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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10-06 20:02:49 81

裁判要点

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宣告合同无效。当事人未请求撤销或者无效的,冒充合同的人应当承担因签订、履行相关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

《中建三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新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第23号】

争议焦点

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如何处理?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武汉新中国公司、胡家伟等人是否冒用福建新中国公司名义签署涉案相关合同文件; 2、中建三局二公司是否应当对新公司的钢材承担货款责任。

一、武汉新中国公司、胡家伟等人是否冒用福建新中国公司名义签署涉案相关合同文件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11年4月9日,致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载明,合同甲方为武汉新华夏公司,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为: “福建新华夏公司”协信·天骄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甲方指定收货人员为陆快、胡斌。2011年6月29日,协信·天骄名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部公司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同意将涉案天骄名城项目的工程劳务分包给福建新华夏公司,合同对方加盖的印章为中建三局二公司印章。福建新华夏公司及宗江年私人印章 合同对方银行账户为武汉新华夏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立的账户。致信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签署的《付款协议》称,合同对方为福建新华夏公司。协议简要描述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并对未付款项、还款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核查和确认。该协议加盖福建新中国公司印章,胡家伟分别作为福建新中国公司代表和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 2013年7月12日,林仁兴、林金海、胡家伟、郭明权签署《协议》记载,武汉新华夏公司自注册以来,公司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均由胡家伟实际操作,且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胡家伟承担。胡家伟于2014年12月9日出具《承诺书》,称胡家伟、林金海、林仁兴合作承接涉案项目,并私刻福建新华夏公司公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建第三工程局二公司。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武汉新中国公司、胡家伟等人冒用福建新中国公司名义签署并实际履行涉案合同文件。原判决认定福建新华夏公司未签署涉案相关合同文件,是正确的。

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宣告合同无效。当事人未请求撤销或者无效的,冒充合同的人应当承担因签订、履行相关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对方未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案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的,武汉新华夏公司、胡家伟等人作为虚假用户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本身的相关责任。

2、中建三局二公司是否应承担偿还置信公司钢材款的责任?

涉案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钢材购销合同》为独立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其订立的合同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按合同供货钢材后未支付的货款,执信公司应依法向实际采购人武汉新华夏公司、胡家伟等人索赔。原审中,致信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武汉新华夏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无异议。

在涉案新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对方指定泛达快递作为验收货物的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还在其他合同中指定兰德蒯担任材料员,因此兰德蒯具有双重身份。但置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供应的钢材经合同指定验收人员陆运快运签收后,应当依法向合同对方提出付款请求。 。这不能以陆运快运也是中建三工程局二公司为依据。向其他合同中指定的材料员索赔。原判决认为,兰德快递系中建三局二公司在其他合同中委派的材料员,并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接收涉案钢材。基础显然不够。从备案的付款凭证来看,协鑫房地产公司出具的票据票面记载的收款人为中建三局第二公司。根据汇票流通规定,即使汇票最终转让给置信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汇票是由二公司直接背书转让给置信公司的,中建三局无法证明其直接向置信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 。 2012年8月28日、9月11日,中建三局二公司虽然分别向长沙市雨花区明东建材经营部账户支付了150万元、100万元,但没有进一步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该款项确实是按照新公司的指示支付的涉案钢材款项。原判决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中建三局二公司直接向置信公司支付了钢材货款。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涉案工程是否实际使用了钢材,不能作为致信公司向中建三局二公司索赔货款的自然依据。此外,中建三局二公司虽然对福建新华夏公司谎称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未履行充分审查义务,但其销售的钢材未能及时获得偿付。至信公司依据其他合同。 ,没有必然的相关性。原判决以中建三局二公司订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存在错误为由,判其承担钢材货款责任。置信公司涉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上,在涉案工程结算过程中,中建三局二公司已按照分包协议多次向武汉新华夏公司支付了该工程款。武汉新中国公司也实际向执信公司支付钢材逾3000万元。支付。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钢材购销合同》系致信公司、武汉新华公司、胡家伟等人实际签订并履行的,但也认定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冲突。智信公司、中建第三工程局二公司。销售合同关系,并进一步责令中建三局第二公司承担拖欠货款的清偿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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