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厂液压设备含尘量标准与监测 (钢厂液压设备环境含尘量标准)
钢厂液压设备的含尘量标准主要参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该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不同工艺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的排放标准。
钢厂烧结机烟气排放标准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级:烟(粉)尘浓度(mg/m3):禁排
- 二级:烟(粉)尘浓度(mg/m3):≤100
- 三级:烟(粉)尘浓度(mg/m3):≤150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职责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保障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条 网格化监管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的原则,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网格长、网格员。
第六条 排污单位的义务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许可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排放大气污染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第七条 能源结构调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保障情况,有序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调整能源结构。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要求,结合削减煤炭消费任务,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涉煤炭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并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八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和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九条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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