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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骗取票据承兑,企业管理人员面临刑事风险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08-29 20:02:35 135

编者按:由于工程量大、占用资金量大、工程计量复杂等因素,工程资金结算支付周期通常较长,建筑企业普遍资金周转困难、融资需求旺盛。因此,一些企业管理人员采取伪造证件、私刻公章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此类行为不仅使犯罪人和企业面临刑事风险,而且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对建筑业的整体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尹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印章,指使被告人王欣冒充公司工作人员等,骗取票据承兑,犯罪情节严重。为达到骗取票据承兑的目的,其伪造印章,已构成伪造印章罪。该罪名与骗取票据承兑罪有关联。根据牵连犯择重原则,被告人尹某应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定罪处罚。

01

【案情摘要】

2014年1月,A公司为获得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授信融资,与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B公司达成《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向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支付保证金。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为A公司开具票面价值高于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寄给B公司用于购置钢材。A公司见票后向银行出具收款确认书,并按照银行指令将钢材发给B公司。融资到期时,收到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退还给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2014年7月下旬,A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支行支付保证金后,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支行于2014年7月21日、7月23日、7月24日签发了票面总额为2889.76万元的6张承兑汇票。同月24日,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支行安排工作人员将承兑汇票送交B公司。为阻止B公司拿到上述6张承兑汇票,被告人尹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新在B公司办公室接待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支行工作人员。王某新还安排B公司员工徐某领取承兑汇票并签署《银行承兑汇票收讫确认书》。随后,王某新将上述6张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人熊某。熊某按照尹某的安排,用尹某私刻的“B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余某2”章在上述6张承兑汇票上背书,后交给尹某私下贴现,所得现金全部用于偿还A公司其他债务。

2015年3月,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工作人员再次来到B公司递送《企业确认书》。为防止B公司发现A公司伪造承兑汇票,被告人尹某安排王某冒充B公司工作人员到B公司办公室签署《企业确认书》。被告人熊某按照尹某的安排,使用尹某私刻的“B公司销售总公司”印章伪造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将《三方合作协议》的负责人改为王某。被告人王某明知《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仍签字确认。

经鉴别,上述6张承兑汇票上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确认书》、《企业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等印鉴并非真实印鉴。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熊某、王某采用欺诈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票面金额共计2889.76万元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并私自贴现,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同时,被告人为达到骗取票据承兑的目的,伪造印章,已构成伪造印章罪。该罪名与骗取票据承兑罪有关联,按照对牵连犯择重处罚原则,应认定被告人犯骗取票据承兑罪。

03

【判定结果】

1.被告人尹某犯票据承兑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熊某犯票据承兑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新犯票据承兑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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