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三) | 法律讲堂



港口经营人无权扣留不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货物。
风险提示
港口经营人转租场地,因承租人索取港口作业费或者场地租赁费,港口经营人明知扣留货物而拟行使留置权留置租赁场地内的货物。不属于承租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港口经营人无权扣留不属于承租人的货物。
建议
在班轮或集装箱运输中,由承运人负责两个港口的装卸是国际和国外的通行做法。 港口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港口运营协议是最常见的情况。 航次包船运输下,起运港作业通常由港口公司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协议; 目的港作业通常由港口公司与指定的收货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协议。 工作协议。
案子
A公司是港口经营者,B公司作为报关行,租用A公司的仓储空间。 2020年,C公司订购钢材,由船公司运输至A公司散货码头。 C公司委托报关公司B公司办理货物出境及货物入库的相关手续。 B公司完成港口作业并卸完钢材后,将钢材装车运至B公司租用的港场进行储存。 后因B公司欠A公司香港学费及场地租赁费,A公司主张对租用场地的钢材有留置权,但C公司不予批准。 C公司将被告A公司诉至法院提起上诉,称A公司涉案钢材不享有留置权。
经审理,法官认为:
首先,被告A公司主张留置非债权人B公司拥有的动产,但不符合善意留置的前提条件。 从上诉人C公司提供的协议、发票、水路运单等证据来看,该水路运单已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向被告A公司提交,且运单上明确注明收件人为上诉人C公司,故被告对甲方负有债务 案发前已知该钢材并非债权人B公司所有。事实上,被告A公司主张对非债权人财产的留置权不符合善意要求尽管明知涉案钢材并不属于债权人所有,但仍保留善意留置权。
其次,被告A公司不合法占有涉案财产。 首先,涉案货物存放在B公司租赁的场地内,B公司控制并占有该货物。 被告A公司对涉案钢材已丧失控制和占有,不再符合行使留置权占有的法定条件; 其次,被告A公司在债权人B公司欠款后强行扣押钢材,不属于接受债权人B公司交付的货物并合法占有该货物的情形。 法定要求。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公司对非债权人B公司所有的货物没有留置权,也无权留置涉案货物。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留置债权人已经依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获得优先受偿。财产”; 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质押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权除外。”
合规建议
当场地承租人拖欠港口经营人费用时,港口经营人无权扣留租赁场地内不属于承租人所有的动产,并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承租人的财产,防止发生处置困难。实现债权。
稿件丨策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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