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 余万元执行款能否追回?湖南湘潭:民刑合力戳穿虚假诉讼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被执行的1500万余元还能追回吗?
湖南湘潭:民刑合力揭露虚假诉讼追回国有财产损失

办案检察官正在研究案件
“案件真相已经大白,没想到这么难,虚假诉讼真是害人害己,幸好你……”两年多的时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今年6月16日,被执行的1589万元终于成功追回。为了细说其中的滋味,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姚云龙向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这样说道。
姚云龙现任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河公司”)法务部部长。两年前,他的公司被“算计”,陷入民事纠纷。该公司在此前的历次诉讼中均蒙受损失,最终被法院判令赔偿1500万元以上。眼见国有财产和企业面临巨大损失,姚云龙向湘潭市检察院求助。
湘潭市检察院发现案件疑点后,协同公安机关掌握关键证据,最终揭穿了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被侵占的国有财产也顺利追回。
允许他人加入公司会产生隐性风险
2020年10月的一天,姚云龙带着一大叠案卷来到湘潭市检察院,向该院民诉部门检察官汇报:“我公司涉及一起民事诉讼,本案原告他们编造了我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捏造证据,判令公司支付1500万元以上,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希望检察院对此予以监督。是我们最后的希望。”
涉案山东黄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建筑行业多种资质,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但随着业务的快速扩张,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导致漏洞被“有心人”钻了空子。
检察官查阅卷宗后发现,与山东黄河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始于因隶属关系引发的建筑纠纷。
2013年11月,湖南省安化县大全大桥建设项目开始招标。夏某系湘潭市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人脉广泛,社会活动较强。他有能力拿下这个项目,但缺乏施工资质。于是,夏某用2%的项目管理费以山东黄河公司名义下属的公司进行投标,最终成功中标总标价超过5500万元的码头大桥建设项目。同年12月26日,山东黄河公司作为承包商,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与施工方刘某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成立了以刘某为组长的安化码头大桥项目管理部,建立了双控体系。帐户。随着业主单位安化县多卡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卡公司”)的工程开工费支付到位,刘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70万多元的项目管理费也顺利转入山东黄河公司账户,一切都按计划稳步推进。
然而,项目实施两年多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6年6月,工程量完成一半左右时,夏某、刘某以工程损失为由,向业主大码头公司索赔3569万余元。被拒绝后,同年7月,夏某、刘某擅自停止工作。老百姓盼望着这条路早日通车,政府只好找到承包商山东黄河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山东黄河公司于2016年8月介入现场,解散了刘某的项目管理部,并花费约1000万元清理了夏某、刘某擅自停工留下的人员工资、材料供应商付款等“烂摊子”。重组后的项目部继续施工,直至2017年4月桥梁全部施工完成。
债权公司从天而降,被勒令支付巨额资金
此时,山东黄河公司万万没想到,桥梁建设工程虽然顺利验收,但麻烦却接踵而至。
2018年12月,实际控制人沉某的湘潭翔龙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翔龙公司”)以其与刘某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为由,由于桥梁建设及货款尚未结清,公司将山东黄河公司诉至法院。
翔龙公司诉称,2014年3月28日,其作为甲方与乙方山东黄河公司安化码头大桥项目管理部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钢材购销合同。乙方钢材总量约4000吨,固定单价3800元/吨,合同总金额约1520万元。乙方授权刘负责钢材材料的接收、检验和签字。合同还约定了收款、验收、付款、利息等内容,签字加盖山东黄河公司安化码头大桥项目管理部公章,刘先生作为授权代表签字。翔龙公司表示,2015年9月至11月,其按照合同向山东黄河公司安化码头大桥项目管理部共计提供钢材2117.05吨,全部由刘某签字。 2015年12月7日,刘与其进行了对账,确认了钢材结算吨位及货款总额。但2015年9月完成钢材供应后,山东黄河公司及其项目管理部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多次催告,山东黄河公司及其项目管理部仍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被翔龙公司起诉后,山东黄河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姚云龙收集了大量证据,当庭辩称,山东黄河公司从未与原告翔龙公司签订过钢材购销合同,它也从未购买过钢材。原告主张的钢材并未采购,翔龙公司主张的钢材数量与项目管理部门实际使用的钢材数量不符。同时,刘某签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代理或表面代理。原告捏造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6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山东黄河公司作为项目管理部门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作为授权人签署并批准祥龙公司履行合同并结清和解。山东黄河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货款。至于交付的钢材数量是否与项目管理部使用的钢材数量是否相符,以及该钢材是否用于码头桥梁建设项目,这是山东黄河公司与刘及其项目管理部之间的又一法律关系。 ,不属于翔龙公司所有。山东黄河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刘某或项目管理部主张权利。一审法院支持翔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山东黄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称刘某签署的66份销售出库单是其与翔龙公司恶意串通伪造的。翔龙公司从未实际供应钢材,钢材供销合同主体应为刘某及翔龙公司。