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钢材资讯>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 2023 年第四期典型案例,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 2023 年第四期典型案例,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7-22 03:05:16 132

最近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四起典型案例

泰安钢材市场_泰安市钢材大市场_泰安钢材批发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四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泰安市各级应急管理执法队伍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2023行动,督促隐患整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震慑作用,警示企业增强守法意识,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高压严管氛围,倒逼企业自觉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开曝光了2023年第四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广西某石化公司泰安第一作业中心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执行涉刑案)

2023年10月24日,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公民举报事项转交表》,会同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治安大队、泰山区交通局对油罐车违法加油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在泰安市南上高村某健身会所东侧院内发现两辆贴有危化品标识的油罐车,现场有一辆白色轿车正在加油。经询问实际负责人王某,确认两辆油罐车内液体均为汽油,且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危化品。 10月26日,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测,结论为,该液体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关于易燃液体、第一类、闭杯雷管的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该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11月23日,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对广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泰安第一作业中心立案侦查。

案例二:泰安市某燃气公司变更储存设施(油罐),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23年11月2日,岱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会同危化品科、大汶口镇安监所对区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科移送的“泰安市某燃气公司变更储存设施(油罐)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违法线索进行调查。经现场核实相关材料、检查相关设施、询问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发现该公司存在“变更储存设施(油罐)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违法行为。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则》第55号第二自由裁量等级,岱岳区应急管理局对泰安市某燃气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泰安市某商贸公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仍在网上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2023年10月8日,岱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举报线索,到岱岳区满庄镇钢材市场,就群众举报的网络售卖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场所存放烟花爆竹。经对泰安市某商贸公司董某进行询问发现,董某通过抖音、朋友圈等渠道推广销售烟花爆竹,联系生产厂家直接给客户发货,并未存放任何烟花爆竹。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董某微信交易记录、朋友圈内容等信息,确认了董某违法销售行为及违法所得数额。 另查明,董某于2022年12月20日申领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名称:泰安市物资有限公司),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2月19日,已过期。

泰安物资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期后,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的规定。岱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则》第65号第1自由裁量级的规定,责令泰安物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303元。

案例四:山东某石化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23日,根据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移送的山东某石化公司分级分类考核发现问题线索,新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事故水池处使用离心泵抽水,承包商作业人员仅有1人,承包商作业人员进入阀井(约2米高)关闭阀门,涉及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密闭空间为事故水池旁的阀井,阀井内可能积聚汽油、柴油蒸气),进入密闭空间无许可手续,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规定。

山东某石化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2号一级,对该公司作出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科技公司处理过氧化氢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一案三项处罚)

2023年11月3日,肥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双氧水安全管理制度将双氧水溶液存放在双氧水仓库,而是存放在生产车间,涉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陈某清、安全员张某进行现场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改正指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限期整改隐患。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负责人陈某清、安全员张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山东某石化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执行刑事涉案)

2023年12月6日,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表》线索,对泰山区上高街道一家汽车尾气净化器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服务站现场摆放着14箱汽车尾气净化器,附近汇胜广场出入口一辆面包车(车牌号:豫C9**98)内摆放着约220箱汽车尾气净化器。通过对现场负责人孔某某的询问,其承认其推广经营的汽车尾气净化器属于危险化学品,且该服务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汽车尾气净化器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相关执法文书,并当场封存扣押了汽车尾气净化器。

12月8日,山东某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某证实,泰山区上高街道一家汽车尾气净化器服务站是山东某石化公司设立的业务推广经营场所,山东某石化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月12日,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检查,结论是该汽车尾气净化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一类、闭杯雷击性易燃液体

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该企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12月20日,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七:泰安某环保科技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泰安某环保科技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其后,执法人员多次催缴,但当事人均不予配合。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在法定催告期满后,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向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并作出裁定,认定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通知书等送达手续,同时会同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法律宣讲。最终,2023年12月,泰安市某环保科技公司被处以罚款2万元、加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宁阳畜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密闭空间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023年12月,按照《宁阳县工贸行业密闭空间危险作业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宁阳县应急管理局对宁阳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密闭空间作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调取了密闭空间作业书面记录等证据材料,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密闭空间作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工商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监察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则》第316号第1级自由裁量规定,宁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山东东平某矿业公司指挥员工违规作业案(一案三项处罚)

2023年7月17日,根据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接表的举报内容,东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东平某矿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人员定位系统记录发现,2023年7月12日因暴雨停产撤离期间,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井下68名作业人员已全部被抬上来,但调取视频监控回放视频时发现,只有7名作业人员被抬上来,其余61名作业人员并未被抬上来。经询问核实发现,当天,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通知安全科长宋某将61名作业人员的定位卡收走并带上地面,但61名作业人员仍继续在井下作业。

该公司违规指挥员工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张某、安全科长宋某给予警告、罚款。

案例十:某安全评估公司出具虚假报告

2023年10月17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平县某加油站换证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河南某安全评价公司于2022年7月5日为该加油站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油罐排气口与北侧居民楼的防火距离、西侧架空电线与加油站的防火距离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属虚假报告。

河南省某安全评价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8号第一自由裁量级规定,对该安全评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3万元。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68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