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贸易融资案例揭示企业融资困境与法律风险
近三年来,受行业环境及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融资难,此前出台的支持各类企业的信用融资政策,虽然缓解了部分企业流动性困难,但并未实现“均等收益”;国内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企业“借贷”大宗商品贸易解决融资难,虽然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但却触碰了无实物交割背景下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税法红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2021年中国诚通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大宗贸易融资案。这起最初是普通借贷纠纷的案件,因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演变为刑事案件。
据案情介绍,两年前,作为原被告的北方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因项目资金问题,通过中国诚通以钢贸方式进行自筹资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前者主要负责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1600余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量刑。但二审后认定双方主要为借款融资,而非主观上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套取现金,导致该案改判。
上述案件并非孤例,华东地区涉及大宗贸易的融资风险案件还有不少。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案例显示,上海高院对一起2019年涉案金额达8亿元的大宗贸易融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进行了二审改判,对涉案当事人由原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
无实物资产的贸易融资风险巨大
“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假开具行为,本质上就是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的管理秩序,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作为刑事犯罪,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要在形式上把握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更要在实质上把握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后果。”7月25日,华东某律师事务所高级经济律师杨胜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对于司法文书网披露的几起先定性为刑事案件,后转为经济案件的情况,杨胜在采访中指出,近年来,有大量虚开发票案件,特别是收受虚开发票的企业,没有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即使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会作出不逮捕、不起诉等决定,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对此,本报记者也对中交集团与该建设公司贸易贷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梳理。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法院调查,为解决某时代广场建设资金问题,北方建设集团负责人赵某、中国诚通李某、刘某商议,决定由中国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其山东分公司融资。
具体做法是,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采购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中国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该汇票贴现,再由中国诚通公司向赵某实际控制的和汇伟业公司采购钢材,并将贴现款以货款名义转给和汇伟业公司。和汇伟业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以活期账户名义转给山东分公司或直接采购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施工。汇票到期后,山东分公司归还中国诚通应付款项,中国诚通再将该笔款项退还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和辉伟业向中国诚通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因此和辉伟业剩下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为此,和辉伟业又找到了另外两家贸易公司向和辉伟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据检察机关了解,和辉伟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采购钢材的名义获取了天正布朗、恩百泽开具的虚假增值税发票,虚缴税款达1600余万元,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抵扣。
此前,该项目所在地一审法院认为和辉伟业及帮助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两家商贸公司及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构成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案件上诉后,二审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变了上述认定。从事件发生的原因来看,和辉伟业公司主观上并没有寻求两家商贸公司以骗取国家税收为目的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同时,由于并未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额,缺乏缴纳增值税的事实依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上述单位构成非法购、卖增值税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处以罚款五万元至十五万元,赵伟、刘慧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大额交易中出现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外,煤炭行业等其他大额交易行业也频频出现风险事件,一些企业熟悉的行业做法被认定为违法。
近日,华东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判决,涉案企业及人员因虚开现金煤炭交易增值税发票被判处重罚。据本报记者7月25日独家获得的判决书显示,虚开发票罪的实施者为张某宁、李某忠等人,以及潍坊市滨海新源热力有限公司、昌邑市龙之源热力有限公司。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李某忠等人通过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虚增营业成本,为新源热电、龙之源公司及昌邑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偷税漏税。李某忠测算出需要开具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后,便托人为上述三家公司开具了大量虚假增值税发票,并在虚增成本的同时,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煤炭行业是涉税风险高发的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煤炭企业的涉税风险有些特殊性,表现在煤炭企业既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也存在产出过剩的问题。这是因为煤炭贸易产业链比较长,对于在源头从小煤矿购煤的贸易公司来说,由于小煤矿超采等问题,无法开具发票,因此煤炭贸易公司就会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至于在终端将煤炭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贸易公司,由于消费者不需要发票,因此煤炭贸易公司就会存在发票过剩的问题。”对此,在上海从事煤炭贸易的煤商刘宇(化名)告诉记者,这其实很容易触碰法律的界限。
前述华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现金煤案判决显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主要主体为张某宁、李某忠等人及当地两家热力公司,近四年来,他们通过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经营成本,为热力公司偷逃税款。
但与前述诚通案不同,这些交易并非完全虚构,根据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供述,部分交易为现货煤炭,部分为正常交易。
“涉案热电公司实际上是从上游公司购进煤炭,然后将热生产所需的煤炭运回公司煤场,超过热生产需要的部分则直接在当地销售,没有开发票。这是无发票售煤行为,并不是虚开发票行为。购销合同中的煤炭是真实的,所有权属于鑫源公司,但鑫源公司并没有将其运回煤场。”7月25日,该案被告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
但该案中关于现金煤的诉求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人犯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告人均已提起上诉。
其动机以及能否从轻判处
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大宗商品贸易中增值税假发票的长期风险已然显现。例如,煤炭贸易商借着各地退税政策,通过托盘贸易等方式获取发票。下游企业获得这些进项发票后,只能核实真实性,无法确保其长期有效。当相关企业在经营中遇到问题时,税务执法部门一查到底,已经缴纳的税款就要全部补缴,企业难以承受。
“合理避税与故意逃税,在国内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判决中,存在很大区别。但在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空前、减免税政策陆续出台的当下,我们也能明显感受到,近年来地方司法机关在民营(增值税)税案件刑事司法政策、指导意见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司法实践尝试。司法机关突破了传统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通过深入剖析法律背后的法理、深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权衡多方当事人的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尊重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实际,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职能,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海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永锋7月26日接受《华夏时报》采访时指出。
本报记者还查阅了《2019年中国最具影响税收司法审判案例第4号:和汇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最高法院第二刑庭案件公报:刘国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往期案例获悉,本案被告人刘国良经他人介绍,在没有任何购销货物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利用良旭公司为宁波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虚开税款共计66454.62元。宁波江东恒盛电器供应站已将其中22张向当地税务机关报税抵扣,虚开税款共计61443.54元。 2000年8月至12月间,又以同样手段为上海奇腾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张,共计税款82185.86元。上海奇腾电器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共计为他人虚开、抵扣税款143629.4元。
为弥补进项发票缺口,刘国良伪造无锡市万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江川实业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作为供货商,为自己开具共计16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税额211.7万余元,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在开具虚开增值税发票过程中,刘国梁向上海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5万余元,事发后,刘国梁家属退还了2万元税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国良在没有任何购销货物的情况下,使用假发票为自己和他人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26万余元,违法扣缴税款22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被告人刘国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国梁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国梁在没有实际购销货物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14.3万余元。扣除刘国梁已缴纳的增值税2.5万余元以及事发后刘家属退还的2万余元税款,实际损失国家税收9.7万余元。刘国梁委托他人为其虚开税款211.7万余元并从税务机关抵扣。由于刘国梁没有实际购销行为,因此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国家在这方面没有受到任何实际损失,刘国梁要求他人为其虚开税款211.7万余元并从税务机关抵扣,不应算作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因此,原判刘国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准确的,但刘国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给国家实际造成的税收损失数额是错误的,由一审认定的226万元增至9.7万余元,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海高院据此改判。
对此,高永锋也表示,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专门指出,要依法维护有利于开放的法治营商环境,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留”“活好”的目标。
“上述文件还提到,依法慎重办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税收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税收犯罪的界限。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税务诈骗目的,且未造成税收损失的,不认定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司法机关慎重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企业涉税案件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高永锋说。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7006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