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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某餐饮服务门市部超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案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7-25 16:04:4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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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沈阳市某餐饮服务店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无处罚案例)

案例摘要:

2023年8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沈阳市某餐饮服务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运行中的风扇进行昼夜噪声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风扇外1米处噪声级白天为58分贝,夜间为60分贝。投诉人东南卧室噪声级夜间为38分贝,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标准限值要求。该单位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存在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查处。积极整改问题,采取进一步密封风机、加装减震垫、延长排风管等措施。整改后噪声检测达标,投诉人满意,不再上门拜访。积极提出对该单位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故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以某餐饮单位风扇噪声扰民投诉为线索,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噪声扰民、风扇噪声达标排放。此举赢得了投诉人的理解,并主动提出对该单位免予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该案的处理不仅妥善解决了信访投诉问题,进一步改善了辖区环境,也将柔性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落到了实处。

案例二:辽宁某贸易公司生产活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无处罚案件)

案例摘要:

2023年9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接到的线索,对辽宁某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喷涂作业,现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喷涂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净化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该单位违反规定,未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查处。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2023年版)》的规定,适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八)》进行自由裁量。鉴于该单位为首次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喷粉使用量少,违法时间短,无信访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并及时整改,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企业从事排放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时,必须对产生废气的环节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本案当事人使用设备,安装、使用了应当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企业虽然没有充分了解情况,但通过执法人员的帮助、指导,企业加强环保意识,立即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本案进一步提升了执法人员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同时也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案例三:沈阳某有色材料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无处罚案例)

案例摘要:

2023年11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一家有色材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发现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污染源废气颗粒物检测频率为每年两次,但该单位未提供2022年至2023年排污许可证对应的污染物检测台账及污染物检测报告,经询问,其负责人承认,由于管理疏忽,导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调查处理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应当依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查处。该公司积极整改自身违法行为,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厂界进行废气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厂界排放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故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企业了解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主要途径,本案例提醒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四:沈阳市于洪区某钢材配送处涉嫌违法处置三吨余危险废物

案例摘要:

2024年1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于洪区一家钢材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无生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有一台制团机,用于将废油桶制成团块,厂区东南角堆放着大量成型的铁块,执法人员对废油桶块进行清点、称重,共计84块铁块,重约34.1吨。公安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废油桶进行切割取样,鉴定危险废物类别,经查明,废油桶为被废矿物油污染的废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的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 该单位将废油桶制成块状,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三吨余危险废物,涉嫌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一)》第十条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案例启示:

​该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处置三吨以上危险废物,已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高度配合、齐心协力,积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同作用,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严厉打击、迅速处置,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惩处。

案件五:杨某某涉嫌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案例摘要:

2023年4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康平县人民检察院、康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在某拆迁区公用土地上发现一处报废摩托车拆解场,该公司由杨某某经营,两名工人正在拆解摩托车零部件,采购的摩托车及零部件分别堆放在公用土地的东北部和中部,现场堆放着大量不明废油,地面浅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一辆满载摩托车拆解后留下的大量废料的货运卡车停放在公用土地的南侧,轮胎下的浅坑内有少量不明废油。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该公司对不明废油与土壤混合物的毒性物质含量进行筛查和鉴定。 检测结果显示,5个不明废油与土壤混合物样品中石油溶剂毒性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其他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

调查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杨某某通过渗坑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启示:

地沟油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违法排放不仅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持久损害,而且对今后的环境修复也造成极大困难。警方要采取有力行动,同步调查取证,及时固定重要证据,确保案件顺利办理。通过严厉惩处恶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辖区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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