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增值税缴纳: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选择及操作指南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方式有两种: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在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时,分别适用哪些情况?两种方式的具体纳税流程又该如何操作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单整理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首先我们来说说哪些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纯劳务承包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在这个文件中,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以选择的计税方法类型可能会有所不同。其中一种就是清洁承包方式,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而只采购辅助材料,提供建筑服务以支付劳务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如果不采购常用材料,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清洁的劳务承包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这是一种比较简便的计税方法。
当然这种简化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有本质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的3个点叫做征收率,选择这种简化计税方法就意味着在给甲方开具发票时,是按照3%的税率开具发票。比如说,一个企业承包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提供混凝土浇筑服务或者木工服务,混凝土浇筑工序可能需要其他公司来做,但是混凝土的购买是房地产公司直接做的,对于采购来说,施工单位显然没有更多的投入,这种情况下,就按照3个点给甲方开具发票。
还有一种情况叫甲方供应工程,所谓甲方供应工程就是在工程建设中,甲方提供了设备、材料、动力等,这种情况下,承接的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划税,也可以按照3分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甲方供应工程,甲方提供了设备、材料、动力等,也就是说这些都是工程承包方提供的,文件中并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金额是多少,占多少比例。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工程建设,只要甲方给我们提供了这些,我们就可以选择甲方供应的工程。比如说,一个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房地产工程的建设,施工现场所用的水电都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即使钢筋水泥都是建筑公司自己采购的,水电都是房地产公司免费提供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理解为甲方供应的工程,也可以选择按照3%缴纳增值税。 相比按9%开具发票,对方不一定能抵扣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也可能以更低的费率支付工程费,少花钱也许更有利。
比如说一个施工单位和一个砂石公司提供这种施工服务,这种公司在对外销售砂石的时候是可以按照3个点来纳税的,因为砂石是不能抵扣的。在简易计税方法中,进项税不能抵扣,而施工单位恰好给这个企业提供了施工服务,如果施工单位给他开具了9张发票,由于不能抵扣,就会增加他的成本。如果施工单位按照3个点来开具发票,税负就会低很多。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施工方可以选择这样做,只要甲方提供了设备、材料、动力等,施工方就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当然,如果一个项目是净土型项目,也就是在承接一个项目的时候,如果不采购项目所需要的材料,只提供了劳务和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其实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是清扫承包商,二是甲方供货,三是工程旧项目。这里的旧项目是指营业税改革之前的项目,但现在都过去这么久了。其他情况,比如包工包料的合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给甲方开具发票时,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这是常见的业务。
其次,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纳税有何区别?
这个文件还提到,对于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销售收入为总价款和其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明确的劳务合同,就是工程里的钢材、水泥、设备、电力等都是甲方采购,劳务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可能因为人力不足完工,把一部分分包出去。假设总劳务费是1000万,分包方付了200万,那么纳税时,1000万的总价款和附加费用减去我付了200万后的余额就是800万,并且按3%缴纳增值税。当然,进项税不能抵扣,给甲方开具发票的时候是按照1000万加3%的增值税,实际申报纳税时,要从分包的200万中扣除开具给甲方的1000万。 是按照800万的金额的3%来算的,也就是说有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跟甲方开具发票,当然你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但是真正交税的时候,是分包出去,取得分包商开具的200万的发票之后,作为抵扣项目,以免造成整个1000万的工程被重复征税,税款是按照200万来交的。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现在的销售税额就是开给甲方的发票,比如1000万税率9%,90万就是我的销售额,扣除进项税额之后,应纳税额就是增值税,这个进项税可能是跟项目有关的,也可能是跟项目一般有关的,比如你完成一个项目,可能付给甲方1000万,交了90万的销项税,买了几台挖掘机、推土机,这些都可以在这里抵扣进项税。这个项目其他类似的某些材料的采购,也可以抵扣,如果这个项目里面没有可以抵扣的材料,但是其他没有完全抵扣的项目我也可以抵扣税额。也就是说项目说是按9%开具发票给业主,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发票,两笔之间的进项税可以一起抵扣。 不需要区分进项税是这个项目的,只能从这个项目中抵扣,那个项目的进项税只能从那个项目中抵扣,没有这个区分。但是,如果企业既有一般应税项目,又有简化应税项目,比如这个项目是干净的劳动合同,另一个项目是工料包,干净的劳动合同按3%征税,工料包按9%征税。企业购进劳动防护用品及低值易耗品10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简化计税项目,这20万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就需要把进项税转出。也就是说,直接用于简化计税项目的部分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就需要把进项税转出。假设企业没有简化计税项目,则全部为一般应税项目。 如果这个项目亏损,那么进项税可能会多,如果这个项目的进项税不能完全抵扣,可以用其他项目来抵扣。
结合两点,第一,当项目是清扫承包商,或者供货项目,或者是营业税改革前的老项目,在给对方开具发票时,可以采用3点计税,当然与项目相关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产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就要把进项增值税转出去。除这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况,需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当然,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进项税只要符合抵扣条件,都是可以抵扣的,而不是按项目划分。第二,计税方法确定后,还要考虑实际的增值税计缴方法。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分包,那么总收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不会造成整个项目增值税的重复征税。 一千万,其中有两百万是转包出去的,所以这里的税是八百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不需要这么划分了,因为只要符合增值税抵扣的条件或标准,就可以抵扣。至于销售收入,就不需要和进项税额一一对应了。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690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