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并公布典型案件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山寨”酒类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药广告现象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关系密切、性质严重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遵义市谦北果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履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案
2021年4月30日,遵义市谦北果菜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因未尽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责任,被处以行政罚款12.5万元。
2021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暗访中发现,遵义市谦北果蔬批发市场经营者遵义市谦北果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审查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配备食用农产品检验所需的设备和检验人员,未对进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未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伪造虚假检验报告,在市场内张贴展示。遵义市谦北果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从2020年6月起持续至案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伪造虚假检测报告并在市场上发布的行为,已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到了更严厉的处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群众“米袋子”“菜篮子”的重要渠道和枢纽,严格落实市场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是保障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市场经营者不履行主体责任,可能引发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监管,告诫全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者认真发现问题,积极整改,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四川省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昌启阳商贸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未经检验的肉制品案
2021年3月15日,四川省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将西昌启阳商贸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未检疫肉类制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2月19日,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对西昌启洋商贸有限公司租用的冷冻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标有“28香港志号”的冷冻鸡筋2块(12.5公斤/件)、冷冻阿拉娜牛肚1块(20公斤/件)、冷冻鸡肾12块(10公斤/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冷冻肉制品检疫证书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上述肉制品为该公司管理人员陈某某从昆明市个人郑某及成都海霸王市场购入,仅存有微信交易记录及对方电话、微信账号,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共购买进口货物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供货商资质信息等证明材料50份,销售35份。执法人员依法对冻品及环境进行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西昌市启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核实为伪造证明;经调取系统销售发票数据,该公司商品进货金额仅为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2月14日。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其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涉嫌犯罪。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经营无检肉制品安全风险较大,是“铁拳”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本案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多项,涉案人员不仅非法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证经营,同时涉案冷冻肉制品没有进口检疫手续,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涉嫌犯罪。
3.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丽江德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管局、玉环市公安局联合查处云南丽江德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含有消炎药“双氯芬酸钠”的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厂房1处,对17名违法犯罪嫌疑人29人、地下窝点2处、仓库2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获涉案“古禅茶”、“长寿竹根”等8种产品及原料共计50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逾2000万元。
2020年7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联网监控发现,辖区内有人通过微信销售“古禅茶”“悟道禅茶”,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痛风功效。经检验,产品中检测出“双氯芬酸钠”。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产品来源做进一步调查。经查明,2016年至2020年12月期间,丽江德慈延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某从广西北海地下窝点陈某某处购买含有“双氯芬酸钠”的原料颗粒,制成“古禅茶”“悟道禅茶”等宣称具有治疗痛风功效的产品,并担任其代理商。销售方面,陈某所售“双氯芬酸钠”原料由广西南宁市罗某提供,罗某从一家药厂购入,至此,一条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链条被彻底堵住,包括原料供应、生产、销售环节在内的17名涉案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
“双氯芬酸钠”为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抗炎、镇痛、解热作用,为处方药,临床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适应症和禁忌症,凭执业医师处方方可配药。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易引起头痛、腹痛、便秘、腹泻、消化不良、胃肠道出血、水钠潴留等各种不良反应,应严格禁止此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等5人违法生产“地条钢”案
2021年5月27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何某某等5人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质钢筋”318根,并处以罚款35.3万元。对该公司无证收购、销售废旧钢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发现,2020年7月,何某某等5人共同投资租赁雅安市成天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二车间从事木屑、废钢、废铁购销业务,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调查发现,该方在车间使用两台中频感应炉对其购回的废钢等原材料进行加热熔化,并铸造了该车间。该车间生产过程中没有除渣工序,生产过程中也没有添加钢铁生产所必需的锰、镍等原材料,只是将废钢等原材料熔化后直接倒入炉中。熔钢过程并非在露天地下熔槽中进行,亦无化学分析设备或人员,无法在熔炼过程中对钢水成分进行有效分析、检测,无法对钢坯化学成分进行调控,采用上述方法炼制的钢材属国家淘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无经营许可证买卖废旧钢材等有色金属的行为违反了《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地条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极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坚决打击违法生产“地条钢”,强调淘汰“地条钢”、化解过剩产能必须毫不动摇。严厉打击“地条钢”是淘汰落后产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儿推车案
2021年4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因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儿推车,对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3.03万元的处罚。
2020年9月9日,金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婴儿推车(规格型号:HT600;货号:Q5;生产日期:2019年7月8日)接受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抽查中,该产品因在动态耐久试验中不符合《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4748-2006)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3月4日,山亭区市场监督局接到上述举报,依法下达了通报。经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型号的婴儿推车存在不合格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涉案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婴儿推车,并实施召回。 2017年3月26日,当事人召回该批次婴儿推车5辆,目前已全部拆解完毕,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婴儿推车100辆,已全部销售,案值人民币11800元,违法所得8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涉案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且为儿童使用产品,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易发生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儿童用品进口,发挥了查处违法行为、警示社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儿童的健康安全。
六、市场监管总局查处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在涉企收费交叉检查中强制收费案
