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法律误区
违约金金额可以调整,但保证金金额没有考虑实际损失,因此不需要调整。 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齐敬智律师建议约定定金条款而不是违约条款,以防止法官对违约金的调整造成法律误会。
1.法院不应主动调整违约金
判决实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确实高于或过低给当事人造成的违约损失的,人民法院才会调整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二审裁定认定嘉和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但对太重公司提出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每天4万的比例估算违约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按照每天4万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约定的预计违约金调整是根据建行利率估算月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调整且确实高于或者高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调整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给当事人带来的违约金。 只有在发生损失时才会进行调整。 最终裁定认为,违约责任的调整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山东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沉阳轻机(集团)有限公司农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第62号民义仲子。
2、当双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可以根据协议及履行情况、程度等,本着公正原则,判定违约金是否过低。当事人的过错和预期利益等。
判决实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以实际损失金额作为认定违约金约定数额是否过低的依据。 但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六道湾公司逾期支付博源公司150亿元货款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本案未能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低。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正原则来决定违约金是否过低。
对于150亿元的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评判,认定逾期付款损失为付款接收方博源公司每月利息损失。 同时,考虑到我国协议法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或者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对立法原意进行调整,以弥补违约金。以损失为基准点,同时适当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惩罚性。 因此,涉案违约金的估算是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期同类抵押贷款基准利率,并根据逾期预付利息上限确定的。费率标准,降低50%。
案件来源:山西六道湾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博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协议纠纷案号:最高法(2013)民体字145号
3、当事人无权要求调整已结清的违约金
判决实质:当事人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且只能申请尚未履行的违约金条款; 对于已经支付的违约金,当事人无权要求调整违约金。
据自身了解,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泸定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泸定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泸定房地产公司收到通知后,按照通知内容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从客观普通交易者的角度来看,双方已就违约金的支付达成一致。 虽然泸定房地产公司不愿意支付或者认为违约金不合适,但这只是泸定房地产公司自己的真实保留。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真实的内心想法。 泸定房地产公司主张其支付的违约金无效或可撤销,一般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本案案号:(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67号、(2014)万民四终字第00331号
案例编译:廖永杰,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4、违约金是否低于损失的举证责任混乱
1.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过低的举证责任。
判决实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减轻违约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法官不予支持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或者指控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福州市住建局称约定违约金过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低于海南联通实际损失城市投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州联通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市人民政府、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协议纠纷再审刑事裁定书》,(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 469 号。
2、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由守约方承担。
判决实质:“关于约定支付费用是否过低以及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赔偿金数额时,通常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决定”。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有关规定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确实过低的,应当减少该违约金造成的违约金数额。 发生损失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金进行一定调整。 调整幅度属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本案中中建三公司按照合同支付的钢材价款为6,145,925.45元。 根据明世公司与中建三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及付款协议,中建三公司须缴纳滞纳金8,487,672.15元。 中建三公司声称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要求适当减少。 当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时,湖南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以及钢贸行业的特殊性作出判决,并酌情调整违约赔偿金。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并无不当。 明实公司主张中建三公司违约拖欠付款8,487,672.15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天津明世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协议纠纷刑事判决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2095号]
5、违约方调整违约金的权利是否有效、适用存在争议
1、“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条款无效
判决认为,请求调整违约赔偿金的权利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合法权利,不能以协议形式排除。
2007年11月5日,湖南省重庆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裁定该协议无效。 在裁决中,法官认为:如果约定的违约赔偿金过于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体现了适度限制违约金的立法思路。协议自由原则建立在协议正义原则的基础上。 犯罪主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是法定权利。 本案中,双方同意放弃向司法机关申请增加违约赔偿金的权利。 这是一份单方面限制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的合同。 第一次违规 法律赋予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权力。 其次,该协议违反了协议法公正原则,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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