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虚开发票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且必须一次如实开具所有联。纸质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二)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是指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者取得发票的;
(二)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者取得的发票所载明的买方、卖方、产品名称、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上海税务:虚开发票是指未如实开具发票的欺诈行为。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或者采购单位因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对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金额进行伪造,甚至熟人关系用于伪造交易和开具发票。
举个例子
01
无中生有
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属于虚假开具
02
虚假产品名称
实践中,用方便报销的物品名称来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例如:废纸箱出售,发票上开具钢材;劳动防护用品在报销时列出)购买化妆品)
03
虚假数量
我卖了 5 个苹果,发票上是 2 个苹果。
04
虚假价格
苹果售价5元一斤,发票7元一斤。
05
虚假关系
东西卖给A,但发票开给B; A 向 B 出售商品,但发票开给 B。
06
进口品名与销售品名严重不符
买废纸和发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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