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钢材未签订合同遭遇拖欠货款 法院判买方违约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6月30日消息(记者张洪波)近日,乐东法院民事审判组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向唐某购买钢材后,拖欠货款5万元。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法院认定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并认定张某违反合同。
由于改造工程施工需要,张某向唐某采购钢材。 唐某按照张某的要求,将钢材送到了指定的工地。 但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合同。 《发票》上的签名证实,张某收到了采购钢材的数量和钢材的价格,共计35万余元。 此后,张某陆续向唐某支付了30万余元,目前尚欠唐某5万余元。 随后,唐某多次催促张某支付余款,但未果。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乐东法院认为,张某向唐某购买钢材。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形成“欠款单”和“交货单”后,双方还签订了“欠款单”和“交货单”。 唐某已在货单上签字,确认了张某所欠货款。 双方已签订销售合同。 唐某已按约定向张某供应钢材,张某应按约定全额支付货款,但张某尚未全额履行货款。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乐东法院支持唐某主张张某支付欠款5万余元的主张。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销售关系。 这一事实已被交货单和债务单等证据证明。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交易过程中必须履行书面合同,并保留提货单、收据、发票、欠条等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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