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政策 (出口退税的政策文件)
概述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是国际惯例。中国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并退还其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七次大幅调整。以下是每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第一次调整(1995-1996)
将出口产品的税率从零调整为 3%、6% 和 9% 三档。
第二次调整(1998)
提高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至 5%、13%、15% 和 17% 四档。
第三次调整(2004)
调整出口退税率为 5%、8%、11%、13% 和 17% 五档。
第四次调整(2005)
调低和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适当降低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 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五次调整(2007)
调整共涉及 2831 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 37%。调整后,出口退税率变成 5%、9%、11%、13% 和 17% 五档。
第六次调整(2008)
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 提高到 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
第七次调整(2008)
涉及 3486 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 25.8%。提高了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和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率分为 5%、9%、11%、13%、14% 和 17% 六档。
第八次调整(2008)
提高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模具、玻璃器皿、水产品、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九次调整(2009)
提高了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
第十次调整(2009)
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5%。
第十一次调整(2009)
提高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包括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等。还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6%。
退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口商品的退税率由以下公式计算:
退税率 = (1 + 增值税税率) / (1 - 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 / 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17%,进项税额为生产、流通环节实际负担的税款,出口商品销售收入为出口商品的售价。
目前,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分为以下六档:
- 5%
- 9%
- 11%
- 13%
- 14%
- 17%
意义和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的外贸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减少了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增长。同时,出口退税政策也带来了财政补贴问题,尤其是对一些退税率较高的商品。近年来,中国一直在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以平衡财政补贴和外贸发展的需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6476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