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钢材资讯>固定单价与暂定单价合同中的结算数量确认与价格计算流程详解

固定单价与暂定单价合同中的结算数量确认与价格计算流程详解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3-28 16:12:09 68

(2)固定单价。

通过实际结算数量来确定总价。这表明不但要有确认数量的步骤,通常还需指定一位负责收货或验收的人员,并且要有一个精确的计算公式(计费公式)。尤其在一些较为复杂的合同里,合同费用既包含标的费用,又包含其他费用;既涵盖价款汇总的计算过程,也包含价款扣减的情况。大型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涉及到进货的单价以及数量。同时,也涉及到相应的返点计算公式。此外,还包括在优惠折扣阶段的商品差价补偿以及毛利补偿等计算。

(3)暂定单价与总价,单价与总价都可能变化。

在这种情形下,首先要保证双方明确确认价格的流程既清晰又安全。就工程项目中的签证来说,要确认各方签证的负责人能够及时进行对账。其次,应当预先约定单价以及总价的计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在钢材购销合同里,买卖双方约定钢材价格以中钢网的钢铁信息价作为标准。这样一来,计费标准是会随时发生变化的。可以明确规定以订单发出之日的信息价为准,也可以规定以约定的交货日的价格为准。

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具体包含哪些价格和费用呢?最好能用专门条款将其明确下来。

实务中需要考虑的是:

[id_701010358]

(2)服务类,要考虑是否包括:

为避免出现错误,在合同里,主要的价款,像是总价等,能够用大写和小写同时进行标明。

从付款方的角度来看,通常会在合同中添加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的含义是,除了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费用之外,在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价款、报酬或者进行报销。这就是所谓的“总括价款”或“全部价款”条款。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价款包含多种服务以及多款货物的价格,能够把合同价款列出明细是有好处的。尤其在合同部分履行以及合同提前解除的时候,有利于对费用标准和赔偿标准进行判定。

价款明细能够列于合同价款条款里。倘若内容较为繁多,还可以把明细部分给移出去,放置在合同附件当中。

8.复杂价款、费用的表达。

在任何合同中,价款和费用都是极为重要的条款,务必确保其清楚且不含糊。本课程提议,对于价款、费用类条款,只要其中涉及到加减乘除等计算的,就采用以下这种表述方式:

3.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为:用项目收入减去应扣除项目,所得的结果再乘以提成比例。

3.2 项目收入:指XXX,不含XXX。

3.3 应扣除项目:按XXX计算。

3.4 提成比例:百分之。

先说明公式,接着定义公式中每一项的值。这样既清晰明了,写起来也较为容易,相较于一般的文字表达会更具优势。

有的时候,还可以在条款中增加一个示例:

若项目获得 2000 万收入,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税率 13%),专家费用为 300 万元(税前金额),采购发票金额是 1000 万,那么项目利润应为 2000 万减去 2000 万乘以 13%再减去 300 万再减去 1000 万,结果为 674 万。项目提成应为 58.7 万,其中 500 万以下按 10%计算为 50 万,超出 500 万的部分即 174 万按 5%计算为 8.7 万。

这并无不妥。对于合同语言而言,只要能够将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钱款的权利义务)阐述清晰的表达形式,均为良好的表达形式。

02

关于付款方式

1.一般合同中应指定收款账号。

从付款方的角度来看,如果对方是借助非正式的公司账号来收款,像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号进行收款这类情况,那么就一定要在合同里清楚地列出收款账号,不然的话就会存在风险。

从收款方的角度来看,指定收款账号是有好处的。尤其是当担心己方现场负责人员可能会擅自收款而产生风险时,就应当明确公司除了指定账号可以收款之外,没有指定其他人(包括现场负责人员)来收款。

2.通过正式公司账号付款的情况下,可以不再要求开具收据。

3.付款方式(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从付款方的视角来看,争取采用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是有其必要性的。倘若某些交易要求先付全款这种情况不符合常理,那么律师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将其改为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如此一来便能够降低风险。

如果是分期付款,应该明确每一期付款的前提条件。

如果是分期付款,第一期有可能同时作为定金,这种情况应予以明确。通常最后一期款是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再支付,也就是作为质保金。

分期付款与“双扣合原则”存在关联。其要点在于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为交互履行的模式,这样一来,双方都能够对风险进行把控,从而避免合同被某一方单独控制。

