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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及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6-28 04:05:02 140

近日,总局及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注:以下案例均为节选,详细案例请点击标题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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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鹏泰百货有限公司销售含“瘦肉精”牛肉

2021年3月15日,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甘阳分局因销售含有俗称“瘦肉精”的牛肉违法行为,对樟树鹏泰百货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4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了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该牛肉的瘦肉精项目不合格。经查,樟树市虹桥市场经营者刘国平(另案处理)以38元/斤的价格向当事人提供8斤牛肉,当事人以44.88元/斤的价格销售。综合以上,违法所得55.04元,货值金额359.04元。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樟树市市场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遵义市谦北果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案

2021年4月30日,遵义市谦北果菜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因未尽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被处以行政罚款12.5万元。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暗访中发现,遵义谦北果蔬批发市场经营者遵义谦北果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审查入市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配置入市食用农产品检验所需的设备和检验人员,未委托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入市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并编造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内张贴展示。经调查发现,遵义谦北果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自2020年6月起持续至案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该公司还伪造了虚假检测报告并在市场上发布,并因另一起案件受到严厉处罚。

西安市逢甲瑞琪置业有限公司委托陕西中道华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组织营销活动,在营销活动中,该公司采用女性裸背展示房屋平面图等产品信息,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涉案两家公司立案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关于“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的规定和第九条关于“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俗”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上述两家公司各处以75万元的行政罚款。

杞阳县鑫源机械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电动机案

2019年6月24日,岐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5月29日购入8台高效三相异步电动机,作为其高效滚筒砂光机产品的零部件。2019年7月,该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并处以8万元的行政罚款。

兰州市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处二手未经检验特种设备

案件摘要:2021年2月2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对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违法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并处罚款3万元。

2021年1月1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里河区方圆物资经销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氧气、乙炔、氮气等工业气体销售经营活动,其销售的3个氧气瓶、14个氮气瓶均无正规检验标志和检验合格证,无法证明其使用的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令》,对涉嫌无法提供检验标志和检验合格证的17个气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封存),责令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七里河区市场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等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行为进行查处

2021年3月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立案侦查。经查,举报人提供的53度贵州茅台酒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已经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快递公司等提供的相关数据,涉案人员王某因该类商品共计套取货款547494元。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提请池州市公安局提前介入。3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追查到货源头为湖北武汉一家快递公司进行侦查。 在当地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过秘密蹲守,3月25日,一举查获疑似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1418瓶,涉案货物价值213.5万元,现场负责人何先生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涉案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商品价值较大,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有关规定,于3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经公安机关核实,该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涉案商品价值逾2500万元,抓获制假、售假商品嫌疑人12名。

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孟某冒充“神医”非法制售“神药”行为

报道称,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查处了孟某等假冒“神医”违法制售“神药”窝点,当场查获一批贴有“前列腺内调1.2号、肾3号”等声称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神药”,涉案商品货值300余万元,涉案产品90余种。经查,孟某自称是“中医教授、中医世家后裔”,但并不具备行医资格,以调节人体机能、治愈各种疑难杂症为名,向中心患者兜售涉案“神药”。中心悬挂“孟家是中医世家,历经百年发展改良,国之瑰宝,百年传承”等虚假广告招牌。 涉案“神药”系孟某使用从药店购买的药品调配、生产,经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依法应认定为假药。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于2021年5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杭州市查处杭州康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广告行为

2021年5月11日,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以误导性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杭州康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36万元。

宣传内容涉及的产品“栓清美纳清片”,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342070500011,属于普通食品。上述宣传内容为当事人为增加产品销量而虚构,并无实质依据。同时,当事人在现场发放的鲟鱼粉宣传单上写着“长期食用鲟鱼肉,对长期腰痛、胃病、脱发等有明显治疗作用;鲟鱼软骨有抗癌作用,鲟鱼软骨所含的抗癌因子(生物活性成分)是鲨鱼软骨的15-20倍”;当事人网络平台APP上的鲟鱼粉产品页面也存在上述宣传内容。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虚构,并无实质依据。上述两款产品合计销售金额为16.98万元。

