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钢铁工业成就显著,产能过剩矛盾突出,行业亏损严重
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增长,钢铁工业随之取得了显著成就,并对我国的经济进步作出了卓越贡献。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钢铁生产、消费和出口的核心,钢铁产业更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之一。然而,伴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低迷以及我国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愈发凸显。
2015年,我国粗钢产量达到8.04亿吨,较上年有所减少,降幅为2.3%,这标志着自1982年以来的首次下降;与此同时,我国钢材的实际消费量为6.64亿吨,与上年相比减少了5.4%,这也是自1996年以来的首次减少;此外,钢材的出口量达到了1.12亿吨,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9.9%。自2006年起,我国粗钢的生产能力使用率显著下滑,特别是自2012年起,这一比率持续低于合理的标准线,到了2015年,粗钢的生产能力使用率甚至不足67%。
钢铁行业因此遭受了巨大亏损,2015年,钢铁协会的会员企业亏损高达645亿元,亏损比例达到了50.5%,企业经营状况极为严峻。尤其是从我国未来经济结构调整的走势来看,我国钢铁的生产和消费已经超过了顶峰,正逐步走向下滑通道,因此,钢铁工业必须采取减量化和科学化的方式来推进发展。
钢铁行业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时,首要任务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淘汰,必须严格遵循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淘汰。
坚决贯彻环保法规,对那些未能满足排放标准规定的钢铁生产规模,实行每日不间断的罚款措施;若违法情节尤为严重,将依法要求其停产或歇业。
坚决执行能源节约法规,对于未能满足生产关键环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强制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效果不达标的,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关闭和淘汰。
坚决遵循产品质量法规,对于不符合强制质量标准的钢材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强制其停产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未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并使其退出市场。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对于那些未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安全条件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钢铁生产规模,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着手整改;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关闭并退出市场。
加速淘汰陈旧设备,迅速关闭并拆毁400立方米及以下规模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容量的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容量的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施。尤其是针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拆除相关设备,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淘汰过剩产能的同时,我们应积极推动企业自发选择退出。通过优化激励措施,激发企业积极性,引导它们采取自愿削减、合并重组、产业转型、异地改造、参与国际产能合作等多种方式,逐步减少钢铁行业的产能。
首先,企业应主动削减生产规模。同时,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鼓励其依据市场动态和自身发展需求,对发展战略进行适时调整,并迅速退出那些已经停产的生产能力。此外,对于钢铁产能规模较大的关键地区,应鼓励其支持本地企业主动承担起更多的减产任务。
二是推动企业合并与资产重组以削减产能。支持具备条件的钢铁公司开展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的减量式并购与重组,特别着重于推动产钢大省内的企业进行并购与重组,并逐步淘汰部分过剩的生产能力。
第三,针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钢铁企业,若其不具备搬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推动其进行产业转型;而对于那些具备搬迁潜力和条件的,则应予以支持,促使其进行规模缩减和环保搬迁。
第四点,推动国际产能合作以实现产能转移。我们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通过参与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将部分产能进行转移,以此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
化解产能的挑战巨大,尤其是当它触及到员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理以及社会稳定等多个关键领域时。
安置员工面临挑战。为了解决1亿至1.5亿吨的产能过剩问题,大约需要为50万员工找到合适的去处。尽管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经过精心筹备和承担高额成本后,成功地为员工提供了安置,比如攀成钢在转型过程中,迅速、平稳、顺利地完成了9200名员工的分流安置任务,然而,许多企业却因为资金链断裂、政府支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对员工进行妥善安置。这将给社会稳定造成较大隐患。
二是偿债之路艰难。许多钢铁企业之所以沦落为“僵尸企业”,主要在于它们长期亏损,导致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进而无法继续正常生产而被迫停业。“僵尸企业”通常债务关系错综复杂,牵涉到产业链上下游的众多企业。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关联企业或个人面临新的债务危机。海鑫钢铁集团债权人众多,超过900家,他们共申报债权金额高达234亿元。在这些债权中,已经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43亿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生银行作为债权人之一,其债权金额约为70亿元。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企业的账面资产仅有69亿元。
第三,保持经济稳定不易。众多钢铁企业对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那些以钢铁业为支撑产业的地区,其重要性更为突出。当钢铁企业面临停产或破产时,若地方政府尚未做好转型升级的准备,便可能引发当地经济急剧下滑,进而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新风险点。
化解产能之策,需做好长期作战的充分准备。化解过剩产能非一日之功,其过程复杂,需经历漫长岁月,反复努力。如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化解过剩产能历时十数载,甚至二十余载。我国面临削减的产能远超这些国家,其难度不言而喻。故此,我们必须做好持久战的准备,保持耐心,切勿急功近利。以下几方面可作为着力点,以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的进程。
