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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案件高发,企业如何应对?专栏活动为你解读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6-03 01:00:56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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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完整”解释

虚开发票是税务违法行为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种,也是企业高管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金税系统四期和全电子发票的不断推进,“虚开发票”案件持续频发。单位犯此罪,将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个人处罚。本栏目通过对大量虚开发票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为企业提供发票管理处置的各类经验,让企业从容应对“数字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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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开放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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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企业合规、财税服务、行政执法、互联网、金融、投融资等。

全开明律师在上海市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十余年,现担任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法学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财政税收法研究会委员、上海市企业发展专家志愿者团专家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鉴定专家,鉴定类别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等。

全开明律师是大数据发票管理软件“金信一票通”的高级顾问,该软件以“一站式”发票管理系统为基础,为企业提供大数据发票一体化管理,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增加利润。

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

诉讼原因

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罪

违法行为描述

荣伟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安排财务总监在无任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四川省富文商贸有限公司、神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恒明商贸有限公司、南部县达州市凤城商贸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2张,票面金额65299226.37元,应缴税金10075782.2元。

刑事判决

发票的领取人,即被告人李某控制的富文公司、申建公司、恒明公司、丰城公司,以及另案中被告人郑某实际控制的敏达公司,其相互之间或者循环往复开具发票,并不是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为生产企业营造虚假繁荣,其虚开发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增值税。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要看本案发票领取人的实际目的。被告人王某明知与介绍人之间没有与该票据相对应的钢材交易,但为了收取手续费,仍开具虚假发票,放任发票领取人骗取国家税款,其亦具有故意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

王某明知自己与他人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业务,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判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审判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0)川0802刑一审第25号

判决日期

2020.12.30

律师评论

被告人王某控制的荣伟达公司与涉案公司不存在真实的钢材购销业务往来,属于无货虚开发票案件。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是认定虚开发票的前提和依据,应从案涉完整的交易链条上去认定。对于本案辩护意见的观点,其实虚开发票罪属于故意犯罪的观点已经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在关联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让关联公司为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法严[2015]58号)对虚开发票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税收流失的结果。

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诉讼原因

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减税款罪

违法行为描述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利用他人身份在安徽省固镇县注册成立安徽固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浙江楚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9张,税额1672.42086万元;向北京巨昌宝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8张,税额115万元。

刑事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审围绕第三方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展开,经调查,平台仅根据上诉人提供的需求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仅提供税务服务,信息提供者张某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张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规定,在发票开具单位与发票接收单位之间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明知他人用来抵扣税款,为他人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至于张某转移楚科公司涉案进项税款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审判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2)万03刑终149号

判决日期

2022.04.26

律师评论

本案中,互联网税务代理平台既是会计代理,又是税务代理。《代理会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票相关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是业务真实性的责任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的《税务师行业税务专业服务流程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服务人员应当告知委托人,并对其就涉税服务事项提供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上述行业协会指引表明,互联网税务代理平台仅负有形式审查业务合法合规性的义务。本案中,平台因及时停止开具发票而被无罪释放。

行业

建筑安装业

诉讼原因

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票案

违法行为描述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曲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抚顺九成阀门有限公司、抚顺华福物资有限公司、抚顺九成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抚顺祥祥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控制的空壳公司签订不存在任何真实交易的虚假购销合同,并接受李某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实际控制的上述四家公司抵扣税款。经辽宁中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曲某涉嫌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464281.05元、税款3954878.45元,价款及税款合计27419159.50元,均已认证抵扣。

曲某于2019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税务检查局以“一案”判处抚顺九成阀门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抚顺华福物资有限公司补缴税款403279.54元,并处以403279.54元两倍的罚款。案发后,被告人曲某缴纳了上述罚款及抚顺华福物资销售有限公司所欠税款423213.88元。

刑事判决

曲某某犯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判决)

曲某某因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审判决)

判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审判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21)辽04刑事终审判决第38号

判决日期

2021.03.17

律师评论

曲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案二审期间,曲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为:二审期间,家属已按原判决确定的数额全部退还了曲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且表示认罪认罚、自首,请求二审法院对曲某某改判为缓刑。

抗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原判决过轻。理由如下:1.新抚区人民法院在认定曲某某违法所得2536102.86元尚未清偿、尚未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的情况下,判处曲某某量刑幅度内的最低刑,量刑过轻。2.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法院宣判后曲某某提起上诉,违反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原则。

案发后,曲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应当适用缓刑。同时,曲某某也已经退赃并返还了全部赃款,弥补了国家损失。上诉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不违反认罪认罚原则,法院适用缓刑并无不妥。

行业

专业技术服务

诉讼原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发票

违法行为描述

2018年1月,银江科技取得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10813481-10813488),金额675,208.09元,税额114,785.38元,价税合计789,993.47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税务局一检局确认为虚假发票。但在接到该局关于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失控的通知后,银江科技仍将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税前费用。此; 银江科技于2018年5月21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7日取得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72320,发票号码分别为33705452、36239110、40095236),合计金额219,514.56元,税额合计6,585.44元,价税合计226,1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税务局确认为虚假发票,但银江科技仍将其计入开票当月的费用。

点球结果

银江科技被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60%的罚款,共计91,448.4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一检查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局一号查罚[2020]335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0

律师评论

本案中,银江科技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这些发票列为成本或费用等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银江科技应当尽快采取整改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虚开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开具虚假发票骗取税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银江科技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等。银江科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行业

建造业

诉讼原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发票

违法行为描述

常州西诺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下游单位资金当日,先划转至吕立宝、叶宝华的个人账户,再通过上述两个个人账户转入钱丽红(常州泰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秦勤丈夫的妹妹)的个人银行卡,涉及资金回笼企业1家、发票15张,共计价款及税金1504549.50元。同日,常州西诺建材有限公司又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向吕立宝、叶宝华的个人账户划转1604590元,同日又通过吕立宝、叶宝华的个人账户向钱丽红(常州泰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秦勤丈夫的妹妹)的个人银行卡划转1460140元。 汇回资金以转出差额减去9%的开票费用计算,经金税总局三期决策支持系统平台查询发现,其上游企业除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苏通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外,另有3家异常账户及注销账户,分别为上海彦宇贸易有限公司、沈阳邦南贸易有限公司为注销账户,沈阳通百贸易有限公司为异常账户,注销及异常账户的开票金额为2634161.20元,税额为447807.40元,价税合计3081968.60元,占上游开票金额的99.96%。

点球结果

常州西诺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3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商业交易,属于虚开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1160,发票号码为:07136061-07136085、06848440-06848450,发票总金额2,783,870.96元,税额合计473,258.09元,价税合计3,257,129.05元。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务定期检查处字第1号[2021]131号

处罚公告日期

2021.07.12

律师评论

本案中,常州信诺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下游单位资金后,先将资金划转至吕立宝、叶宝华的个人账户,再通过这两个个人账户将资金转入钱里红的个人银行卡,涉及回款企业1家,发票15张,价税合计1504549.50元。同日,常州信诺建材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向吕立宝、叶宝华的个人账户划转1604590元,再通过这两个个人账户向钱里红的个人银行卡划转1460140元,回款资金根据划转差额扣除9%的开票手续费。常州信诺建材有限公司将资金划转至个人账户、通过个人账户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常州西诺建材有限公司划转的资金存在资金回流,需缴纳相关税费;常州西诺建材有限公司上游公司中,存在账户异常、注销账户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常州西诺建材有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但从目前的执法实践来看,取消等举措无法掩盖过去的虚开发票行为,因此历史成本的合规性检查依然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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