“双扣合原则”在《合同起草审查指南:三观四步法》的第二单元“合同起草审查理念补充”中可以被看到。

某《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如下:先预付 20%;接着进行工厂验收;然后再付 20%;之后是交货并验收;再付 25%;接着进行安装、试运行并验收;再付 25%;最后在质保期满时付余款 10%。

4.“背靠背”条款可以使用,但有可能无效。

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有这样一种条款,即其获得在其他合同中第三方的款项,以此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这种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也就是说,是“先收款,后付款”。

在买卖合同里约定,当买方收到客户支付的设备款项后的 10 日内,需向卖方支付设备款。并且在客户支付货款之前,买方有权拒绝付款。然而,如果设备已经交付 2 个月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那么即便客户没有向买方付款,卖方也有权要求买方立即付清货款。上述两项约定,是国外“背靠背”条款常见的两种体现形式。其中第一种通常被称作“pay-if-paid”,第二种通常被称作“pay-when-paid”。

在实务判例中,这种条款有时会被认定为无效。并且,当付款义务方存在过错或者怠于行使权利时,法院会认定其仍应付款。

如果有背靠背条款,那么双方能够在以下这些模式里进行挑选和谈判,这些模式是按照对收款方有利的程度来依次排列的。

(1)没有背靠背条款,只有正常付款时间、正常付款条件约定。

这对收款方来说当然是最好的。

“pay-when-paid”条款存在一个最晚的付款期限。

这对收款方来说一般也是可以接受的。

“pay-if-paid”在例外条件方面有特殊约定,并且在比例方面也有特殊约定。

若因付款义务方的原因致使客户未进行付款,那么就将其视为付款条件已经达成。在此情况下,需要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付款义务方的原因。

有的会作出类似约定: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导致未付款,那么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支付。这也就意味着双方需要共同分担风险。

一般有“pay-if-paid”条款。这种条款对付款义务方最为有利,而对收款方的风险则是最大的,收款方甚至有可能完全收不到款项。

从付款义务方的角度需注意:“背靠背”条款(尤其是“pay-if-paid”)对收款方的关键利益“能否拿到钱”有直接影响,所以最好用特别的字体、符号或颜色进行特别标识并加以说明,以防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影响条款效力;应尽量向收款方披露相关第三方的付款条件,可将其作为双方合同的附件(比如把付款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作为付款方与收款方合同的附件),以避免收款方不认可付款义务方与第三方约定的付款条件。

03

关于发票与税务负担

1.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约定不开发票是无效的。

但是,在另一方面,对于约定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款应由哪一方来承担(也就是俗称的“包税条款”)这件事,它是有效的。

租赁合同约定:若承租人要求提供发票,那么出租人应予以配合开具发票。然而,因开具发票而致使出租人需承担的税费,需由承租人承担。

如果收款方是自然人,需要明确向自然人支付的费用是否为税后。倘若未明确,那么应为税前,并且付款方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因为个人所得税税率不低,若未明确约定,双方有可能会因此而产生争议。

收款人(自然人)一方而言,税后的情况必须列明。需认识到,实务中因税务方面不合法做法多,个人作为收取报酬一方时,通常认为约定报酬标准就是“到手的、净得的收入”,但实际并非如此,所以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税前”还是“税后”。

开发票是法定义务。然而,在实务中,仍有大量交易不开发票,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型企业。所以,在合同中明确收款方应开具发票是有必要的,这样能进一步明确发票的性质。

如果双方的本意是不开发票,那么就不可以在合同里约定不开发票。而只能约定,当付款方要求开发票的时候,由付款方来承担税负。(需要注意的是,不开发票以逃避交税义务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4.从付款一方的角度,可以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

有不少判例是支持该约定的,而部分判例则认为,即便存在这样的约定,在对方未开发票的情况下,依然可以直接作出应该付款的判决,对于发票的争议则通过行政等其他方式来解决。

从实务判例方面来看,主流观点是认定“双方当事人将出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是长期合同,可考虑约定不含税价格,因为税率可能波动。或者明确约定税率和税金部分应依法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从综合判例方面来看,在没有约定合同价款会因税率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的时候,仅仅约定了总价,并且没有说明是否包含税(实际上也就等同于包含税价),那么就不会支持总价随着税率的调整而改变;如果约定了含税价、税率以及总价,关于是否可以主张总价随着税率的调整而进行调整,这是存在争议的。

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若未明确表明为不含税价格,那么就应当被理解为是含税价格。

合同明确列出不含税价格与含税价格,这对降低印花税税负是有帮助的。倘若合同里只列出了含税价格,那么就应当以含税价格当作缴纳印花税的基数;要是同时列出了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那就以不含税价格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基数。

