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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浅析钢材买卖合同中关于加价款的司法认定

佚名 钢材资讯 2023-07-17 08:06:20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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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销售协议提价司法认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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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钢材销售协议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由于实践中钢材价格透明、供货量大,导致供货时间长、资金占用大等问题,供需双方一致涨价几乎已成为行业惯例。协议。 但实践中,对于涨价的性质存在不少争议。

【关键词】钢材销售协议 加价付款 违约性质确定 预付款期限

一、涨价概况

在钢材销售协议中,供应商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一般都会在协议中约定钢材涨价条款。 涨价是对供应商的特殊保护,也是对迟付预付款的特殊惩罚。

(一)涨价协议方式

实践中,同意涨价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供需双方同意,自供方交货之日起,未付款钢材按每天每斤加价X元计算,直至预付款全部付清为止。钢。

2、供需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一定的结算时限,结算期内在原结算价的基础上加价; 结算期限届满后,在原结算价的基础上实施新的涨价,此时的涨价标准一般低于结算价期间的涨价标准。

(二)关于涨价性质的不同争议

实践中,对于保费缴纳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

1、所有涨价协议均属于价格协议,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根据应支付的货款确定。

2、所有涨价协议均属于违约协议,应按照违约责任认定。

3、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结算期限的,结算期限内加价的部分作为货款,结算期限外加价的部分作为违约金。

4、涨价的确定应以在协议中出现的位置为准。 如果涨价出现在价格约定的位置,就应该属于金钱,如果出现在违约责任的位置,就应该属于违约。

二、司法实践中对涨价行为性质的认定

(1) 确定所有涨价都是付款的一部分

京一二院审理的钢材销售协议纠纷案【(2009)沪二民司(商)终字第124号】截至目前,二级钢材价格每件提高4.40元每斤每晚,五级钢材价格每斤每晚上涨4.80元。 法官认为,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单独约定,且钢材涨价协议属于钢材价格协议,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协议。合同中,双方关于钢材涨价的协议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协议,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案件,双方当事人对预计加价款的期限没有达成一致,加价款是确定货币债权金额的连续递减变量,直接影响最终的交易金额。 这看起来是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利益,而可能会出现供应商为了获得巨额加价而故意不接受预付款,导致预付款承担巨额应付义务的情况。 这似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

(二)认定所有涨价行为均为违约金

在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案件中[详见(2015)万民二终字第00098号裁定],法院对涨价的认定如下:“本案中,‘材料’ 《采购协议》没有单独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仅在材料价格条款中规定。如果长沙路桥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未付清货款,则钢材价格将按每延期一个月每斤增加120元,水泥价格增加1%或2.%月利息,上述涨价或追加月利息在30天期满后支付供应商预付款的期限,属于双方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约条款,并无不当之处。 双方当事人约定对钢材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较低,但原判将违约金调整为债务金额的30%是不恰当的。”

除了将涨价全部认定为违约外,法官还认为约定的标准过低,对违约行为进行了适当调整。 这样的判决不禁让人怀疑,法官降低的违约标准所估算的预付款是否会高于供应商的融资成本。 如果是这样,这样的决定可能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同时,也涉嫌违背双方真实意图。

(三)单独确定加价支付的性质

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钢材销售协议纠纷案[(2017)川民终1164号]中,法官认为:“涉案协议中‘涨价’的内容是总价条款中规定,协议中明确了钢材产品的价格,原则是根据供应商的采购成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入等激励因素确定。分公司预付资金,从系统解释上,应认定已收到协议约定的货物。付款之日起120天内的加价付款为付款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二审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加价支付的预计期限为120天,符合商品价格最终应定值的经济规律。 法律。” 四川法院认定,双方在付款期限内约定的加价行为属于付款的组成部分,并酌情减少了付款期限之外的违约金。

2014年8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发[2014]184号文)第四条法院认为,“销售协议中关于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的协议的性质是什么?”等,该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就商品价格范围内达成的非常规协议。付款期限届满前的预付款期限,应视为价格条款。 当事人同意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缴纳“加价费”和“资金占用费”的,属于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认定为违反合同条款。

结合检索到的案例,大多数法官更倾向于这种涨价单独处理的认定。 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 对于供应商而言,协议中的涨价条款有利于促进预付款项的付款义务的提前履行,维护交易过程中的诚实信用,有利于保障合法权益。和卖方的利益以及协议目的的实现。 而如果对提价幅度和预付款期限没有合理限制,钢价将因预付款的持续负债而持续下跌,从而导致钢材价格涨幅远低于钢材基准价,从而导致钢材价格上涨。最终会偏离市场供求关系,违反市场定价。 经济规律导致双方权力与义务的不平衡,违反了正义原则。

3、以声明形式确认涨价的司法认定

如果双方通过对账单确认应付金额本息和涨价,但涨价属于违约性质,如何认定? 山东省法院2015年出具的典型商事案件【(2014)川民终字第668号】认为:最新的《和解(合同)确认书》(已完成和解)包含加价金额),债权的具体金额是固定的,因此应按照具体金额向钢材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笔者认为,如果对帐单等具有结算属性的文件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大多数法官不会被加价的性质所困扰,但普遍认为这是一种供需双方之间的纠纷。 重新确认债务主张。

4、关于协议中设定涨价的建议

鉴于上述分析,法院在认定涨价性质时一般会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看涨价的具体协议;二是看涨价的具体协议。 二是看设定涨价的目的。 现在:

(一)如果约定了从供货之日起至付款之日的涨价,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以及到期后的违约责任,则该条款的逻辑可以证明,涨价协议属于钢材价格协议,而按照合同支付预付款不属于惩罚性违约协议。 这些涨价是协议结算价,涨价是钢材价格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有效。 协议条款的具体操作建议如下:

1、结算条款:按照交货当日某网站的公式价为基本均价,自交货之日起X天内付款,结算总价为每斤Y元夜晚。 明确付款期限为X天。

2、另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在结算条款规定的付款日期内未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按照XXXX承担违约责任。

(2)设置涨价,明确约定涨价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预付款占用供应商资金造成的损失。 从条款逻辑探究该协议的初衷,该协议对于预付款逾期支付属于违约责任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违约损害,法院可以作出调整依照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因此,不建议使用该方法来设置加价。

从保护供应商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在约定加价条款时必须明确付款期限,加价付款协议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应在考虑融资成本和成本等因素后综合考虑。好处。 同时,涨价与违约责任应分别约定,突出涨价与违约的不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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