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崔海与江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裁定及吉林高院二审判决
作者:王道勇,律师、仲裁员、合伙人、高级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一、案例索引
1、最高院《崔海、吉林市江北农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115号,审判长张书明,裁定日期 202 年 8 月 4 日。
2、吉林高院《崔海与吉林江北农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济民终234号,审判长岳航,判决日期2020年当年10月10日。
二、案例简介
承包商:江北公司
实际建造者:崔海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4月14日,崔海以正龙公司名义中标江北公司开发的龙丰园住宅小区项目一期,该项目位于株洲街以南、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 2014年4月20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46,023,394元。 2014年4月6日,崔海以正龙公司名义与江北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的项目地点及项目内容与上述合同一致。结算方式:实行施工图预算结算加现场签证。沉降分地下工程、主体工程和其他工程三个阶段进行。最终结算按总费用减5分。在附件一中,双方就涉案工程的质量保证达成一致:按工程造价的5%提取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江北公司不支付利息。两年后返还80%保修金,五年后返还80%保修金。 20%。合同上盖有江北公司公章,并有崔海签字确认。 2014年9月4日,崔海与江北公司签署《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备忘录》,规定:1、崔海隶属于正龙公司,“棋盘·龙丰园项目”实际由崔海承建。 ,该项目正在进行招标,当时崔海军以正龙公司的名义执行合同,中标合同由崔海负责。 2、2014年4月6日,崔海享有并承担江北公司与正龙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是中标合同的补充约定。内容与中标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合同自崔海签字之日起生效。 3、崔海必须获得正龙公司对“棋盘·龙丰源项目”的特别授权,并承认并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结算、承诺、变更、放弃、与该项目有关的事项的解决, 4、崔海在办理“棋盘·龙丰源项目”结算时,必须提供正龙公司的工程发票,工程款只能转入公司账户。 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重新签署备忘录。崔海与江北公司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2018年9月12日,正龙公司发布《情况说明》,承认公司与崔海就涉案项目存在关联关系。本案中,崔海有权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正龙公司主张权利。 2017年6月12日,江北公司与正隆公司就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约定: 1、社保费率按全额费率11.94%的65%计算,即7.76%。 2、合同条款规定总成本降低5%,并严格执行。 3、商品结构与钢材整体材质差增加90万元,通过提高相应社保费率进行调整; 4、双方不会对最终结算的其他事项进行任何调整。一审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163,863,905元。涉案项目已于2016年9月22日交付使用。
纠纷焦点之一:涉案项目五年保修期尚未到期。法院全额退还保证金是否正确?
三、吉林省高院判决概要
1、我国首先有保修制度,然后有缺陷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保证期限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类别的保修期限有所不同:基础设施项目和住房建设。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防水要求的屋顶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加热冷却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加热期和2个冷却期;电力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与承包商商定。财政部2002年9月27日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单位须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结算。自2005年1月12日起,财政部、原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24个月。具体期限由发证机关、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修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原来规定的不超过工程总价款的5%结算,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按总价款的3%结算,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同时,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承包商以多个名义向承包单位收取押金的现象。 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押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除投标保证金外,履约保证金依法依规设立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停收,并要求改变保证金支付方式,实行银行担保制度。从上述规定提出的缺陷责任期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主管部门逐步降低了质量保证资金预留比例,预留期限也逐渐缩短。目的是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本案中,在选择是否适用4月6日合同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规定还是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做出了有利于减轻建设方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选择。据此,一审判决确定涉案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符合工程质量保障基金的功能定位和主管部门的价值取向,应予维持。
2、合同于4月6日无效,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中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约定视为结算条款,参照适用,不适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时,应当区分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对应的是承包商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是承包商的缺陷保证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当退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但缺陷责任期已过但保修期尚未届满的,承包人仍需承担保修责任。 4月6日的合同详细规定了部分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虽然缺陷责任期已过,但部分项目的保修期尚未过。崔海退还质量保证金并不意味着其免除其质量保证义务。在质量保证期内,若相应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江北公司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对于江北公司来说,退还质量押金并不损害其权益。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中,因江北公司未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未将保证金纳入审查范围,未出具意见。实践中,建筑合同有效时,法院会严格按照建筑合同的规定,即按照合同规定的返还期限和返还金额(或比例)处理保证金问题。 ,法院会处理保修金返还的问题,一般不会有争议。 。但若在工程竣工(含未完工工程)前终止施工合同,是否保留保证金存在争议;此外,如果施工合同无效,是否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返还留置金也存在争议。就属于这种情况。为了减少或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完善合同条款。建议将合同条款设定为“保留费为合同价款的5%,2年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注公路运输项目应注明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年,详见下文)2年后可退还。需要注意的是,当建设合同无效时,法院可以不尊重上述约定。因此,需要特别重视建设合同效力的审查和把控,避免出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决定后承诺”等情况。不具备相应资质”、“未依法投标”、“隶属关系”等导致合同无效。
另外,交通运输、公路工程(特别是高速公路工程)的保修押金很少在2年内退还,因为移交验收后有1至3年的试用期,需接受工程等专项验收。审计、环境保护、水利和档案。限制一般要求车辆通车三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业主将出具《缺陷责任终止证明》,然后退还保修押金。因此,交通、公路工程应注明保修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后退还。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10021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