如果合同中仅仅列出了不含税价格,那么就会以这个不含税价格当作缴纳印花税的基数。然而,这样做会使得总价款不清晰,所以不宜采用。关于详细内容,请参照关于印花税的相关知识点。

企业经营越来越规范,在越来越多的合同中,都采取了明确列明不含税价、税率、含税价的方式。正规的、大型的企业更是如此。律师应当予以注意。

不同项目的价款所对应的税率或许不同。正因如此,在合同中必须分别把不同项目的价款准确地注明出来,而不能仅仅列出总价。

在电梯采购安装合同里,因为电梯设备价与电梯安装服务价所对应的税率不一样,所以需要在合同里把电梯设备价和电梯安装服务价分别注明,这样电梯供应方就能分别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和 3%的税率。

租赁厂房或房屋时,水电费用与租赁价格是分开的。这样一来,在申报房产税时,计税依据会更小,能够少申报缴纳房产税。若水电费用不分开,就需要并入房产税的申报计税依据,这会导致出租人多缴纳房产税,进而增加税负。

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每一笔款项之前,乙方需要按照以下开票信息及要求来开具并提供等额的合格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倘若乙方未按时开具,或者拒绝开具,又或者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那么甲方就有权延期付款,且这种行为不构成违约。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__________

发票内容:_________________

税率: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所开具的发票是真实的、合法的且有效的。如果因为乙方逾期未提供符合约定和要求的合格发票,或者未缴纳税款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增值税,那么即便乙方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实际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乙方也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税款损失。

如果甲方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及/或者抵扣联,那么乙方应当协助提供记账联的复印件,并且要向乙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遗失情况。

双方同意,甲方在收到本合同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能够随时进行进项抵扣。此行为不意味着甲方对货物交付或其他任何事实予以自认。关于这些事实的确定,依然应当以发货记录、签收单等书面直接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具备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发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补救措施的权利,并且由此而产生的所有成本支出都由乙方来承担。如果乙方没有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新开发票,那么就将其视为逾期未提供发票,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收到乙方的新开发票之后,就会将原发票退回。

乙方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就自行对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进行了修改。

乙方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存在错误;因为其他一些原因,致使发票无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进行认证;或者被税务等机关判定为虚假无效的。

乙方开具发票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引发税务纠纷的;

本合同项下的交易金额或者交易主体等出现了变更情况,这种变更使得原发票与实际的交易内容不再一致。

本合同项下交易金额、交易方等内容若发生变更,倘若变更内容涉及已开具发票的项目、价款等方面,那么乙方应当立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若需要甲方配合办理任何手续,乙方应当提前至少 5 天通知甲方。由于乙方未通知或者怠于通知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没有关系。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与发票相关的纠纷,都可以通过提交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双方认可,对于本合同项下与发票相关的各类纠纷,能够提交给法院进行诉讼以解决问题。 双方明确,本合同中与发票相关的任何纠纷,都具备提交法院诉讼来解决的可能性。

文中注释及说明:

王群在 2018 年 10 月 18 日发布于“观韬中茂律所”公众号的文章中,对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能够约定纳税承担人吗?”微信公众号“华税”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进行了发布。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即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 62 号案件,被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 年第 3 期(总第 137 期)。

可参见“韩国日新织物株式会社与金昌石业(沈阳)有限公司、金常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 1664 号;“青岛恒益丰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怡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该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14)鲁商终字第 179 号;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三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8)鄂民终 1044 号;吉林鼎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8)吉民申 846 号;大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大连顺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9)辽 02 民终 4144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山东和济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文号为(2018)鲁民申 2854 号。

查看“北京玛斯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善道凯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来源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 民终 10618 号。

其一,税率进行了调整,但是总价并不会随之进行调整。可参见“李江、方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9)浙01 民终 5201 号。其二,税率进行了调整,同时总价也进行了调整。查看“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文号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京 03 民终 15245 号。

若想了解关于合同控税的更多知识,可去查看肖太寿所著的《合同控税理论与 51 个案例精解》,该书由中国市场出版社于 2014 年出版。

肖太寿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合同控税》一书,由中国市场出版社于 2017 年出版,该书第 188 页有相关内容。

文末彩蛋

钢材采购合同范本简易版_钢材采购合同编号_钢材采购合同

扫码加入法盟社群 与同行交流

领跑一千万市场紧缺法商人才;

助法商人成为企业核心贡献者。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123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