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要求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5年内完成
国务院今日(2月4日)发布《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实现钢铁工业发展的意见》。 文件提出,五年内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100至1.5亿吨的目标。 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
重点推进产钢大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 加快推进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将建筑业等领域纳入其中。
坚持市场压力、主体和地方、中央支持的原则推动去产能,消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和地方对企业的保护。
钢铁去产能1亿至1.5亿吨的目标将通过“强制淘汰”和“引导淘汰”两种方式解决。 前者将通过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能源利用、技术方法等行业文件进行界定。 一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企业将被强制关闭和淘汰。
政策引导淘汰的主要是自愿退出市场、不符合当地发展规划需要搬迁重组的企业,以及积极从事兼并重组的企业。
在金融支持方面,文件明确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钢铁企业并购重组。 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企业暂停贷款。 采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坏账核销的财税政策。 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严厉打击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此前,政府曾筹集专项资金,通过降低电价来化解过剩产能。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用于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去产能”专项资金已启动,预计年度规模超过460亿元。
《经济参考报》22日从安迅思及业内人士处获悉,中央财政将在4-5年内每年投入1000亿元,支持煤炭、钢铁等行业去产能,主要用于人员安置。
《经济观察报》30日报道称,《钢铁行业脱困指导意见》或将在春节后正式出台。 文件提出,2016年至2018年三年内解决1亿至1.5亿吨钢铁产能过剩目标。
不过,财新昨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指导意见》中原计划三年内完成的钢铁行业去产能目标,因地方政府的“努力”而推迟至未来五年。 减排目标将分解到省级政府。
以下为国务院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工业。 投资拉动作用强、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 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材市场需求下降,钢铁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 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亏损持续。 扩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有效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走出困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兹提出: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压力、企业主体、地方组织和中央支持,突出重点,遵守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律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建立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市场化产能调整,促进钢铁工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压力和企业实体。 完善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反制力机制,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引导消费结构升级。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
坚持地方组织、中央支持。 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行为,消除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和对企业的地方保护。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积极有序化解过剩产能,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突出重点、遵守法律法规。 统筹部署、重点突破,统筹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工作基础较好的重点产钢省区率先实现突破。 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妥善处置企业资产负债。
(三)工作目标。 在近年来淘汰钢铁落后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五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1亿至1.5亿吨。 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 好转,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着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改善,市场预期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四)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登记新增产能钢铁项目,有关部门、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新增信贷支持等相关业务。 。 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已退出的、已享受激励补贴及相关政策支持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五)化解过剩产能。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退出。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必须依法依规退出。
——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行业排放标准《标准》、《炼钢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钢铁产能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连续日处罚;报有批准机关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能源消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不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的钢铁产能6年内完成整改几个月。 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整顿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逾期不整改或者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关闭、退出。
——质量: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 钢材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查处,责令停产整顿。 6个月内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关闭、撤销。
——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要求的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炼钢安全规定》、《工业企业燃气安全规定》等标准要求,钢铁产能必须立即暂停整顿。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关闭退出。
——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有关规定,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 30吨及以下立即停产拆除。 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 对生产带钢的企业要立即关闭、拆除设备,并依法进行处罚。
2、引导主动退出。 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方式退出部分钢铁产能。
——企业主动压减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停产产能。 鼓励钢铁产能较大的重点地区支持地方企业主动承担更多削减任务。
——兼并重组减少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持重组,重点推动产钢大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
——转产搬迁,减少产能。 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城市钢厂,鼓励实施改造转产; 有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重、环保搬迁。
——国际产能合作转移产能。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3、拆除相应设备。 钢铁产能的退出需要拆除相应的冶炼设备。 具备拆除资格的设备应当立即拆除; 对不具备拆除资格的设备要立即切断电源,断水断电,拆除电厂,封存冶炼设备。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期拆除。时限。
(六)严格执法监督。 强化环境执法约束作用,全面排查钢铁行业环保状况,依法严格处理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钢铁行业,覆盖所有钢铁企业。 加强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全面排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依法严肃处理生产过程单位产品能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排查取得钢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对因技术装备落后、环保、能耗不合格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 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重组的企业,优化流程,简化生产许可证申请。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排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进行查处依法。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促进产业升级。
1.推进智能制造。 以“互联网+”引导钢铁制造业融合发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制定贯穿钢铁生产全流程的“两化融合”解决方案。 提高企业研发、生产、服务智能化水平,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推广基于互联网订单的个性化、柔性产品定制新模式,满足客户多品种、小批量的需求。
2.提升品质品牌。 树立质量标杆,提升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高主要钢材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3、开发高端品种。 加强钢铁行业生产加工与下游钢铁行业需求对接,引导钢铁企业按照“前期研发介入、后续跟进、改进”的模式,着力推进钢铁行业高端化。高端铁路、核电、汽车、船舶、海洋工程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 钢材品种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4.推动绿色发展。 实施节能环保转型升级,开展环保节能对标活动,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各钢铁企业环保节能达标情况稳定达标,全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
5、扩大市场消费。 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结合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试点,大幅提高钢结构建筑比重结构应用。 稳定重点用钢行业消费,促进钢铁企业与下游用户合作,促进汽车、机械装备、电力、船舶等领域钢材扩产升级。
三、政策措施
(八)强化奖励补贴支持。 设立工业企业重组奖励补贴专项资金,按规定对地方人员化解过剩产能统筹给予奖励和补贴,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要根据当地任务完成进度(主要与产能退出挂钩)、困难程度、职工安置条件等因素,对地方政府实行分级奖补各地用于协调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 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完善税收政策。 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将建筑业等领域纳入其中。 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协调研究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综合利用适宜资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落实公平税收政策,取消加工贸易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落实保值调控金融政策,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有前景、有效益的钢铁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钢铁行业企业并购重组; 暂停对违法新增钢铁产能企业贷款。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坏账核销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财税支持政策,增加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处置已清偿债务的资产。 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支持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资产处置。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 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扩大并购资金来源。 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相关产权二级交易市场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地方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十一)做好员工安置工作。 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中之重,把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结合起来,多措并举保障职工安置。 安置方案不完整、资金没有保障、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1、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协商工资、弹性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缓解员工分流压力。 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钢铁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回乡创业试点范围,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持续性产业集聚,引导员工就近创业就业。
2、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实行内部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确需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在职期间拖欠的工资并补足社会保险费,并完成转移接续工作。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 企业主体死亡时,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职工可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也可以由单位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基金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支付,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4.提供再就业援助。 通过技能培训、岗位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救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提供帮扶。 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二)盘活土地资源。 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土地,可由地方政府依法转让或收回。 当地政府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支付退出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型发展第三产业。 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 其中,土地转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5年内可以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使用土地。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建立化解钢铁产能过剩和升级困难的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实施细则,督促任务落实,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市、县和任务重的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 要根据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公司退出规模和时间表,并制定实施方案。 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部署,会同有关地区和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平衡协调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化解钢铁产能过剩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的监督检查。化解过剩产能全过程。 各地要向社会公开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并建立报告制度。 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进行问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十五)实行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实施情况,指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 介绍相关中介机构,评级和信用报告机构,以参与标准确认,宣传和监督等。解决超出钢铁生产能力的标准和结果应披露给公众,社会监督应得到加强,并获得信任和惩罚的动机。为了违反信任。
(16)加强宣传和指导。 有必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来广泛,深入宣传解决过剩钢生产能力的重要性和经验,加强政策解释,应对社会问题并形成一个良好的公众舆论环境。
Shanxi Capital Circle ID:Shanxiziben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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