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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司法机关应全面审查虚假诉讼案,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合法权益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2-24 01:02:40 102

山西省司法机关应当全面复盘该案的审理过程,全面审查该案的证据。太原市司法机关也应当对这一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活动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太原市民王晋民退休前从事银行工作。在一些老同学的聚会上,魏凡多次请求王晋民介绍一些投资理财的项目。2010 年,由于魏凡的再三恳求,王晋民帮魏凡联系到了李晓辉。当时,李晓辉在进行一些矿产开发等项目的投资,效益较为良好。魏凡分两笔把 33 万元投资款汇到了李晓辉的指定账号。后来,魏凡又把李晓辉介绍给了其他好几位同学进行投资。

第二年,魏凡尝到了甜头,执意继续投资。王晋民没有同意再介绍,魏凡就找到了王晋民的妻子赵晓燕。赵晓燕在银行工作,有揽储任务,所以同意魏凡将投资款打入她的账号,再转给李晓辉。这笔款有 104 万。李晓辉的返回款也是通过赵晓燕的账户返回给魏凡的。

王晋民的另一位同学平素英与魏凡不同,他直接将 30 万元的投资款转给了李晓辉。

最初的四年,李晓辉可以正常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款。然而到了 2014 年左右,他的投资项目遭遇经营难题,原本能够按时返还的投资款不得不停止。在这个时候,李晓辉已经通过王晋民的妻妹向魏凡返还了 67.875 万元,还剩下 36.125 万元未返还。

实际借款人李晓辉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他自己向魏凡还款 68.775 万元,且此笔款项是他与魏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和太原市中院仍然判决王晋民向魏凡还款 110 万元、向平素英还款 24.5 万元。2021 年 3 月,《陈勇评论》关注过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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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民觉得,自己呈交的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李晓辉是实际的借款人和用款人。魏凡和平素英所讲的事实以及理由全部都是虚构出来的,是无中生有,他们编造了虚假的情节以及虚假的事项。

在她们无法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合同协议书、口头约定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刻意掩盖关键当事人及重要证据,二审法院也同样如此。一审和二审法院胆大妄为,虚构民事纠纷,伪造证据,变造了借贷法律关系。

王晋民认为这两起案件是虚假诉讼,所以当事人和经办法官应当承担责任。

王晋民之所以要将录音情况加以说明,是因为原一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主要为录音证据。原告魏凡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在 2015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期间所偷录的四份录音证据。

魏凡在起诉书中编造了同学聚会的虚假情节。他虚构了王晋民是山西省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的身份。还虚构了是王晋民把其他同学介绍给李晓辉这一事实。同时虚构了王晋民在丹东有金矿,在太原有钢材市场,在广州、北京有地产,在大同有石灰岩矿,在国内有准备上市(三板)的公司,在河北有种植烟草、药材基地等资产情况。

魏凡不仅虚构了她筹集借贷的投资款为破产企业补偿款,二审时还改说成是卖房子、买断工龄和她姐姐的钱。在二审开庭时,她又虚构情节,称是在保险公司碰到王晋民,并让王晋民帮她放钱,承诺给 30%利息。

魏凡借助偷录的录音,编造出债权债务关系。她原本主动约定的转款关系,被魏凡篡改成了借贷纠纷。随后,魏凡以此为依据,要求王晋民履行所谓的“债务”。

王晋民不仅虚构情节和事实,他认为魏凡隐匿了重要的关键录音证据,同时也隐瞒了关键当事人。他还隐瞒了与李晓辉认识且相当熟悉的真相,隐瞒了自己将筹集借贷的款清楚是投资给了李晓辉的真相,隐瞒了李晓辉曾给她转款的事实真相,以及隐瞒了主动将投资款转给赵晓燕(王晋民妻子)的事实真相。

在魏凡的要求下,李晓辉给魏凡出具了一张金额为一百二十万元的收款条。

这个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魏凡与李晓辉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并且与王晋民没有关系。

2016 年 2 月 7 日上午 10 点 17 分,魏凡向实际借款人李晓辉发送了短信。此证据表明,魏凡与李晓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且与王晋民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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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辉在录音和短信中有所出现,他是实际借款人。王晋民觉得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的法官孙文勇对此是清楚明白的。所以,判决书认定李晓辉为案外人这一行为完全是不顾事实。