他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湘潭中院经审理认为,山东黄河公司是项目管理部门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刘某签订合同、签收货物,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刘某并非合同对方,山东黄河公司对外承担合同义务。 。针对山东黄河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其未收到翔龙公司交付的钢材,且销售出库单系刘某与翔龙公司恶意串通伪造,以侵占国有财产为由,法院认为,刘某在出售出库单据时签字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后果由山东黄河公司承担。同时,山东黄河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证据有虚假。至于钢材的来源、交货方式、使用量以及钢材是否用于桥梁建设,翔龙公司没有义务关注。翔龙公司按照项目管理部的要求发货,并有收货凭证。合同履行完毕后,山东黄河公司应按约定付款。 2019年9月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黄河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案情证据虚假、伪造为由,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2019年10月30日,湘潭市玉湖区法院执行山东黄河公司800万余元钢材货款,后又执行570万余元利息,汇至翔龙公司账户,执行总额超过1380万元,加上律师费,山东黄河公司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损失超过1500万元。
剑指虚假诉讼,犯罪分子与平民联手获取关键证据
事件来龙去脉初步清楚后,2020年10月14日,湘潭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山东黄河公司的监察申请,成立专案办案组。经过对案内证据的仔细比对和筛选,办案小组发现了明显的疑点:翔龙公司声称在三个月内向项目管理部交付钢材2117.05吨,而审计结果显示,翔龙公司所用钢材总量为全桥重2052.76吨。其中还包括其他企业的钢材,三个月的用钢量无论如何也达不到2000吨以上。翔龙公司声称的数据纯属虚构;刘某与翔龙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规定,所有钢材价格固定,比当时市场价格高出70%。合同签订时间与供货时间相差18个月。合同规定的总交易量为4000吨,远远超过了大桥的用钢量。这些都明显违反了。常识和交易习惯。翔龙公司本身不生产钢材。为寻找关键证据,案件调查组决定从翔龙公司声称的上游供应商入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办案组经调查发现,翔龙公司的3家上游供应商中,2家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从未与其发生过交易,另一家并未生产翔龙公司声称的工字型产品。桥梁建设不需要钢材和工字梁。为进一步巩固证据,办案组还调查了翔龙公司向项目管理部交付钢材的所有运输记录、运输结算凭证、合同规定的通知交货单、钢材质量证明等。结果,没有任何记录。 。此外,翔龙公司提供的所有证人证言都含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办案组还了解到,翔龙公司于2019年底收到全部执行款后,于次年5月注销了工商登记。
所有这些不合理的情况都指向虚假诉讼。 2020年12月15日,湘潭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根据检察院的初步调查核实,公安机关迅速核实并固定了相应证据。
2021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随后沉某、夏某也被刑事拘留。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沈很快招供,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原来,夏和沈已经认识很久了。两人长期从事钢材购销业务,货款也已结清。然而,夏某、刘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与沉某合谋、恶意勾结,意图挖走国有企业的“足球”。
2017年6月,夏某与沉某协商后,就安化码头大桥建设工程拖欠钢材2117.05吨的问题捏造了翔龙公司与山东黄河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夏某还指使他人制造假冒钢材。对于称重订单,沉某受命伪造钢材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结算单等材料,由刘某签字,沉某加盖翔龙公司公章,作为证据材料备案。民事诉讼。夏某还安排仓管员、会计填写虚假证明材料,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证明刘某在桥梁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代表山东黄河公司收受祥龙公司销售的钢材2117.05吨,且未支付货款。付款。
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夏等人都以为自己有胜算,安全了。没想到,他们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在检察院的监督下原形毕露,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2021年12月27日,玉湖区检察院以夏某、刘某、沉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2日,法院判决夏某、刘某、沉某等主要被告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相应刑罚和罚款;责令夏某赔偿被害人山东黄河公司损失1269万余元,责令沉某赔偿319万余元。 6月16日,退赔款1589万元全部退回山东黄河公司账户。
据了解,湘潭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该案情节最复杂、流程最麻烦。 2021年11月,夏某亲属多次实名举报,称办案检察官“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利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企图影响案件进展,阻碍监督进程。但办案人员不为所动,坚守诚信底线,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在湘潭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依法加强监督,使办案工作经受住了法律的考验。夏先生还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零供述,转变为检察机关审查和庭审阶段的全部供述、认罪认罚、返还全部赃物。与此同时,夏某及其亲属均向被诬告的检察官举报。予以弥补并道歉。
“通过湘潭检察院对本案的法律监督,山东黄河公司的冤屈得到了洗刷,公司看到了希望,让我们对法制化的营商环境更加充满信心。”姚云龙说道。
记者采访获悉,随着该案刑事判决的终结,民事监督工作也取得进展。 7月14日,湘潭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日报 张银峰 易超群 赵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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