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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严格管控 (保护环境工作靠什么起家)

钢铁企业 2024-07-08 11:41:31 11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本页介绍了在工业废水中排放特定有害物质时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html 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工作靠什么起家
序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2(按Hg计)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按Cd计)
3 六价铬化合物 0.5(按Cr6+计)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按As计)
5
14 石油类 10
15 铜及其化合物 1(按Cu计)
16 锌及其化合物 5(按Zn计)
17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按F计)
18 硝酸苯类 5
19 苯胺类 3

注释:

  1. 对于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严格控制最高容许排放度。
  2. pH值指工厂废水总出口的pH值。
  3. 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 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国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于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国家排放废水COD标准 国家排放废水COD标准为50mg/L。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根据受纳水体的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制定的控制标准,或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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