首先,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这包括对法律的无条件遵循和执法的严格执行。特别是在环保、产品质量、安全、能源等领域,要积极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以及交叉执法等新型执法机制的创新。同时,需要环保、质检、安检、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共同严厉打击涉及环保、质量、税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个人或组织,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确保消费市场的稳定。推广使用钢结构建筑技术,与棚户区改造、危房整治以及抗震安居工程同步实施,积极推广钢结构建筑,设立试点项目;在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中,对于医院、学校、保障性住房、公共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钢结构,显著提升钢结构的使用比例。稳固钢铁行业消费需求,加强钢铁企业与下游用户的协作关系,推动钢材在汽车制造、机械设备、电力设施、船舶建造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和产品升级。提前淘汰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工程机械、陈旧的未数控机床、老旧的运输船舶以及单壳油轮;扩大农机以旧换新政策的适用范围,并缩短政策执行的时间限制。
三是市场决定。秉持市场倒逼原则,政府、行业及咨询机构需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引导,确保产业政策、公共咨询产品与市场手段的有效对接,并细化解决产能过剩的具体策略;同时,市场应与政策导向相融合,借鉴专业咨询成果,实施差异化的利率、电价、水价等措施,以推动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过剩产能退出市场;此外,还需清理并取消地方违反规定制定的针对产能过剩企业的优惠政策及保护性措施。
第四,确保基础稳固。针对人员安置、债务清理等方面,设立规模适中的专项基金、产业基金,保障产能调整的顺利进行,并对河北等关键区域实施政策上的扶持。
减少发展规模,更需追求科学进步。减少发展规模并不意味着放弃钢铁工业的发展,而是要实现科学的发展,即从以往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转变为更加重视提升质量和效益。钢铁工业的发展应以减量为核心,实现九化协同创新,包括减量化、绿色化、有序化、品质化、差异化、智能化、多元化、服务化和国际化,从而重塑高效的产业链条。
首要推动绿色与秩序化的进步。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的改造与升级,举办环保与节能的对比活动,加速构建企业能源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所有钢铁企业达到环保节能的稳定标准,使整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全面推广绿色矿山、绿色采购、绿色物流、绿色制造、绿色产品以及绿色产业的“六位一体”发展理念。强化行业自我约束,防止无序和盲目的发展。
其次需加速推进智能制造及多元化发展进程,推动钢铁产业与“互联网+”模式深度融合,紧密联系大众创业和全民创新,开展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制定钢铁生产全流程的“两化融合”策略,提高企业在研发、生产和服务等方面的智能化程度,打造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动基于互联网订单的多元化产品定制服务,该服务能够满足客户对多品种、小批量、个性化及柔性化产品的定制需求。同时,加速实现经济效益的多样化增长,拓宽员工就业途径,并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需着力提高产品品质和品牌特色,确立质量典范,提升产品规格,强化品牌塑造,全面增强核心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与性能统一性,培育出一批在国际上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企业及产品品牌。同时,竭尽全力规避同质化价格战。
致力于研发高端产品线。强化钢铁生产与加工环节与下游用钢行业需求的紧密结合,指导钢铁企业采取“提前研发参与、后续持续优化”的策略,着力推动高速铁路、核能、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等关键领域所需的高端钢材品种的研发及市场推广。
第五,我们致力于提升服务水平与国际化程度,着力为用户带来更多价值,同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我们充分发挥钢铁产业的优势产能,有计划地推进国际产能的协作与合作。
解决产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力度和执法监管的严格性。产能过剩问题的产生,与政府的大力干预有着密切关系;而要有效化解产能过剩,同样需要政府采取积极的行动。
在当前企业面临极大经营困境之际,政府需采纳切实可行的办法,削减企业负担,为企业成长营造优越的先决条件,缓解产能过剩问题。需增强中央政府的扶持力度,尤其是政策与资金方面的保障;核心在于妥善处理员工安置和债务清算事宜,同时关注地方政府的持续发展,并加速建立“僵尸企业”的退出与转型机制。尤其是要增强环保监管的力度,对那些环保标准不达标的钢铁企业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同时不断优化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的实时监控系统,确保这一系统能够涵盖所有钢铁生产企业。
增强能源使用监管力度,对钢铁领域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对那些产品能源消耗未达标准的生产环节的钢铁企业,将依据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强化对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对持有钢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的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审查,坚决惩处无证生产等违规行为。对于因技术装备陈旧、环保标准不达标或能耗不符合要求而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而对于进行重组的“僵尸企业”以及实施减量重组的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坚决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对钢铁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迅速对外发布那些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企业的“黑名单”信息,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
增强信息透明度,依照法律规定披露监测数据,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必须加强监管力度,务必构建完善的目标责任体系,将各地解决产能过剩目标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中央重要决策的执行监督范畴,并全面监督这一工作的各个环节。各地需将年度内解决产能过剩任务的完成情况向公众公开,并设立举报机制。加强考核制度,采纳外部机构对各地任务执行状况进行评定,对未能完成既定任务的地域与单位实施责任追究,以保障去产能工作的顺利推进,并确保实际效果得到充分显现。
未来五年钢铁行业将削减超过一亿吨的产能,那么这五十万职工的安置问题又将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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