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购销合同-
钢筋购销合同
合同号: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钢材的品种、规格和材质
规格
制造商
数量(吨)
单价(元)
全部的
注: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有权根据项目情况调整数量。
第二条 合同金额
(1)合同总价暂定为:(大写)元,¥元;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均须提供正式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了解工程款支付情况,同意甲方根据业主资金情况支付材料费,并共同承担财务风险。如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甲方无法向乙方付款,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逾期付款的责任,并自愿配合甲方向业主追收工程款。
第三条 钢材数量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
1、现场设立地磅,按实际称量吨位进行计算。
2、圆钢重量为准;现场统计钢筋根数,计算延伸长度,按理论重量每米计算吨位。现场抽检每米实际重量误差在理论重量97%以内时,以实际重量每米计算(若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第四条 交付条款
(一)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发货。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停工等料,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将货物送至施工现场,甲方提供货物的联系方式,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卸货费由甲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交货时应提交交货单、该批材料检验单及相应的钢材。乙方钢材运抵现场后,甲方应当场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条 受理方式
取样、检验按标准规范在监理、甲方现场见证下进行。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提出月度钢材使用计划,并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数量、规格、到货日期的详细清单。甲方在接到乙方准确到货日期通知后,组织货物检验验收。
(二)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
(三)乙方交付的货物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致使甲方无法使用时,乙方应负责退货或更换。因上述原因造成交货时间延误的,适用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乙方延迟交货,应每天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 % 的违约金。乙方因任何原因拒绝交货,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 % 的违约金。甲方也可要求赔偿损失。乙方延迟或拒绝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违约金、赔偿(罚款)损失、班组停工(懈怠)赔偿损失、租赁设备租金及杂费损失、管理费用增加损失、更换供应商损失、物价上涨损失等。
(五)乙方延迟交付货物三天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应按照第六条第(4)款的规定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需调整,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乙方因价格问题擅自延期交货或停止供货,则按第六条第(四)、(五)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便于甲方有效监督合同履行情况,乙方须于每月28日前将供货、收款、欠款等情况传真给甲方,并电话确认,甲方传真号码为。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或部分履行的原因通知对方,经取得对方有关许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延期或部分履行,并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副本两份,本协议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付款收款人:
乙方收款银行名称: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收款人名称:
识别号码:
乙方提供的收件人为本合同中乙方的全称,收件人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此表必须填写,所有款项必须以支票支付,禁止现金交易。
特别提示:甲方项目部专用工程技术印章只用于所涉及的工程技术资料,只对本合同相关事项及其他工程技术资料有效,任何超出此范围的其他处理均视为越权,甲方不予承认,且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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