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中钢材价格上涨,变更合同是否可行?
建设项目中标
合同已签订,开工建设
钢材价格上涨
超出施工预期
可以要求更改合同吗?

让我们走进民一法院邹祥波法官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来一探究竟吧!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9月16日,原告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商,被告医院作为承包商。双方签订了《xxx施工合同》。本项目的承包商是通过招标确定的。建设过程中,国内钢材价格持续上涨。吨钢价格上调至每吨6800元,较合同签订时钢材报价高出50%以上。原告认为,原材料的快速上涨是始料未及、不可预测的。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19)21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工程造价计算遵循以下原则:风险共担、合理分配,体现交易的公平性。波动范围在±5%以内的,不予调整。如今钢材价格上涨超过50%,鉴于最终和解需要第三方审核,原告和被告无法就合同个别条款的修改达成共识。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某医院声称,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本案中,原告是一家建筑公司,是通过招标确定的承包商。与被告某医院签订的《xxx建设合同》依法成立,建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因此,即使合同履行期间建材价格上涨,也不能随意终止或终止。变更合同时,应保证合同的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当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合同订立的风险,不属于商业风险。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该固定价格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述约定是双方自愿承担相应项目的市场风险。施工期间的人工、材料等价格条件。同时,也表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到了上述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钢材价格有所上涨,但原告建筑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应当意识到市场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远见和判断力,应该预见到建材价格不稳定的风险。钢价波动并非不可预见,钢价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范畴。而且,本案钢材价格涨幅与招标时钢材价格相比并不算太高。结合本案情节,本案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此外,就本案而言,随意变更施工合同对于其他参与投标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法官陈述
双方协商或者按照一定程序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对无法控制的履约做出过度承诺。该等承诺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合同履约风险,但当事人盲目相信或自愿接受因其他原因而导致该承诺可能产生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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