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相关法规 (污水排放相关法律)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以下工业门类执行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
- 造纸工业: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 船舶: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 船舶工业: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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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 纺织染整工业: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 肉类加工工业: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92)》
- 合成氨工业: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92)》
- 钢铁工业: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
- 航天推进剂使用: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
- 兵器工业: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93和GB4274~4279-84)》
- 磷肥工业: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95)》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95)》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放标准类型
- 国家排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或特定区域,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地方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适用于特定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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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适用于特定工业门类,目前允许以下12个工业门类执行行业标准:
- 造纸工业
- 船舶工业
-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
- 纺织染整工业
- 肉类加工工业
- 钢铁工业
- 合成氨工业
- 航天推进剂
- 兵器工业
- 磷肥工业
- 烧碱工业
- 聚氯乙烯工业
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国家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上制定地方排放标准,也可以在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上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可按适用范围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执行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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