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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防御措施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哪些类型的企业更易中招?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2-21 20:04:50 125

欧盟钢材标准_欧盟钢材标准与中国对照_欧盟钢产量

受访人是 Edwin Vermulst,他是比利时 VVGB 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

采访人 / 吴昊 (世界海关组织 官员)

何种类型企业易“中招”

Q:

近年来,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出口商品采取的贸易防御举措(尤其在反倾销、反补贴方面)显著增多。哪些种类的企业更有可能受到贸易防御举措(特别是反倾销、反补贴举措)的影响呢?

A:

事实上,在过去的 10 年期间,中国一直是欧盟贸易防御措施所针对的主要对象。欧盟针对种类丰富多样的中国产品实施了贸易防御措施,其中最为主要的有钢铁产品、其他金属产品、化工产品以及机械产品等。更进一步而言,对于那些对欧出口规模较大的中国企业,即便其出口数量处于合理范畴,也都有很大可能会成为欧盟贸易防御措施的目标。这是因为:(1)欧盟面临着来自中国的所谓不公平竞争所带来的压力,这种压力在日益增加,而欧盟为了保护本土产业,就会选择以中国企业作为贸易防御措施的目标;(2)现有的贸易防御规则得到了升级,这些规则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属性,并且部分规则是针对中国的。

那些欧盟认为在中国产能过剩且欧盟自身产业也较强的相应企业,最有可能面临贸易防御措施。所以,钢铁产品、铝产品、陶瓷、水泥、平板玻璃、风能、造船等行业,都面临着更大的贸易防御调查威胁。值得留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欧盟对来自中国的高附加值且具有复杂技术的产品所启动的调查比较有限。但近期存在一些此类案例,其中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于太阳能电池板的,还有关于无线广域网调制解调器(该案件未采取措施就已终止)的、货物扫描系统的以及压缩机的等。所以,技术先进的产品有可能成为贸易防御案件的对象,尤其欧盟已经察觉到,中国在机器人等领域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况。

3. 只有一两家欧盟生产商生产某种产品,其中一家一直是欧洲市场的领导者,但最近似乎受到了中国进口产品的挑战。

上述回答提供了一些示例,但不应视为全面或详尽的清单。

Q:

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里总结出哪些经验教训呢?

A:

欧盟的决定有两个明显的驱动因素。其一,欧盟希望与中国保持积极关系,这是其动机所在。其二,欧盟受到国内进口商以及上下游产业(其中包含太阳能安装企业)的严重影响和压力。

中国企业要全面配合调查,这一点很重要。同时,中国企业要对不公平的措施提出反对。另外,中国企业要确保其欧盟客户,也就是进口商、分销商和终端用户(除基础消费品外)对调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提出强烈反对。另外,很重要的是,要从中国企业这方面进行组织,同时也要结合欧盟用户或进口商的利益,对调查提出反对。要协调好中欧两方面的关系,避免各自为战的情况。中国政府的支持也很关键,在面对不合理的贸易防御措施时,政府可以出面,向 WTO 提起争端解决。

Q:

最近,欧盟对一些钢材产品实行了保障措施。那么,对于中国来说,哪些产品被包含在其中呢?保障措施所规定的配额制度是怎样进行运作的呢?

A:

美国依据 232 条款对钢材产品征收 25%的关税。欧盟为防止钢材产品因贸易转移效应流入欧盟,在 2018 年 3 月 26 日启动了对 28 种钢材产品的保障措施调查。2018 年 7 月,欧盟以关税配额的方式对 23 类产品实行临时保障措施,对超出关税配额的进口产品加征 25%的关税。

欧盟在 2019 年 2 月 1 日对 26 个产品类别中超出配额的进口部分加征 25%的附加关税,这一最终措施采取了关税配额的形式,并且这些措施将持续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措施规制的产品有完整清单,关税配额详情也有。这些内容分别载于《欧盟委员会对某些钢材产品进口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第 2019/159 号条例》附件一和附件四的表一以及表二中。

中国的措施所覆盖的产品种类有:第 3 类、第 4 类、第 6 类、第 8 类、第 10 类、第 12 类、第 15 类、第 18 类、第 19 类、第 21 类、第 22 类、第 24 类、第 25 类、第 26 类、第 27 类和第 28 类。中国方面,依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进口共同规则的 2015/478 号条例》第 18 条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特定产品种类,也就是第 1、2、5、7、9、13、14、16、17 和 20 类,被排除在保障措施的范围之外。按照该条款,对于 WTO 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在其占对欧盟进口总量的份额未超过 3%之前,这些成员是不被包含在措施适用范围之内的。欧盟委员会打算定期进行评估,至少在每年年底进行。通过这种方式来审查是否有国家超过特定门槛,以及是否应将某些产品纳入保障措施范围。所以,当前某些产品种类被排除在保障措施适用范围之外,对中国并非优待。并且,如果中国的进口超过 3%的门槛,情况也会发生变化。

关于关税配额的工作,下列信息是有用的:

