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厅向社会发布8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5月15日是第15个全国打击预防经济犯罪公安日。 为充分展现我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效,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群众“钱袋子”,青海省公安厅发布了8起经济犯罪典型案件通过剖析犯罪危害、揭示犯罪手段、提供风险提示提示,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增强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案例一:某汽车租赁公司被合同诈骗
2023年3月,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汽车租赁行业合同诈骗案。 经查,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王某贤、王某辉兄弟伙同齐某凯、齐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工程车辆、娱乐车辆,先后从海东市平安A汽车租赁公司该区及汽车租赁公司在陕西省、四川省等地租赁了13辆汽车。 他们拆除车辆上绑定的GPS后,在二手车市场低价出售,并将项目资金转给他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非法获利157万元以上,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依法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辉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王某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齐某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风险提示:租车作为一种新型的汽车使用模式,不仅给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实施诈骗的可乘之机,从而引发了上述骗局。 汽车租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反抵押”专项合规制度,重点在承租人信息核对、背景调查、办案等多方面核实材料真实性,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进行数据核对。 广大市民在进行汽车抵押贷款和二手车交易时,应详细了解车辆情况,判断车辆是否在交易对方名下、是否处于抵押状态等,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压缩犯罪空间,避免群众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案例二:王某某等三人集资诈骗案
2022年6月,西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一起针对老年人的集资诈骗案。 经查,2021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冒充他人身份,与孙某某共同注册保健产业公司,并在西宁市设立基地,开展违法活动。 犯罪嫌疑人以提供全国范围的居住、养老服务为幌子,采取打电话、散发传单、砸金蛋、组织省内一日游等多种方式。 特定老年团体公开宣传招募会员,以年化12%至24%的高利率为诱饵,诱骗300多名老年人签订合作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0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将违法所得用于日常开支、高端消费、娱乐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共计860万元以上。
2023年9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不等。
风险提示提醒:不法分子虚构养老服务项目,利用老年人减轻子女负担、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 同时,他们许诺高额回扣,引诱老人参与投资,等老人失去警惕后,实施诈骗犯罪。 公安机关提醒,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养老服务实施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大家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需要养老服务的人群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谨慎投资高回扣项目,多与子女沟通,抵制高额利润诱惑,拒绝非法集资。
案例三:张某职务侵占案
2023年10月,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常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经查,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常某在担任西宁某物资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副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和公司管理漏洞,提前联系客户并向供应商询问情况。根据对方钢材需求情况进行钢材调拨。 公司直接向客户发运钢材2,460.6吨。 常某利用其个人及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839.8万元,但未将货款交给公司,非法将货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期货投资。
2024年4月8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风险提示提醒:职务侵占犯罪的法律风险与企业整体管理运营密切相关。 企业应加强自身内部规范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约束员工的行为,将合规管理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之中。 在活动的各个环节,要有效防范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风险,尽可能消除损失。
案例四:郭某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案
2021年11月,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郭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犯罪嫌疑人郭某实施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30余起,共收受被害人交付的购房款逾1000万元。 2020年11月起,郭某隐瞒其名下财产已被法院扣押且无法交易的事实。 他与两名受害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了一套房屋和两套房子,并向两名受害人收取了333.5万元的购房款,该款项在案发前已退还。 2名受害人赔偿78.4万元。 郭某还以低价出售3个小区低价房、项目抵押房等名义,与26名受害人签订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904万余元,并向受害人退还购房款253万余元。案发前,造成26名受害人损失超过650万元。 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房屋销售中介向不特定的购房者进行口碑宣传。 他以购房“优惠钱”回扣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引15名购房者。 资本金489.65万元。 郭某利用吸收的资金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返还了案发前的本金和优惠款550.63万元,导致5名购房者损失本金98.42万元。
2023年6月27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风险提示:购房前请仔细核查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相关资质。 首先,买房时应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无证房屋不得向开发商支付任何费用。 二是支付预付款时,应直接存入商品房预付款专用账户,谨慎使用现金支付。 三、购房时,请仔细查看销售网站公开信息,充分了解在售房屋信息,重点关注房屋抵押状况,详细阅读并理解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并关注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和时间节点。 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 四是在销售地点外购房,要核查服务人员和机构的合法资质。 二手房交易时,应查验房产登记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案例5:杨某、杜某串通投标案
2022年2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杨某、杜某涉嫌串通投标案。 经查,2020年5月,为成功中标某工程项目,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伙同该公司项目经理杜某,利用杜某的联系方式,成功中标某工程项目。是他在长期从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创立的。 他联系了青海省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某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6家建筑公司,借用上述6家公司的资质,通过控制工程招标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 最终,青海某建筑安装公司以797万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 中标后,杨某、杜某实际进行了施工。
2022年4月6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杜某、杨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7万元。
风险提示:在招投标活动中,利用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犯罪手段中标的行为。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其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企业在招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招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招标风险。确保合同目的得到充分实现。
案例六:耿某持有、使用假币案
近日,犯罪嫌疑人耿某多次使用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在海北藏族自治州海盐县多家商场、超市购买小额商品,并在“百元零钱”中非法获利600余元。元”。 警方抓获耿某后,在其住处查获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230余枚。 海盐县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风险提示:使用假币属于违法行为,您将面临法律制裁。 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假币,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或银行金融机构,防止假币再次流通,给他人造成非法伤害。
案例7:尹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2023年5月,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破获尹某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尹某于2021年2月注册商城账户,通过“抢单”的方式进行所谓抢购购买“虚拟品牌汽车”的行为。 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尹某纠集辖区李某某、罗某某等人,以集中讲座、网络直播等形式,在海东市多地进行密集宣传推介,广泛吸引并发展会员。 截至事件发生,已有4358人参与,涉案金额200万元。 目前尹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将接受审判并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提醒:如果有人声称收入巨大,想让你加入创业,声称收入与开发下线数量挂钩,请务必保持警惕,珍惜你的养老钱和辛苦赚来的钱钱,远离传销。 致富没有捷径,天上也没有馅饼。 这种发财的梦想只是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案件八:程某某职务侵占案
2018年8月,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破获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经查,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担任青海省某商品混凝土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刻该公司公章、法人印章,伪造公司的授权。 他以委托书的形式,将多个项目建设工地商品混凝土款2587万元据为己有,挪用的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2020年7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风险提示:我们提醒广大农民工,诚信劳动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职业规范。 避免冒险,切勿试图违法。
公司企业要积极防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员工廉洁教育,杜绝“微腐败”。腐败问题”,甚至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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