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公司对内部承包人以其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所欠货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设工程】公司对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内部承包方所欠货物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1529.公司对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内部承包商所欠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1529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终0035号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诉刘野、叶莉、余宝富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3月20日,盛达公司将盘锦市八里安置楼项目B区4#、5#楼工程分包给余宝福施工,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该协议第六条规定,乙方签订的一切合同、文件、欠条等均须经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否则视为个人行为。
2011年3月31日,刘野与于宝富签署了《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由于宝富签字并加盖了盛达公司盘锦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公章。
合同签订后,刘野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于宝福、叶莉供应钢材,且钢材部分货款已结清,以于宝福、叶莉为刘野开具的借条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余宝福、叶莉尚欠刘野钢材款1956890元,有余宝福、叶莉为刘野开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二人为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为本案钢材的实际购买人,应当向刘野承担支付欠款的义务。
关于盛达公司是否应对刘野支付钢材款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盛达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于宝福、叶莉,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允许于宝福对外使用公司公章,应当认定于宝福、叶莉与盛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于宝福以盛达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符合双方关系特征;且叶莉在庭审后向原审法院陈述其曾根据刘野的要求及于宝福的同意让盛达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加盖项目部公章,而盛达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予以否认。 基于双方关系,刘野有理由相信于宝福使用的项目部公章是真实的,并有理由相信于宝福有权代表盛达公司签订对外合同,因此盛达公司对宝福、叶莉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盛达公司上诉称,盛达公司对宝福、叶莉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显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盛达公司与于宝福属于分包关系,而非转包关系。盛达公司承包了安置楼工程,将4#、5#楼转包给于宝福,这一点有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书》为证。于宝福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仅独立组织施工队进行工程施工,还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相应的各种建筑材料。除钢材外,于宝福从未以盛达公司名义购买过其他建筑材料,也从未以盛达公司名义拖欠过材料费、人工费。如果认定为转包关系,则意味着于宝福所欠的价款也可能由盛达公司偿还,这明显与事实不符。 同时,也不排除债务形成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
刘野辩称盛达公司与项目部互为上下级关系,刘野是代表盛达公司行事,盛达公司只是推断刘野债务的存在可能是恶意串通的结果,但这种推断毫无根据。

二审法院认为,盛达公司与施工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盘锦八里安置楼项目B区4#楼、5#楼的施工。后又与余宝福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将该工程分包给余宝福施工。余宝福及其代理人叶莉作为实际施工人员,为该工程施工需要采购钢材等建筑材料。本案钢材供应商刘野提供了余宝福出具的、加盖“河南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盘锦项目”印章的《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中,盛达公司援引项目部公章,并称该公章与《钢材购销合同》上的公章不一致。事实上,盛达公司有两枚项目部公章,分别用于五里工地和八里工地。本案项目部公章用于于宝福、叶莉承包的八里工地4#、5#楼。此外,盛达公司认为《钢材购销合同》上的项目部公章系伪造,并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该公章系于宝福、叶莉私自刻制。但庭审中,盛达公司并未提交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仅称公安机关正在核实。 因此,盛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于宝福、叶莉、刘野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其提出的《钢材购销合同》上的公章与其印鉴不一致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盛达公司是否应对宝福、叶莉所欠钢材款承担连带责任。于宝福、叶莉通过《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取得建设工程,并以盛达公司名义、加盖项目部公章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对外拖欠的钢材款款项亦以他们的名义签收,对所欠借款数额无异议,自愿承担债务。因此,于宝福、叶莉依法应对所欠钢材款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中钢材款结算流程为:供应商刘野将钢材运至工地检验后,按确定的价格算出货款,随后叶莉向宝富开具欠条。叶莉持盛达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凭证》到盘锦项目部财务部办理钢材款付款手续,再将款项存入供应商刘野提供的万鑫源二手车经销处账户。付款后凭相应金额的欠条进行结账。每付款一次收一张欠条。
盛达公司对该收据无异议,并认为不能据此认定万鑫源二手车收据上记载的金额为盛达公司向刘野支付的钢材款,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根据该收据可以认定盛达公司在履行《钢材购销合同》过程中向刘野支付了部分货款,而非其所称对钢材交易行为毫不知情。
此外,《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六条规定:“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文件、欠条均须经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否则视为个人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须维护甲方信誉和形象,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甲方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含税)的6.8%收取管理费,乙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分批支付工程管理费,以工程竣工结算为准。”综合《工行承包协议书》上述规定,可以认定盛达公司与余宝福、叶莉存在内部承包关系。 因此,盛达公司应对宝福公司、叶莉公司与刘野公司以盛达公司名义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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