中国方面,在 2015 至 2017 年这段时间里,对于每一类适用保障措施的产品,对那些占欧盟进口总量 5%以上的国家,都有特定的国别配额。各关税配额的剩余部分以及剩余配额,会按照实施保障措施期间平均分摊到每季度的关税配额,然后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分配。

每个季度的配额使用在各季度末之后的欧盟委员会的第二十个工作日停止。各季度末时,关税配额的未使用余额会自动转入下一个季度。在适用最终关税配的各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末未使用的余额,不会转入下一年度。

某一特定国家的相关配额已用尽,那么从该国家的进口可以使用相同产品类别的关税配额的剩余部分或剩余配额。然而,这项规定仅在适用最终关税配额的各年度的最后一个季度中才能够适用。

欧盟委员会会公开发布并每天更新关于关税配额下和非使用关税配额的进口动态的数据。可在以下网址查询有关关税配额使用情况的资料。

欧盟相关规则有何特点

Q:

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是怎样确定倾销幅度的呢?同时又是如何确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呢?

A:

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里,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是以其对欧盟的实际出口价格作为基础来予以确定的,并且还会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进行必要的调整。

正常价值的确定规则较为复杂。欧盟认为中国不符合作为市场经济体的五个宏观经济层面的标准,所以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欧盟会将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来对待。适用“类似国方法”的规制该条款规定,若进口来自该条脚注所列的非市场经济体(其中包括中国),正常价值需以作为市场经济体的第三国的价格或推定价格为基础来计算,或者以从这类第三国出口到其他国家(包含欧盟)的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倘若无法使用前述价格,那就以其他任何合理的价格为基础,其中包括经过合理调整后的类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合理的利润。该条例第 2 条第 7(b)款规定了市场经济待遇的例外。在与从中国、越南、哈萨克斯坦的进口相关的反倾销调查,以及与任何在启动调查之日就是 WTO 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相关被调查的出口生产商提出经适当证实的请求,且显示这些生产商是以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方式生产、销售有关同类产品并且满足市场经济待遇标准,那么正常价值就必须根据标准的方法(即“市场经济”)来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出口生产商具备市场经济待遇的条件,那么就会对其运用第二条第(7)项第(a)点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并且用其他方法来替代了“类似国方法”。此次修改是因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 15(a)(ii)段在 2016 年 12 月 11 日到期了。该段准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这一天之前,在涉及中国的反倾销程序中运用“类似国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

欧盟对各国持中立态度,但其新方法是针对中国的出口生产商,这在其发布的“《中国国家报告》”中能被确认。2017 年 12 月 19 日之后,在针对中国发起的所有反倾销初审调查和复审调查中,都采用新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今后这种情况很可能会持续下去。

Q:

欧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是否有其他的最新变化?

A:

所带来的变化可概括为以下内容:

取消了“较低关税规则”,该规则不适用于反补贴税案件。在反倾销程序中,若原材料单独占到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的 17%,且存在原材料价格结构性扭曲的情况,“较低关税规则”也不适用。原材料价格结构性扭曲涵盖了经合组织清单上所列出的那些种类。比如存在双重定价方案,还有出口税、配额和禁令,以及出口的财政税,包括许可证要求,有最低出口价格,有增值税的退税、减税或撤销的情况,也有合格的出口商名单以及国内市场义务。欧盟保留着在必要且适当的时候扩大该清单的可能性。

在相同情况下,盈利水平需包含投资的全部成本,同时研发和创新也可被考虑在内。其次,欧盟生产商用于计算损害幅度的生产成本,如今包含了符合社会环境标准的合规成本、符合多边环境协定的合规成本以及符合国际劳动组织相关公约的合规成本,并且还包含了在标准的 5 年措施期间将会产生的未来成本。

社会和环境标准包含以下内容:若不遵守社会和环境标准,可将其作为拒绝价格承诺的依据;而遵守社会和环境标准所产生的较高成本,可作为中期审查的依据。

(4)对价格承诺采用了更严格的规则。

被调查产品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大量消费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将适用于这些区域,从而扩大了(措施适用的)地域范围。

强化了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规则,并且“报复的威胁”被视为一种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允许欧盟委员会自行启动调查。

展开调查后 7 个月内(最多 8 个月内)会采取临时措施,且调查期限从 15 个月减少到了 14 个月。

引入了一个“披露前阶段”,这是一个积极的改变。从向公共披露临时措施之日起的 3 周内,不会征收临时关税。不过在此期间,会对进口进行登记,这样做是为了可能追溯适用临时措施。如果在披露前阶段未进行登记且没有大量存货,就可以调整损害幅度。如果欧盟委员会决定某项措施不应延续,那么在进行期满审查期间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将予以偿还,同时所征收的反补贴税也将予以偿还。

中国企业如何减少风险、降低损失

Q:

中国企业进入国外市场时,怎样才能事先避免贸易防御类措施呢?尤其是要避免反倾销和反补贴这类措施。

A:

