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材料及运输费用进项税金的抵扣规定及 2009 年前固定资产处理
施工现场被盗的钢材、水泥等非正常损失产生的材料成本、运输成本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十条规定在税额中抵扣。
第(2)项规定,购进货物和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运输服务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三)项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运输服务,在产品、产成品等非正常损失而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009年以前按2%税率征税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
2009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2%的税率,而这2%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个规定主要是因为2009年以前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发票全额必须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现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为了减轻销售企业的税负,增值税可以降到2%。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证明期限180天
如果企业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记得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依据此规定,超过法定180日认证期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三种情况固定资产不得扣除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1)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购进货物和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耗用非正常损失的在制品或制成品
(所谓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扣除折旧后计算得出的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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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四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期间(新开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准营业税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开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除外)。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的(农产品购进除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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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三种情况,如账单无法经相关部门认证,则不能扣除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指导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与海关专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进行交叉核对,未得出比较结果或者比较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专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海关“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方式的,其专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审核比对结果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若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或发票代码与号码不符,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购买方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重新认证后,在规定时间内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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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五项减免税不得扣除:
1、购进免税货物(除购进国有粮食企业免税粮食外),取得增值税扣缴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为增值税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及其发生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已申报扣除的,应将进项税额转出。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使用年限在12个月以上的机器、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3.纳税人免税期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缴凭证,不得扣除。
4.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该货物免税期间收到的增值税扣缴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5.进口货物进口环节免征、减征的增值税以及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免征、减征的增值税,不得作为进口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十三
无效或已停止扣除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扣除
1.取得已注销的增值税扣缴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纳税人暂停抵扣进项税额期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在核准抵扣进项税额时结转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暂停抵扣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暂停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和以前期间留存的税额,在恢复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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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得扣除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此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经审计补足销售额、估税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但经审计补足销售额和估税调整销售额计入纳税申报月份的销售额,不计入纳税期间的销售额。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应当按照增值税税率按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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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或折扣货物支付的进项增值税不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提取或者折扣而支付的、追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提取或者折扣发生当期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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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服务划分不明确,则不能扣除增值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从事免税项目,无法分配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该月不得分配进项税额总额×该月免税项目销售额÷该月总销售金额。
二
补救措施
1号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可以凭“发票联”到主税务机关认证,并留存一份“发票联”作为抵扣联备查。
二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丢失前已经认证的,可以保留《发票联》一份作为《抵扣联》备查;丢失前未经认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发票联》,并留存《发票联》一份备查。
第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扣缴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丢失前已认证一致,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和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证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如认证一致,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和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证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缴款书遗失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纳税人可以自海关缴款书填开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开具的有关完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经核对无误后,抵扣进项税额。
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非控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非控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登记为异常账户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纳税申报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防伪税控纳税申报子系统的逾期纳税申报功能受理纳税申报。如发现销售方已申报纳税,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协查系统出具书面证明并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非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6号
专用发票认证后,如认证不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或编号不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重新认证通过后,买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卖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并申请抵扣。
7号
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如发现有重复认证、密文错误、纳税人识别号错误,或解密后专用发票上所列密文与明文不一致的,该发票暂不作为抵扣进项增值税的凭证,须经税务机关查明原因,核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
8号
善意取得发票的扣除。如果采购方与销售方之间发生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具的专用发票,且专用发票上包括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所有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采购方明知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采购方不会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而受到处罚。
但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不予出口退税;购买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予以追缴。
采购方能够从销售方再次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取得合法有效的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并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正在依法查处销售方开具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证明的,采购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
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方在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办理出口退税前,明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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