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 月 2 日会计人上班第一天必学的发票变化:新政策与旧政策详解

2019年1月2日,会计人员上班第一天就要了解发票变更,有新政策也有旧政策,会计人员必须接触并彻底学习:
国税、地税合并后,1月1日起启用新发票;
税票正式发放,使用规则公布;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重要规定。
会计人员必须逐一学习清楚,犯了错误就要及时弥补。
增值税发票有重大变化,1月1日起
某税务局发布最新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取代监管章:

新推出的发票监管章是这样的




1.发票监管章: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管章相应修改。
2、发票版式:形状为椭圆形,长轴3厘米,短轴2厘米,边宽0.1厘米。内圈刻有细线,上圈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有“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圈刻有“××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圈刻有“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号,印刷颜色为鲜红色。
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建+第三方)升级改造时间:升级改造工作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管章。
2、附件为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制要求图,请妥善保存!切勿出错!
此图要收藏,这里是专用发票的最新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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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户银行及账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银行及账号。
3.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商品名称和金额。换言之,发票内容应为销售商品,不得更改。例如,如果提供住宿,可以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包含“办公用品”、“一批材料”或“赠品”等笼统的字眼。例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叫“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在发票摘要中写“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定的,但只写“办公用品”则不符合规定。
5、发票上的单价及数量必须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填写,对于货物买卖,发票上必须体现单价、数量及金额,如果发票涉及服务,则无需体现单位数量。
6.因开票限制,商品无法一次性全部售出,单独开票时数量会以小数表示,如“0.4台”,只要单独开票总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一致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人名称的填写没有税务要求,但建议如实填写开具人名称,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公司来说金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最好开具人不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如果你拿到一些新成立的商业企业(是否新成立可以查询当地工商局网站)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人是“管理员”,那你就要特别警惕了。
8. 税务上并没有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人”和“审核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来说,“开票人”和“审核人”不应该是同一个人,特别是在企业收到一些金额比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人”和“审核人”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左上角标有“成品油”字样。
以上仅供参考,您可以留下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其他管理要求,请以当地税务部门为准!
印花税票正式发行,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放2018年度印花税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4号
2018年度印花税票已印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税票式样的内容
2018年邮票以“红色税收记忆”为主题,一套共9枚,面值名称分别为:1角(红色税收记忆·中央税务局)、2角(红色税收记忆·建立规章制度)、5角(红色税收记忆·征收管理)、1元(红色税收记忆·陕甘宁边区税务局)、2元(红色税收记忆·民主评税)、5元(红色税收记忆·取予结合)、10元(红色税收记忆·华北税务局)、50元(红色税收记忆·队伍建设)、100元(红色税收记忆·支援战争兴建)。
印花税票图案右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字样及印花税票名称;右上方印有票面金额,左上方印有空心篆书“税”字。每枚印花税票下边缘右侧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依次印有序号(9-X),左侧印有“2018”字样。
2.税务发票规格及包装
2018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0mm,齿孔度为13.5×13.5。每张包装20枚,每张230mm×170mm,左右两侧打孔至边缘。每包每种面额100枚,每箱5包,每箱10000枚(20枚×100张×5包)。
3.税务发票防伪措施
(i)采用哑铃形齿孔,以左右两侧为中心;
(二)图中红色车牌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刷;
(三)每张税务发票应当印制7位连续墨码;
(四)其他技术和纸质防伪措施。
四、发行数量
2018年,发行印花税票5700万张,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一分票100万张、二分票100万张、五分票200万张、一元票1000万张、二元票500万张、五元票2700万张、十元票700万张、五十元票100万张、百元票300万张。
五、其他事项
2018年度邮票收入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往年发行的邮票收入票继续有效。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12 月 27 日
增值税发票变更提醒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新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时,发票上的“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将自动显示并打印与货物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对应的简称。

例如,纳税人销售金项链,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的商品名称为“金项链”,选择的商品服务税分类代码为“金银首饰”,该分类代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因此增值税发票上会显示打印“*珠宝首饰*金项链”。如果纳税人误选了其他分类代码,发票上就会出现“*钢铁*金项链”或“*电脑*金项链”等明显错误。
政策规定了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向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16号》规定:销售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根据购买者要求填制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软件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及代码。纳税人未能正确开具税收分类代码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发票规定予以处罚。
二、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未选择货物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视为发票栏目不齐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代码,如实开具发票内容。
税务机关经智能代码匹配助手及人工审核后,发现纳税人所选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恶意选码。
纳税人恶意选号的,视为开具与经营实际不符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发票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发票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车的朋友请注意通行费发票有变化
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营业税改增值税电子发票正式启用,全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开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营业税改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及“票根”APP手机客户端正式开通。ETC用户无需再亲自前往ETC服务网点,通过以上两种渠道即可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扣除进项税额:
(1)纳税人缴纳的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缴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无法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收入,下同)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为依据,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的一、二级公路通行费,无法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按照下列公式,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缴纳的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为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扣除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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