一审判决书称:王晋民在电话录音中提到“现在的本金为 110 万元,以及本金肯定要给,资金回来息也要给”。由此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王晋民之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并且双方通话时间是 2016 年 2 月 7 日,这表明在 2016 年 2 月 7 日,原告在王晋民处存放的本金为 110 万元。

王晋民指出,其一,“电话录音”这一说法是孙文勇法官自行编造出来的,原告从未提供过电话录音方面的证据。其二,孙文勇法官所描述的“现在的本金为 110 万元”,在原录音对话里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问答语句,这同样是孙文勇法官自己想象出来的。

最重要且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孙文勇法官对录音中原话“你们现在是 110 的本”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改变。孙文勇法官特意且别有用心地、强硬地将“那天人家李晓辉打了条一百二”这句话给删掉了。“本金肯定要给,资金回来息也要给”这两句话,是孙文勇法官从另一个录音里截取、拼凑并连接变造而成的。在原录音对话中,并不存在这样连贯的问答语句。孙文勇法官还将对话问答中关于他(李晓辉)的部分刻意抹去掐掉了。

法官孙文勇不仅随意将简易程序的审限进行延长。按照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若获得院长批准则可再延长一个月。然而,该案从立案开始,经过审理一直到作出判决,总共历时五个月 26 天,这严重超出了审限期限,属于程序违法的行为。

另一起案件中,平素英直接将投资款转给了借款人李晓辉。然而,法院依然认定平素英与王晋民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平素英无法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合同协议书、口头约定等债权凭证。这表明平素英与王晋民未曾达成借贷合意。

王晋民认为,平素英虚构了相关事实。这些事实包括:她筹集的投资款是破产企业补偿款;她隐匿了重要的关键录音证据;她隐瞒了与李晓辉认识的真相;她隐瞒了自己所筹集的款是投资给了李晓辉这一事实。

以下是平素英家属向借款人李晓辉追要投资款的录音,录音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8 日。

相关证据表明平素英曾两次收到李晓辉的钱款。其一,在 2015 年 2 月 7 日,平素英收到李晓辉的五万元现金,之后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条。其二,2016 年 8 月 26 日,平素英收到李晓辉的两万元现金,接着出具了一张欠条,且欠条表明还欠 22 万元。然而,判决书却认定平素英出具收款收条是受王晋民指示的,所以未予以采信。

该案判决书写明:原告称该款项是借款,而被告未拿出证据来进行反驳。基于此,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晋民之间形成了借贷的法律关系。

原告凭借录音证据来佐证。一审法官孙文勇搞突袭录音质证,在庭审前以及当庭,法官孙文勇都未向王晋民提供录音光盘和录音资料,导致王晋民根本没办法提供对应的证据去进行反驳。这种情况在魏凡案中也存在。王晋民觉得,法官孙文勇已经有意地剥夺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反驳权。

王晋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里的证据,是法官孙文勇从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员以及不同场景的两个录音中,进行了隔空的拼凑和连接。而且这些证据是经孙文勇法官自己截取、删减、捏合而形成的。如此一来,就改变了录音的真实内容,歪曲了事实真相。原本的录音原话被孙文勇法官变更和改造,使其失去了原有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编造出了孙文勇法官所需要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

《陈勇评论》认为,谁才为借款人,在本案当中并不难确定。一是借款去向和还款路径明确,魏凡的百万投资款经由王晋民的妻妹账户转付给借款人李晓辉,之后又回转给魏凡,平素英的投资款则直接转给了李晓辉;二是李晓辉出具了自己为借款人的书面证明;三是众多录音证据表明魏凡和平素英知晓李晓辉为借款人,且有多次向李晓辉追要借款的录音以及短信记录。

一审、二审法院为何对如此显著的债权债务关系视而不见呢?原告的动机较为明显。当李晓辉能够如期连本带息偿还借款时,原告并未认定王晋民是借款人。然而,当李晓辉无法如期偿还借款后,原告便将目标对准了尚有财产可执行的王晋民。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原告涉嫌歪曲事实、编造情节以及伪造证据,这也就不难理解了。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会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严重,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晋民据此认为,原告与一审法院法官一起合谋进行虚假诉讼,给自己的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

该案是否构成王晋民所认为的虚假诉讼呢?山西省的司法机关应当全面复盘该案的审理过程,全面审查该案的证据,应当对这一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陈勇评论》将会对此进一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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