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策略:如何通过保税货物转内销拓展国内市场

加工贸易企业稳住外需的同时,借助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途径兼顾国内市场,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他们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空间进一步得以拓展。本篇对加工贸易货物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期望能对大家有所助益。
什么情况适用“内销”
加工贸易企业若因某些原因不再进行加工复出口,而是需要把全部或者部分保税料件、制成品、半成品等在境内进行销售,亦或是将其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那么就可以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这一规定。
内销的类型
内销依据货物进行区分,包含料件的内销、成品(半成品)的内销、边角料的内销、残次品的内销、副产品的内销、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以及不作价设备的内销等。
内销的规定
不同种类的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内销时,计征方法以及具体要求存在差异。以下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内销的规定要点。
一、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时,需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加工贸易制成品内销时,同样需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加工贸易残次品内销时,也需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按照原进口料件的品名进行申报,无论是制成品还是残次品,都要按照单耗将其折算成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
2.都要计征缓税利息(政策内有暂免征收规定的除外)。
3.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内销料件金额在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的 3%以内,包含 3%,同时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包含 1 万元。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那么就可以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内销料件金额在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中占 3%以上,或者其总值达到 1 万元以上,并且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就必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二、边角料、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内销
边角料在进行内销时,需要依据报验状态进行申报。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提交许可证件,也不需要上缴缓税利息。
副产品在进行内销时,需要依据报验状态进行申报。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提交许可证件,并且上缴缓税利息。
受灾保税货物在内销时,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失去原使用价值,但仍可再利用,那么需按照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无需提交许可证件,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上缴缓税利息。
现行优惠政策
(一)取消《内销征税联系单》
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的手续。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借助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能够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接着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并且无需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
(二)延长内销集中申报时限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若符合条件且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在不超出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情况下,最晚能在季度结束后的 15 天内完成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能跨年进行操作,企业必须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7 月 15 日、10 月 15 日以及 12 月 31 日前进行申报。
(三)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结束(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作为依据),如果企业进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行为,那么就暂时免除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四)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加工贸易企业中,除了失信企业之外的那些企业,能够按照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这件事,并且不再对其实行保证金管理。
(五)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2020 年 4 月 15 日开始,《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 号)所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税关税政策试点,被扩大到了所有综合保税区。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12210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