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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与应对策略:日本、韩国、美国及欧盟的经验与启示

佚名 钢材资讯 2024-12-10 20:05:20 88

近日,《中国冶金报》连载了日本、韩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如何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应对危机挑战、突破“内卷化”后原油钢铁产量见顶。总体来看,有效的产业政策、持续的技术创新、优化的产品结构、深入的市场培育是钢铁企业应对行业下行周期挑战的核心策略。同时,应对钢铁行业低谷、打破“内卷化”,还需要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的共同作用,建立有效的供需对接、价格管理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机制。对此,日本钢铁行业早期的一系列努力,特别是“开放销售制度”,值得研究和借鉴。

日本钢铁行业早期应对供需矛盾的价格管理机制的演变

从早期来看,日本钢铁行业应对供需矛盾的价格管理机制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实行“控价”。

二战后,日本面临物资匮乏、供需矛盾尖锐等困难。 1945年至1951年,日本政府对钢铁行业实施控制和管理,颁布了《价格管制令》、《临时物资供需调整法》和《指定物资分配程序》。 》等一系列调控政策,钢材产品由政府统一分配,主要产品由政府指定和承保。与此同时,为了鼓励钢铁行业快速发展,日本政府还用巨额财政补贴支持钢铁企业恢复生产、扩大生产,并对钢铁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直接补贴。 1947年至1950年,日本政府对钢铁行业的补贴总额达到916亿日元。日本粗钢产量从1946年的56万吨迅速增长到1950年的483万吨,5年间增长了近8倍。

经过五年的价格“管制”,日本钢铁行业供需矛盾逐渐缓解。政府开始放松价格“管制”,实行自由市场价格体系。 1950年以来,连续3次实施“钢铁工业合理化计划”,推动日本粗钢产量从1951年的650万吨增加到1965年的4116万吨,15年间增长了5倍多。尽管这一时期日本粗钢产量持续增长,但由于原材料、供需形势、流通环节等因素的影响,日本钢铁企业经历了多轮盛衰,政府、产业界和政府部门也对日本粗钢产量进行了调整。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联盟和重组。 、价格等机制设计。

其次,推广两种价格:“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

1950年以后,日本钢铁市场实行两种价格机制。一是“内置价值”制度,即钢厂与批发商签订销售合同时,提前2至3个月确定未来销售价格。这样,钢厂就减少了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批发商根据需求提前下单,并在合同中锁定价格和供货时间,保证产品稳定性。与国内钢厂目前采用的“期货价格”不同,“内置价值”制度更注重在合同内提前约定价格和数量。同时,“内置价值”体系不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由钢厂和批发商私下协商。

另一种价格机制是“市场”价格,主要是中小钢厂根据市场变化确定的价格。

在“内置价值”价格机制实施初期,“内置价值”价格大多高于“市场”价格,体现了大型钢厂的定价优势和供需调节能力。但后期,日本钢铁企业形成大规模的设备投资热潮后,钢铁市场一度紧张。尽管日本政府通过免征钢材进口关税等措施调整供需矛盾,但在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市场”价格高于“内置价值”价格,“内置价值”价格也出现下滑。价值”价格面临较大压力。 。

三是实行“开放销售体系”、“价值建设”、“市场”三种价格体系。

日本“第二次钢铁工业合理化计划”于1956年至1960年实施,日本粗钢产量从1956年的1110万吨增加到1960年的2213万吨。然而好景不长。 1956年底,日本钢铁市场开始进入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阶段。这也是二战后日本钢铁业面临的第一轮衰退。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钢厂面临较大亏损压力,行业陷入严重萧条,钢企“内卷化”十分严重。 1958年6月,日本通产省(当时的日本中央部委之一)制定了《钢铁市场对策钢钥匙》,开始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其核心目的是“影响通产省的领导和行政干预,调整供需关系,消除不公平价格,以稳定市场”。

