得 100 万元的奖励。如果企业参与了国际价格、标准的制定并进行发布,那么就会获得 30 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重点企业通过区内进口飞机、船舶、大型海工装备及生产设备时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这些物品可不实际进出区,海关会对其进行保税监管,并且按照物流的实际需要,实施由属地海关进行异地监管的模式。
允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与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支持区内 SPV 项目子公司去探索并实施外汇资金池管理,以此能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加快融资租赁的会计制度创新,对 SPV 项目子公司持有的飞机、船舶等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的探索。
对于注册在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如果其承租人已经具备了相关的医疗器械经营资质,那么就对办理相关许可进行研究探索,且可以免于办理。
推动建立保税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涵盖飞机、船舶、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等领域。经管委会认定后,依据运营绩效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在区内新设立的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企业(含特殊项目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金和年度综合贡献,给予租赁标的物高标准全租期的支持。
会同多个部门和单位,包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外汇局上海分局、市商务委等。建立了一站式服务机制和工作沟通机制,为 SPV 项目子公司开辟绿色通道,能够及时协调并解决问题,从而提升了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支持发展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商
创新跨境电商的服务模式。实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性政策。支持构建覆盖重点国家和重点市场的国际配送平台与海外仓。支持企业共同建设和共享海外仓,并完善海外仓的配套服务。持续提升“贸易+物流”的国际化经营能力。
在满足相关检验检疫安全防范要求的情况下,对化妆品、医药物品、日用消费品等跨境电商物品的“正面清单”范围进行研究拓展。同时,对跨境宠物食品进口进行探索实施。并且,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的前提下,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线下自提”模式进行探索。
发挥临港新片区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优势,为建立跨境数字贸易平台提供支持。聚焦制造业、金融、文化等重点领域,吸引并集聚一批数字跨国企业的总部。
跨境电商的海外仓、国际配送平台以及跨境数字贸易平台等功能性机构,若经管委会认定,并且依据运营绩效评估,那么将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六)培育壮大高端航运服务业
在区内新设立的企业,若从事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船舶燃料供应、船舶代理、飞机船舶交易、航材租赁、飞行员海员培训等高端航运服务,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会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奖励,并且每次奖励都不会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综合贡献。
支持区内企业去探索并开展航运金融衍生品业务。支持相关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来开发航运指数衍生品。探索并推出标准化的交易合同,开展场内集中交易模式。对于相关的交易主体,按照其等级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
支持设立航运仲裁机构、海事法律机构、航运智库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对于新设立的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国际级航运功能性机构以及国家级航运功能性机构,依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七)大力发展高端消费品保税展示交易业务
支持开展国际艺术品的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支持开展高档汽车的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支持开展钟表珠宝的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支持开展医疗器械等高端消费品的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对于搭建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的企业,若经管委会认定,并且根据运营绩效评估,将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一)支持引进境内外高端人才
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备案后可以在区内提供服务,并且他们的境外从业经历能够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境外人员在新片区可以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除非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
对于拟长期在区内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对于外国技能型人才,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用的外籍人才,放宽了年龄限制、学历限制和工作经历限制,并且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 2 年以上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在区内工作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对于在区内实际经营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和特殊高端人才,会给予他们人才奖励。同时,会为他们提供落户支持。并且,还会在人才公寓、人才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支持搭建公共功能型平台
建立基础设施运维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区域内的查验平台进行运行维护,对公共实验室进行运行维护,对通关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同时对围网等基础设施和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对于园区内的相关配套设施,会依据项目的规模,给予租金方面的支持,给予开办费方面的支持,给予营运费方面的支持。同时,会加大对区内海关等驻区职能部门在综合保障方面的力度。
(三)建立健全一体化服务体系
搭建“四位一体”联动创新平台,该平台由管委会、驻区职能部门、区域开发主体与区内重点企业组成。运用国家赋予新片区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针对符合区域实际且企业需要的市场创新业务,经过集体研究和综合评估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率先探索功能政策创新。
搭建政企沟通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服务专员,通过驻区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服务网;通过重大项目专题推进会等形式,建立服务网;通过企业家沙龙等形式,建立服务网;通过定期走访等形式,建立服务网。同时借助综合服务大厅等载体,建立服务网;借助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等载体,建立服务网。以此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网,密切与企业的高效互动。
建立企业分类分级服务机制,对区内重点企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设立首席联络官,并且会同驻区职能部门,为企业提供绿色直通服务以及精准快捷服务。
(四)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支持企业进行规模化发展。对于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注册于特殊综保区内的企业,能够给予管委会财力贡献 80%的支持;而企业的经营地在该区内的话,就可以在上述提及的范围内适当地从优进行适用。以 2019 年作为基准。区内存量企业扩大了经营规模,并且增加了实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对于这样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实缴注册资本的 2%的比例给予奖励,该奖励在次年兑现。每次奖励的金额不会超过该企业对管委会的综合贡献。
对于在招商稳商育商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服务机构和开发主体,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关于积极发挥财政扶持政策作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配套实施办法,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则
本意见所指的支持对象是那些登记注册以及税务关系都在洋山特殊综保区内的企业,同时这些企业还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自贸试验区的政策适用于洋山特殊综保区,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也适用于洋山特殊综保区,临港新片区的政策同样适用于洋山特殊综保区。并且,当上海市出台的政策对企业和人才的支持力度比本意见相关规定更优时,洋山特殊综保区按照“政策从优”的原则,普遍予以适用。
扶持对象在享受支持时,是以相关规定所形成的管委会财力作为计算依据的。企业在当年享受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额,最高不能超过当年其对管委会财力贡献的相应比例。对于享受本意见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必须要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金以及年度纳税总额的相关要求。同一支持对象可以享受更优惠的待遇,但不能重复享受优惠,除非政策中有明确规定。
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从享受年度开始,需要书面承诺在洋山特殊综保区持续经营的时间要在十年以上,同时不能改变在区内的纳税义务。倘若确实要迁离,就应当退回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
区内从事其他特殊或者创新业务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来获得支持。 区内从事此类业务的企业,能够以“一事一议”的形式得到支持。 对于在区内从事特殊或创新业务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这种方式给予支持。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其有效期截止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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