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率异常分析及税务检查重点解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异常变化率
1、指标值:
税负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0%。
税负变化率=(本期税负率-上期税负率)÷上期税负率×100%
2. 指标警告值:
正常范围:-30%-30%。
3. 问题指出:
如果企业税负变化过大,税务稽查人员可能会认为企业存在账外经营、已履行纳税义务但未结转收入、取得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采购货物征税等。免税、集体福利等不得扣除的项目。未发生进项转出、虚开发票等问题。
税务稽查人员会对销售业务进行详细审查,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从销售收入到应收账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此期间的数据与其他期间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查明存在的问题。核查异常变动原因,核实收入是否有漏报、瞒报、虚报情况,采购存货是否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利益。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
4、案例:
【案例】A公司是批发零售业一般纳税人。 2018年销售额1000万元,应交增值税44万元,期初无留存税款抵免。 2019年销售额1200万元,应交增值税29.9万元。
【分析】2018年增值税负担率=44÷1000×100%=4.4%
2019年增值税负担率=29.9÷1200×100%=2.49%
税负变化率=(本期税负率-上期税负率)÷上期税负率×100%=(2.49%-4.4%)÷4.4%=-43.41%
分析疑点:企业增值税负担变化率为-43.41%,小于-30%的警戒值。有异常现象。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报进项税额、应转出而不转出的进项税额等问题。
2、海关税款完税凭证抵扣进项项目比例异常
1、指标值:
指标值=当期海关税税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总额×100%
2. 指标警告值:
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当期抵扣进项税额比例过高或者单笔交易月度抵扣进项税额超过20万元(含)的,当局可能会对其进行监控。
3.问题指出:
如果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比例过大,税务机关会认为企业可能存在取得虚假、不实或者不合格的海关完税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和虚假费用的风险。
4、案例:
【案例】2016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青岛JY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Y公司)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增值税664万元它获得了。由于单笔交易抵扣进项税额过大,检查人员立即通过征管系统查询JY公司相关情况,发现JY公司虽然存在时间较长,但年销售额却激增近不到一年就达到100%。 40亿元,是此前年销售额的30倍。其中,公司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基本由关税完税凭证组成。这些优惠券对比不一致、优惠券缺失、重复门票较多。 “JY公司涉嫌重大虚开发票行为。”检查员做出了初步判断。
调查取证资料显示,JY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清因钢铁业务亏损,经吴某介绍,向林某雄借款数百万元。后因赵青青无力偿还贷款,经吴某调解,赵青将JY公司交给林某雄控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使赵青所欠资金没有了。被退回。 2016年3月,赵某清与另外三人商量分工,进行合作。林某雄利用广西某企业的真实信息,向郭某雄等人购买一定比例面值的虚假完税凭证,并伪造配套销售。三方协议是加价转售给JY公司,作为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证据。林某雄控制JY公司、广东MY等公司银行账户,伪造与销售业务相关的资金流向。 JY公司在接受虚开纳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还大规模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开具的部分发票加价销售给林某直接控制的揭阳、梅州等地的9家公司。有的被卖给了林某通过林江等人联系的发票购买公司。其余的都卖给了赵庆,吴则自己动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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