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中院多元解纷机制助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近年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创建全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示范单位为契机,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整体和特色产业,建立了由法院主导、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多家单位参加。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诉前、诉中、诉中各类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涉企案件的成功和解和调解,体现了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达成和解,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符合当事人司法期望的调解和解方案。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鼓励更多企业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01
诉前调解
案例一:
宁波尺业有限公司诉贾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案
【案件基本事实】
宁波某尺业有限公司发现,贾某未经公司许可,制造、销售、并承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以牟利。宁波测量实业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贾某通过微信发布大量涉嫌侵权产品信息,且贾某经营一家名为“某测量工具有限公司”的公司。宁波某尺业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认为贾某某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涉及两件侵权产品。其于2024年3月20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流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立案信息并获知双方同意调解后,立案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联系双方后,宁波尺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贾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贾同意调解,并表示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无意侵权,愿意停止侵权并调解赔偿,但认为调解金额太高,经济无法承受,赔偿费也无法一次性支付。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并按照约定,宁波某尺业有限公司自愿同意撤回对贾某的起诉。
【典型含义】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具有快速解决、促进合作、保护企业等重要意义。实践中,不少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诉前调解不仅提高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有利于企业的健康运营。 (撰文:刘岩)
02
诉讼期间的调解
案例2:
沉某勤诉沉某良、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4月24日,沉某勤作为甲方(卖方)与乙方沉某良(买方)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沉某良购买沉某勤的钢材,并采用沉某良的方式。秦勤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预付款最长供货时间不得超过60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沉某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沉某勤按约定向沉某亮供货251.685666吨,折价货款939,703.45元,但沉某亮及担保人林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上述钢材货款。 。沉某勤遂就本案提起诉讼,要求沉某亮支付拖欠的钢材费用,并要求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调解流程】
一审法院判决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钢款115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程序查封其对公账户、经营财产等财产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事故,导致该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无法偿还涉案钢材货款。本院二审从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迅速组织各方调解,尽量减少因查封给公司带来的不便,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沉某良自愿向沉某勤支付钢材材料货款、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101万元,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101万元完成后,双方因钢材采购合同纠纷两方将和解。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对上述101万元中的7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了7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后,沉勤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了回应。申请解除对林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2、如沉某良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款项,沉某良将从2024年5月1日起对剩余余额按LPR的4倍计息。
【典型含义】
本案系因拖欠钢材货款引发的销售合同纠纷案。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沉某良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出现,并承担了本案的保证责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财产被查封,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法获得经营利润偿还涉案钢材货款。本案调解方案解除了对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全部财产的查封,使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顺利复工复产。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复工复产后,用部分营业利润偿还涉案款项,实现了互利共赢。 (撰稿:宋冲)
情况三:
某建筑集团公司与王某某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11日,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与某高中(甲方)签订《基坑支护及排水施工合同》。随后,王某某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基坑支护及排水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包含材料费、运输费、施工费等全部相关费用。王某某实际承包了涉案工程所需的水电费、备案费及税金,因某建筑集团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王某某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某建筑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某工程款921,504.48元;某建筑集团公司向王某某支付押金人民币。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某建设集团公司缴纳涉案工程增值税、电费等。随后,某建筑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缴纳涉案项目的税费和电费。一审判决裁定王某某按约定承担增值税64674.49元、建筑电费98985元。随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流程】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掌握的情况,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还查明,某建筑集团公司实际缴纳了涉案项目的增值税总额。是123,360.31元。审判长经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认为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仅凭一审判决并不足以使当事人认罪结案,也很难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所以决定加强对此案的调解。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将法律解释清楚,促使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履行金额和方式达成一致,并成功签署了调解协议。
【典型含义】
本案为双重上诉案件。双方对涉案项目税费、电费的标的和数额存在不同意见。由于前期沟通不畅,对抗激烈,分歧较大。树立司法理念,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引导当事人背对背调解、面对面协商,向双方解释法律,鼓励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结合实际解决分歧。通过调解解决本案纠纷,既保护了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又真正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案件的了结、双方共赢。 (编剧:曹以森、曹爽)
03
执行及结算
情况四:
河南某工程公司与城建集团、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业园区财政局、旅游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河南某工程公司与城建集团、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业园区财政局、旅游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之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为1300万元。经河南省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并于2023年2月8日恢复执行。
【对账流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商丘中院通过网上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某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名下存在大量存款。合议庭经审议,及时采取措施冻结上述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1300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后,被执行人某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提出异议,称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部分涉及国家政府贷款、担保、信访救助等,影响政府职能的正常开展。考虑到当前处于敏感时期,为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特别是本着规范、理性、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迅速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一整天的沟通和调解,最终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达成和解,同意法院将被冻结的银行存款650万元划拨给申请人执行,其余按协议分批偿还。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对方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双方握手言和。 ,实现政府与企业双赢。
【典型含义】
本案当事人涉及企业和党政机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企业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强制执行财产到位,扭转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由于法院冻结贷款担保和地方财政,党政机关冻结了部分银行存款。支出来源涉及地方政府担保责任和政府职能正常开展,需要账户畅通。为方便双方及时解决各自的困难,经过本院的不懈努力,自立案之日起20多天内,双方迅速达成和解,并达成了一起涉及企业的案件。环境与党政机构顺利签约,既是地方又是地方。为营商环境建设做出了贡献,及时解决了政府社会经济活动面临的不利局面,受到双方一致好评。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9146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