当事人举办老年人促销讲座、对所售食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宣传单张、应用程序页面广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下城区市场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台州某公司销售伪造、冒用质量证明文件、质量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局会同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泰州市某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所用钢材牌号与铭牌、保修单不一致。现场钢材牌号共计14个,但只发现4家钢厂的复验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现场提供的莱钢集团为工程检验准备的9份钢材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被发现为伪造。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钢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查,发现贵池钢厂生产的截面直径10毫米的钢材不合格。经调查,施工现场钢材销售方为盐城某公司,质量证明文件由该公司随货物交给施工单位。 经查明:(1)当事人销售伪造的质量合格证书的钢材共计178.58吨,案值78.87万元,违法所得0.89万元;(2)当事人销售伪造的质量合格证书的钢材共计245.18吨,案值112.15万元,违法所得1.23万元;(3)当事人销售伪造的质量合格证书及不合格钢材共计33.6吨,案值15.49万元,违法所得0.17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钢材,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海陵区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钢材33.6吨、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罚款97.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18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上海千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万元。

前期,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通过官方网站“东方融资网()”发布广告及贷款产品等内容进行宣传招揽客户。2018年10月26日起,当事人在“东方融资网”首页设计发布“无需征信,秒批贷,有身份证就能贷”的广告,点击广告内容会展示具体的贷款产品。广告链接下的贷款产品均为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对借款人信用报告有要求,对借款人年龄有限制,并非“无需征信,有身份证就能贷”。 信用不良的借款人在“东方融资网”提交信息后,各方会线下联系借款人,仍然会向借款人介绍不需要征信的贷款产品,但放贷公司并非核准的金融机构。

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误导借款人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向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吸引资信不良的借款人从事放贷活动,为未经核准的金融机构提供放贷业务机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

信州市吉大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飘安”一次性口罩

2020年1月,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吉大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经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检察院等多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飘安”牌一次性口罩640只;2、罚款34万元。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查获一经营场所涉嫌篡改奶粉生产日期

2021年3月12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名工人正在使用全自动喷涂机对罐装婴幼儿奶粉底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进行篡改。主要操作过程是先用天娜水等化学试剂去除罐装婴幼儿奶粉底部原印的生产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的油漆,再用三轴全自动喷涂机将伪造的生产日期、二维码等信息喷涂在奶粉罐底。该经营场所内大部分婴幼儿奶粉已完成伪造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操作,并进行了重新包装。部分奶粉正在伪造生产日期过程中,尚未完成,部分产品还未开始伪造生产日期。 涉案产品涉及4个知名品牌婴幼儿奶粉1843罐,涉案货值逾15万元。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上述两名工作人员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北京祝先生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肉制品

2020年11月18日,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在进口冷冻食品查验中发现,北京筑先生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腩、牛腰肉等进口冷冻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与海关签发的证书不相符。

2021年4月6日,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5.05元,没收价值699.3元的牛腩、牛肉下脚料等涉案物品,并处罚款8万元,罚没金额合计85545.05元。

甘孜州九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九龙县裕龙福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1年4月21日,九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九龙县公安局开展整治“地沟油”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九龙县裕龙福火锅店负责人卢某的陪同下,对店内厨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过滤网、炼油铁桶、过滤后回收油桶、过滤后的回收油桶各一桶;两桶过滤后的油分别重16.1公斤、93.9公斤。

自2018年7月起至案发,该餐厅厨师方某在业务经理郭某的默许、股东赵某的授意下,回收废弃食用油制作火锅底料出售给消费者。鉴于案情严重,经营者郭某、厨师方某及股东赵某、陆某、荆某、杨某、舒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九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将此案移送九龙县公安局。

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成品柴油运至施工现场销售

案情回顾:当事人用中型油罐车装载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成品柴油730kg,准备运至施工现场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成品柴油的合法来源手续。经调查,该成品柴油于2021年1月14日晚间从云霄县烈峪镇滨海大道清境村路段一流动售油商处购入。当事人在明知该成品柴油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仍以每吨4300元的价格购入730kg牟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漳州市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余某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柴油730kg,并处罚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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