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玉屏:四人合伙诈骗企业废钢材案获法院宣判
8月5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企业废钢铁联合诈骗案被法院宣判,四名被告人刘某、闫某、金某、张某分别被判处二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9月3日,靳某所在公司与玉屏县某公司签订了废旧资产处置合同,后其朋友刘某与靳某约定,由其下属的公司承接该工程,靳某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后来,刘某起了个坏主意,决定从闫某那里租一辆暗藏水箱的货车来运送废钢,并将此事告知了金某,二人商定,雇佣张某当司机,驾驶暗藏水箱的货车前往玉屏,帮刘某运送废钢。
同时,刘某还安排张某驾驶一辆装有暗藏水箱的空货车,装满水后运到企业称重室称重。称重完毕后,二人将货车开到无人看管的地方将暗藏水箱中的水放掉,再将废钢装车运到企业称重室称重。随后,刘某将废钢卖给废品回收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四名被告人骗取了企业大量废钢,共计31.8吨。
同年9月27日,公司员工发现货车有异常后,案件侦破,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刘某、闫某、金某也相继自首。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闫某、金某、张某相互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终于,经过一番尝试——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最终,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共计56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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