从企业视角而言,出口至国外市场,特别是欧盟市场时,出口生产商在价格及供应链规划方面的考量极为重要。倾销幅度的计算颇为复杂,并且确定正常价值的最新规则已正式出台。故而,对于向欧盟有大量出口业务的中国企业来说,聘请律师提前对其数据和信息进行评估是很重要的。这是由于:

倾销幅度计算的时间段为发起调查程序前一年的那个期间;遭遇调查后,被调查的出口商需在仅 30 天这么短的时间内,以极为精确的格式来回复反倾销调查问卷中那些详细的数据要求。若同时开展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情况会更复杂,因为仅有 30 天时间去答复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这两方面的问卷。

欧盟委员会在补贴方面的调查极为彻底且全面。从 2010 年起就针对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通过此我们能够获取到欧盟在确定利润的方法和基准方面的实际做法信息。建议提前对企业的补贴情况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企业意识到即将到来的调查风险时,提前做好准备是有必要的。此外,即便企业未感受到临近的风险,听取法律意见,了解欧盟的规则和数据要求也是重要的,这样能对这些复杂的领域有一个概览和理解。

对中国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要尽可能收集和保存欧盟本土产业定价及定价实践的信息,同时也要了解欧盟本土产业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针对欧盟国内生产者提出可信的抗辩。

中国企业需要与欧盟客户或进口商保持良好的信息渠道,这样就能提前获取即将进行的调查信息,也能提前知晓欧盟市场趋势,包括有关产品的传言以及欧盟生产者对中国竞争对手的不满。

Q:

如果欧盟最终认定某中国产品为倾销产品,那么为了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中国企业能够立刻采取哪些举措呢?并且企业可以运用哪些法律途径呢?

A:

反倾销税类似于关税,是由欧盟的进口商来支付的。不过,如果中国公司是通过关联公司在欧盟进行进口和销售的话,就不需要欧盟进口商支付反倾销税。一旦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就必须要缴纳反倾销税。对于企业而言,一贯比较谨慎的做法是通过制定合同条款,以保证反倾销税的负担不会落到出口的中国企业身上,而是由采购的进口商或者客户来承担。

没有迅速的补救措施能避免财务影响或后续业务损失,不过基于中国公司的产品与合作水平以及出口相关的特定环境,在实施最终措施 1 年后,可以尝试通过中期审查来降低关税税率,这类行动的提前准备很重要。

如前文所说,关键在于要避免将所征收的关税全部或部分承担,同时也要避免通过转运或者其他方式来规避关税。

Q:

某企业打算向欧盟出口属于实施了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然而该企业在导致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原调查期间并未进行出口,那么它有哪些选择呢?

A:

一家企业在原调查期间若未将产品出口到欧盟,就能够请求进行新来者审查,以便对某特定公司适用特定的关税税率。进行这种审查需要满足几个门槛性要求,并且这取决于案件情况。

根据企业销售的产品,能够选择进行中期审查,这样就能把特定的产品类型从措施范围中排除出去。同时,该企业还可以与进口商取得联系,去查看是否可以申请最终用途下的减免待遇。

重要的一点在于,要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启动审查并取得良好结果,需依据对数据的预先分析,在欧盟当局之前以恰当的方式准备提出恰当的请求。

Q:

中国政府在应对贸易防御措施时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呢?比如应对欧盟所采取的此类措施时。

A:

传统上,中国政府在反倾销案中的作用较为有限。需要记住的是,反倾销工具所涉及和处理的是具体出口商/外国生产者的定价行为。所以,中国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收到欧盟委员会的信息后进行外交沟通,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为谈判解决而做出努力。中国企业应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应接受欧盟委员会官员的核查,应对包括欧盟法院在内的机构所实施的各项措施提出争议。

反补贴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中国政府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VVGB 律师事务所代理中国政府参与了众多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这些案件包括对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玻璃、热轧扁平钢铁产品、有机涂层钢和玻璃纤维制品的反补贴案件。在反补贴案件里,中国政府会在正式启动案件之前与欧盟委员会进行磋商。针对欧方不合理的主张,中国政府会提出详细的意见,以此来维护中方的立场。因为反补贴措施是以具体公司为基础实施的,所以中国政府的介入能够为相关中国公司的努力起到补充作用。

受访人简介:

Edwin Vermulst 先生从 1985 年起就投身于国际贸易法和欧盟法的研究与实务工作。他是比利时 VVGB Advocaten 律师事务所的一员,该事务所位于 PLACE DESBARRICADES 13,1000 BRUSSELS, BELGIUM,并且他还是该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之一。他是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美国诉墨西哥—对源自美国的高果糖玉米糖浆的反倾销调查案中担任专家组成员。他担任《世界贸易杂志》的主编。他在伯尔尼世界贸易研究所担任教职。他在巴塞罗那国际经济法律与政策项目中担任教职。他是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的咨询委员会成员。法律名人录已将 Vermulst 先生列为全球顶级贸易律师,时间长达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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