“开放销售体系”有33家钢铁企业和191家相关批发商参与。双方每月在同一地点举行订货会。钢厂根据通产省指示的生产量向批发商披露销售数量和价格。剩余部分单独定价,批发商购买并入库。通产省负责发布这部分数量的减产建议,并监督减产降价的实施,以调节供需平衡。

“开放式销售体系”价格管理的作用与局限性

“开放销售制度”作为日本推动钢铁行业渡过衰退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只有一两年,但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行业重组和钢铁行业的制定。政策。 。这一机制主要具有三个显着特点。

一是构建多方参与的“供需价格”对接机制。二战后,日本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规,“公开销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价格合谋”机制。为了规避反垄断,通产省、钢铁企业、批发商精心设计了“开放销售体系”的组织、运行和监管。组织机制上,成立了“钢铁市场对策委员会”。董事长为通产省重工业局局长。大会由通商产业部及各相应厂商参加。下设综合分公司、品种分公司、出口分公司、贸易分公司、需求分公司、供需分公司等10个分公司。操作上,各参与钢厂每月在同一地点向批发商公开公布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并进行交易。但各钢厂、批发商不得在场内进行横向接触。通产省可以根据现场交易和剩余数量掌握一定的供需趋势,从而形成对钢厂的行政指导,促进钢厂生产和销售的自律,而不触发反垄断监管。因此,该机制本质上是建立了钢铁品种产量、销量、价格的公开机制。钢厂可根据市场需求,在通产省指导下主动或被动增产或减产。

二是构建多方协调的“增减产”自律机制。减产是快速解决钢铁行业供需矛盾的关键,但“减什么、减谁”是最大的问题,也是摆脱“内卷化”的关键。 “开放销售体系”在减产方面设计了三种机制。首先,通产省以行政指示和建议的形式推动钢厂减产。这种控制生产、调节供需平衡的方法是强制性的。其次,建立“剩余钢材收购制度”。参与“开放销售体系”的钢材如果不能实现产销平衡,将首先被批发商采购。日本大部分批发商都与钢厂建立了密切的关系,批发环节的利润基本被锁定,批发商可以起到调节供需的缓冲作用。最后成立了“监督委员会”,并建立了惩罚机制,对钢厂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1962年,即使在“开放销售体系”濒临解体的情况下,日本钢铁企业为应对经济萧条采取了减产措施,仍然引入了相互监督机制。

三是构建大型钢厂与中小钢厂“共进”关系。 1958年,日本粗钢产量虽然只有1211万吨,但除7家大型高炉钢厂外,还有一批中小型钢厂,行业比较分散。 “开放销售制度”首先获得了七家大型高炉钢厂的同意。受此影响,其他26家企业也愿意参与联合机制。在品种上,“开放销售体系”首先针对的是生产集中度较低的“竞争品种”。其他集中度较高的产品,仍将被各企业的“期货协议”所“看重”。当时,日本钢铁市场约40%以“开放销售系统”价格出售,38%以“建造价值”价格出售,22%以“市场”价格出售。

“开放式销售体系”前期成效显着。然而1959年,日本经济突然回升,钢铁市场迅速复苏,价格迅速上涨。 “公开销售制度”改为只报告计划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通产省只针对性提出增产降价建议,不再实行“过剩钢材收购制度” ,“公销制”被迫转为“繁荣公销制”。 1960年,日本经济发展再次陷入停滞,钢厂再次自行减产。针对反复的市场变化,“公开销售制度”再次调整,即主要钢材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申报,并调整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经过几年的反复,“公开销售制度”的价格开始与实际交易价格明显脱节,该机制逐渐失效,并于1962年底正式解散。