2021年4月,按照涉企收费管理专项行动方案交叉检查计划,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利用评比表彰活动,强行收取服务费、展位费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当即责令退还,目前正在办理退费事宜。
经调查发现,中国工艺美术协会自2019年起连续举办2届设计奖、1届质量奖评审,并在颁奖、评审活动同期以展销会、博览会的形式举办展览,要求参加评审的作品须租用展位参展,共收取展位费555.84万元。其中:“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将于2019年3月21日至24日在重庆举办,“2018年第五十四届全国工艺美术博览会”,活动举办前下发了《关于第五十四届全国工艺美术博览会总体方案的函》(中美合作文件〔2018〕230号),规定参赛作品须为实物参加第五十四届博览会,参展展位477个,违规收取展位费224.51万元;2019年9月12日至15日,“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奖评审活动在武汉举办,“第二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艺术品博览会”,活动举办前下发了《关于第二十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艺术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印发《关于举办第55届全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展及手工艺艺术博览会的函》(中美协文[2019]69号),规定参赛作品须租用本届大师展展位,违法收取展位费226.2万元;“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于2020年7月10日至12日在青岛举办,同期在青岛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第55届全国工艺美术博览会”,活动前印发《关于第55届全国工艺美术博览会总体方案的函》(中美协文[2020]44号),规定参赛作品须租用本届大师展展位,违法收取展位费105.13万元。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利用行业影响力举办大奖赛、评审活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参赛、评审人员参加展销会、博览会并收取展位费。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第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者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活动,不得从事此类收费活动或者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缴纳相关产品、出版物订阅费,强制市场主体向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赞助、捐赠等。”
7.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无证从事气瓶充装行为进行查处
2021年5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因无证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明知不能满足气瓶充装条件、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而从事液化气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查处其违法行为,没收气瓶77只,罚款50万元。
2021年1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江津区油溪镇三盛社区一住宅涉嫌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线索进行调查。现场配有48V直流电机、烃泵、充装枪、压力表、电子秤等充装设备;住宅内有50kg液化气瓶30个(其中12个已充装)、15kg液化气瓶6个(均为空瓶)、5kg液化气瓶8个(其中6个已充装);在现场一辆货车内发现15kg液化气瓶33个(均已充装)。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初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三圣社区开始从事气瓶充装、液化气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现场使用上述设备将50kg/瓶的液化气转装到15kg/瓶的气瓶中,然后以100元/瓶至110元/瓶不等的价格出售,共计成交金额3.46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工序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的压力,且多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风险性极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质检总局备案。本案被查获的气瓶,属于没有检验记录、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的“黑气瓶”,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及气瓶使用者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的气瓶充装从业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8.天津市市场监管局对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行为进行查处
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李某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行为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86瓶,案值19万余元,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5月2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举报,对位于郊区的一家烟草店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主李先生神色慌张,用身体堵住店铺大门,并做出各种异常举动,李先生的举动引起执法人员的怀疑。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请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协助检查。迫于压力,李先生打开了大门,执法人员对这家烟酒铺进行了仔细检查。在搭建好结构后,发现房间内衣柜后面有一个暗门,里面堆放了大量的白酒。经鉴别发现,暗门内存放的白酒全部为假冒产品,涉及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汾酒、洋河等知名品牌,共计286瓶,案值19.77万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上述品牌酒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李某不能提供假酒的购货凭证,其隐匿销售行为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执法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情况,并协调深入调查,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制售假酒,不仅损害品牌企业形象,更侵犯消费者权益,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某将假酒藏匿、暗箱交易,隐蔽性极强。发现该情况后,及时请公安机关介入,联合侦查,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九、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仓山区明文杂货店销售侵犯商标权饮料案
2021年5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仓山区明文杂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饮料233箱,并处罚款10万元。
2020年12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仓山区盖山镇白虎村铺腰88号明文杂货店销售的“瑞德牛维生素饮料”与知名品牌“红牛”维生素饮料十分相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接报后,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杂货店检查,当场发现233箱“瑞德牛维生素饮料”,这些饮料罐正面的标识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264582号注册商标高度相似,标识均为两头镜像对称的红牛,且标识中间有一个圆环,极易造成混淆。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员处购买了“瑞德牛维生素饮料”260盒,进货价格为每盒60元,进货金额为15600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累计销售27盒,每盒售价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一些商标经过不断的商业使用和广告宣传,逐渐提高社会知名度,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这些商标很容易被不法分子仿冒,不法分子往往把这些商标当作自己的商标,稍加修改后使用在自己的产品上,就会造成极大的混淆,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还会误导消费者,必须严肃查处。
10.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康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5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因发布防疫用品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广州康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20.1万元的处罚。
此前,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无合格产品证书的体外诊断试剂“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经查,广州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网店发布广告,向消费者推销一款名为“新冠病毒检测卡”的医疗器械,广告中有相关产品图片及产品说明。越秀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并没有相应的产品。康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宣传不存在的商品和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并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病毒试剂等医疗器械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疫情期间,医疗器械企业发布含有虚假信息的广告推销其产品,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和防疫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查处此类“借疫情炒作”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断绝”违法广告行为,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切实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网
作者/孙瑞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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