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运输合同纠纷:B 物流公司是否应赔偿生锈钢材损失?
货运合同中的货损责任
1. 案例
某钢铁生产公司需要运输一批钢材到外省某工地,于是与当地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B公司签订了《钢材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由B物流公司承担,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B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将钢材运到目的地。工地负责人在签收钢材时,发现部分钢材生锈,于是通知了A公司。于是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生锈的钢材。经调查,B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并无过错,是钢材本身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问:物流公司B是否需要赔偿钢材生锈的损失?
2.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失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上述三项法定免责事由。
上述案例中,由于钢材生锈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因此该损失不应由物流公司B承担。
3. 律师建议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安全地交付给收货人。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丢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即不管承运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其实是一种运输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然而,《民法典》仍然规定了承运人无过错责任的三项法定豁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突发的自然灾害。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失。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是指货物本身的物理性质或化学变化,如变质、生锈、腐烂等。例如,在运输面粉、砂子等货物时,如果包装不是完全密封的,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损失。
(3)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本案中,如果钢材生锈是因为托运人包装不严,那么就是托运人的过错。例如收货人收货时间过晚,导致货物损坏、灭失,那么也应该认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一份货运合同中,可能有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负责;如果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合理损失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当事人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货物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运输货物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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