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某贸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100万
基本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某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100万元,员工68人。 是一家以生铁、钢材、水泥批发为主的企业。 在娄底市批发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雄厚的实力。 代表性。 2016年,公司增值税负担率较低。 因此,娄底市国税局将该公司确定为重点纳税对象。
疑点收集
评估人员审阅了2015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析比较了近两年税收、财务指标,检查了公司发票开具和税款扣除情况。 通过初步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疑点1、公司2016年度销售收入为313,034,862.5元,2015年度应税销售收入为167,349,819.15元。 与2005年相比,2006年销售收入增加145,685,043.35元。 销售收入变化率为87%,大大超出±30%的预警值范围。 。 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疑点2、企业2016年应交增值税1,763,393.45元,税负0.56%,比2016年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1.2%低0.64个百分点。税负差异(与同行业相比)为-53%。 与2015年企业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2016年增值税税负率下降0.49个百分点,税负率差(与上年相比)为-46%。 上述数值明显超出警戒值±30%的范围。 是否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多列投入扣除的情况?
疑点3、公司2015年度运费税金抵扣额为272,230.98元,占其进项税额277,278,21.59元的0.98%; 2016年运费税额扣除额为782,975.18元,占其进项税额50,921,797.78元的1.54%。 比上年增长57%。 多栏运费扣除有问题吗?
疑点4、公司2015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67,349,819.15元,应交所得税346,781.08元。 2015年企业所得税缴款率为0.207%; 2016年度应税销售收入313,034,862.50元,应纳所得税375,641.84元。 2016年企业所得税缴纳率为0.12%。
与2015年相比,2016年企业所得税缴款率下降0.087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缴款率变化率为43%。 成本费用多栏、扩大税前扣除范围是否存在问题?
疑点5、公司2015年度营业费用为3,959,776元,占销售收入167,349,819.2元的2.37%; 2016年营业费用为12,951,268.63元,占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的4.14%,该比例变化率高达74.68%。 是否存在多列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疑问6、公司2016年年初存货金额为2,104,370.6元,2016年末存货金额为8,984,071.07元。 年末存货金额较期初存货增加6,879,700.47元。 该公司为批发企业,但没有大型仓库,年末库存量发生异常变化。 是否存在库存不准确、发货未统计或少统计收入等问题?
面谈及核实
针对上述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对公司进行了访谈。 访谈中,受访者仅对疑点1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故疑点1被消除。 由于公司对其他疑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评估人员按照程序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评估人员根据公司主动提供的账簿信息,按商品类别计算出公司的增值税税率。 经测算,公司201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13,034,862.50元,应交税费1,763,393.45元,增值税税率0.56%。 其中,销售生铁收入256143123.95元,应交税金2312659.86元,该项目增值税负担0.9%; 销售钢材收入48806518.55元,应交税费-634969.74元,该项目增值税负担-1.3%; 销售其他商品收入8,085,220元,应交税金85,703.33元,本项目增值税负担为1.06%。
通过对上述指标的计算分析,评估人员得出以下判断:与公司2015年1.05%的增值税税率相比,2016年其增值税负担存在异常,特别是税负异常。钢材项目销售率-1.3%,很可能少计钢材销售收入或发货时未及时计算收入。 评估师决定对他的库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评估人员对公司钢材仓库的入库订单和出库订单进行了统计,并对钢材仓库进行了盘点。 他们发现钢材账目与实际库存不符。 账目比实际库存多2048吨。 钢材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差异的原因为:
该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发运钢材2048吨。 由于未及时与对方结算,尚未进行账务处理。 评估人员对现场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记录,认定钢材库存不准确、未及时核算销售收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 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告知企业在发货并取得货款凭证后应及时取得销售收入。 了解相关政策后,公司认可上述问题,愿意主动自查、申报纳税。
评估人员审核账簿信息和运费抵扣凭证后发现,该公司部分运费单价过高。 每吨货物每公里的运费单价高达2元,而据调查,正常单价约为0.7元。 针对这一质疑,评估人员要求该公司进行自查和声明。 但该公司认为其运费确实发生,且取得的运输发票真实且经税务机关认证,故未进行自查申报。
评估人员审核费用科目信息后发现,公司营业费用变动率存在异常。 原因是该公司2016年度“营业费用-代理费”科目列示费用75万元,该费用列示于当期所得税前。 经核实,公司2015年发生的代理费无法取得发票,故公司采购人员向某地税局取得代理费发票进行报销。 代理费不符合所得税税前缴纳条件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 但该公司认为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不愿自查和申报纳税。
评价处理
经过评估、分析、约谈和现场调查,公司主动对所发货物未及时收到收入的问题进行自查和报告。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同意公司自查申报。
自查后,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主动申报2048吨钢材销售收入5,848,949.35元,补缴增值税994,321.39元。
鉴于该企业因未及时计算发运货物收入、企业所得税、运输费和多缴货值,仅进行自查并申报少缴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和代理费位居所得税前列。 对于支付不符合政策等问题没有自查报告,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的疑虑无法消除。 根据《税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评估人员将公司移送审计部门查处。
审计局对企业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1、对企业运费中包含的部分不在抵扣范围内的装卸费、押运运费等费用,造成进项税额抵扣过多的,予以追缴并补缴增值税264,621.84征收人民币;
2、查处企业存在的未及时将发运货物作为收入办理以及少缴企业所得税、代理费和不符合政策的税前支出等问题,并征收补充企业所得税275,620.49元;
3、上述查缴税款,自逾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4、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查税、欠税行为处以0.5倍罚款共计270,12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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