“公销体系”最终解体,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受各种因素影响,钢材价格变化过快。日本钢铁行业产能增加后,价格受铁矿石、煤炭等影响较大,价格模式难以快速适应原材料价格变化,对盈亏影响过大的钢厂。其次,对违反规则的处罚是有限的。对于违规者,当时制定的政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群体处罚。通产省曾在报纸上曝光过行政处罚,集体处罚主要包括暂停交易(批发商)、暂停原材料供应(制造商)等,但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困难重重。第三,市场环境变化太快。从1958年到1962年的短短几年时间里,日本钢铁市场的供需格局反复切换。 “开放销售体系”原本是应对萧条期的策略,但并不适合繁荣期。虽然随后进行了调整,但仍难以见效。第四,公平交易争议始终存在。在“公销制”讨论之初,一些企业就提出了相关质疑。在产业萧条时期,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采取“特殊时期、特殊管理”的态度,没有过多干预。该制度上线后,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开始以“不得提高价格”、“不得公开价格”等附加条件等多种形式进行干预。

“开放销售制度”对我国钢铁行业的启示和借鉴

纵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钢铁发展历史,大多都经历过钢铁行业监管发展与自由市场竞争之间的争议。尤其是当钢铁行业陷入低迷时,争论往往更加激烈。稻山义博是日本近代钢铁工业的先驱之一,也是“开放销售制度”的倡导者。他相信“只有自我克制才能获得自由”,主张“如果每个人都保持克制,一切就会顺利”。

目前,国内钢铁行业的发展阶段已从“增量竞争”转向“存量竞争”。对于钢铁企业来说,一方面,以往的竞争策略大多难以实现。竞争战略要把握“破坏性”创新战略(以美国纽柯公司为例)和服务链转型(以德国蒂森公司为例)。以克虏伯转型为典范)、极限效率成本策略(以多家一流钢铁企业为典范)等策略;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钢铁行业特点,构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反“内卷化”协调机制,加快钢铁行业摆脱困境。通过借鉴日本“开放销售制度”的得失,笔者对构建行业消除“内卷化”协调机制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保持“物价稳定”是一个重要目标。钢铁产品一般位于产业链的前端。价格过高、过低、波动过于频繁,都不利于钢铁产业链上下游有序发展和供需平衡。日本钢铁业早期许多政策的核心就是维持“价格稳定”。从“钢铁市场对策委员会”到“期货理事会”,通过广泛、公开的协商,维持了相当大的价格稳定。目前,国内钢铁市场已形成全球最复杂的从上游原材料到下游成品的体系,定价体系金融化程度较高。在此形势下,建立“稳价”相关机制,不仅要构建链接产业链上下游的信息共享和战略合作机制,还要探索建立更加智能化、数据驱动的价格大数据平台满足市场需求。生产成本、产业形势等多维度数据实时监测分析,可以对价格波动进行预警,为产业决策提供支撑。

二是以调动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为机制抓手。日本钢铁行业能够多次摆脱困境,与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从“开放销售制度”到1978年制定《特定产业稳定临时措施法》,日本政府专门针对钢铁等“结构性萧条产业”提供支持,大力协助产业应对过剩设备,有针对性地支持过剩企业应对失业、税收等问题。但政府与市场的平衡是一个难点,需要权衡各方利弊。一方面,在强化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政府在应对产能过剩、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解决失业和税收问题时,可以进一步实施精准政策,避免“一刀切”。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提高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另一方面,可探索建立钢铁行业产量预警系统,运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调整生产,减少无效供给。同时,加大对绿色、低碳、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力度。有效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三是让机制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在反垄断法和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机制设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机制设计还应加强企业间的相互监督和自律,共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这也是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此外,机制设计还必须考虑国际合作与竞争,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规则,共同促进钢铁市场稳定运行。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累计亏损341亿元。预计第四季度这一损失将难以弥补,行业整体形势更加严峻。非常时期,要采取非常措施应对钢铁行业的危机和挑战。迫切需要广泛吸收国内外、行业内外应对策略,建立政府、行业、企业三个层面的应对协调机制。以价格稳定为核心,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法律合规和自律机制共同作用,推动钢铁行业扭转局面,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方向发展。效率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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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报首席专栏作家何宗春(日本五金矿产株式会社张硕、李楠对本文亦有贡献)

编辑|郝淑慧

回顾|刘家军

策划|陈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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