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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光生产销售伪劣挂车案:不合格焊接技术致销售金额达69000元

佚名 钢材资讯 2025-02-25 16:02:29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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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裁判要旨

加工并制作后用于销售的产品,其质量需检验合格,不能用不合格产品来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张德光违背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法规,凭借旧配件以及他所购进的原材料,运用不合格的焊接技术,制造出挂车,且未经过质量检验就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 69000 元,他的这种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01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德光购进了原材料大梁、半挂车大钢材、半挂车车桥、槽钢、方钢、钢材以及旧配件等。他利用这些材料制作了半挂车 4 个,其中包含 1 个半成品半挂车厢。并且,他将其中 3 个半挂车对外进行了销售。

2019 年 3 月,被告人张德光在德令哈市茫崖路物流园区院内,制造了一辆挂车并销售给张伟佳。这辆挂车的车号是×××。

2018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张德光在德令哈市茫崖路物流园区院内进行了生产挂车的行为,并将其销售给了凡某。这辆挂车在手续上的车辆识别代码为 LA99FRZ38K0TZZ730,然而实际上这辆车并没有识别代码。

2019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张德光在德令哈市茫崖路物流园区院内进行了生产活动。之后,他将一辆挂车销售给了谢某。这辆挂车的车牌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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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一、物证:

扣押的物品有:车牌号为×××的车及行驶证,车牌号为×××的车及行驶证,车牌号为×××的挂车及行驶证,车牌号为×××的车及行驶证,车牌号为×××,挂车手续上识别代码为 LA99FR238K0T22730 的挂车(实际该车无识别代码),还有一个半挂车厢。

二、书证

受案登记表以及立案决定书表明,在 2019 年 6 月 21 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与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展开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人在未获得挂车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挂车的制造并出售。随后,德令哈市公安局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将此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到案经过以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显示,在 2019 年 6 月 21 日 18 时左右,市公安局的民警把从事非法制造、改装和销售挂车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张德光依法传唤到了德令哈市公安局。并且在 2019 年 9 月 1 日之前,张德光没有违法犯罪的经历。

拘留证和逮捕证表明,张德光在 2019 年 6 月 22 日 02 时被宣告予以拘留。在 2019 年 6 月 22 日 03 时,他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2019 年 7 月 5 日 16 时,他被宣告予以逮捕。

- 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挂车的制造及销售,汽车配件的制造及销售,汽车维修服务,液压配件的销售,管道的销售,设备及钢结构的安装,集装箱式板房的制造,煤炭、矿产品、五金、机电的销售,五金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轮胎销售,汽车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德令哈德光工贸有限公司有设立登记情况说明和承诺书,这些材料证实该公司的成立日期是 2018 年 9 月 12 日。其法定代表人是张德光,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挂车的制造与销售,以及汽车配件的制造与销售等。对于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并且该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载明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才可经营。并且承诺,在未取得相关审批之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农行的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以及银行明细清单,证实了张德光农行账户×××的银行资金流水交易情况,该账户的资金流量是比较大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张德光的开户信息。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扣押物品照片都证实了,在 2019 年 9 月 29 日,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之下扣押了张德光的一部蓝色 oppo 手机。这部手机的内存当中,存有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微信记录以及转帐情况的部分电子数据。

提取笔录表明,在 2019 年 7 月 13 日 16 时,张德光指认自己使用的是蓝色 OPPO - A83 手机。该手机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是 184XXXXXXXX。他还有一个微信号×××,微信名称为“正午阳光”,并且指认了微信中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

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证实,在张德光的制造挂车车间内,查扣了制造挂车的原材料以及机器等明细清单。并且,这份清单有张德光本人的签名。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 2 称,其与张德光是通过手机 QQ 上的挂车工人群取得联系的。在电话中商量好工资后,于 2019 年 2 月中旬抵达德令哈。当时张德光直接到火车站迎接他,接着直接前往他的德光工贸有限公司。在张德光的公司里,他负责组装新的后挂车,只需完成组装工作,喷漆等后续工作无需他操心。张德光购买的是制造后挂车的原材料。我们在车间中直接进行组装。先把大梁焊接上大称。接着焊接上悬架。再焊接上牵引磨盘。之后将这些部件翻过来。焊接上横称。焊接上斜称。封上边梁。最后焊上底板。然后焊接好货箱。最后把两个焊接在一起。我说的原材料包括大梁、大称、横称、斜称、立柱、牵引磨盘、焊接货箱等零部件。我不知道这些零部件是否有国家的 3C 合格认证。和我一同干活的有姚某。车间里有个叫小胜的,他负责喷漆和安装轮胎。我与姚某组装好后交给小胜。他们给车装好轮毂和轮胎。全部弄好后,定后挂车的客户自己来取。张德光的德光工贸有限公司一共制造了 16 台后挂车,其中 15 台被张德光卖出,还有 1 台在车间。后挂车制造完毕后,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质检检测,而是由张德光自己进行检测的。我不知道张德光以何种价格出售以及卖给了谁。张德光出售后挂车时,铭牌是他自己购买的。张德光给我开的工资是每造好一台挂车约 6500 元。我认识高某,高某在德令哈市跑大车,他经常去张德光的厂子,我不知道他俩具体的关系是什么。车间内有电焊机八台,等离子切割机一台,砂轮切割机一台,磨光机一台,还有气割一台以及叉车一台和一台气泵,这些工具是用于制造后挂车的。

证人姚某称,张德光对他说在德令哈市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让他过来负责焊接挂车,并且说好一个月工资 8500 元。然而到现在,只给了他 2000 元左右,其余的工资还未给他。我主要从事维修挂车的工作,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张德光开了这家店,对于它有哪些资质我并不知晓。在店里,我未曾见过相关的资质。我听张德光讲有营业执照,其他的情况就不清楚了。公司里有我、张德光以及一个姓张的男子,就我们三人。我们在厂房内主要从事制造挂车车厢和处理大问题的维修工作。我主要承担挂车焊接大梁、维修以及制造挂车车厢的任务。张德光指挥我们干活,他购买原材料,有钢管,有大梁,还有一些叫不上名字的,其中有些是用过的,我们用这些原材料进行制作。我不清楚是否有合格证。我主要负责做配件和焊接,姓张的男子负责技术指导,张德光也懂技术。我跟着制造了四个车厢,一个是翻新的,一个还未制造完成在车间放着,还有一个不知去向。我不知道有没有卖掉。我没见到有人来检验质量这一情况。我见过,在购买的大梁上有标贴,那标贴应该是相关的质量检测合格证。具体的我并不清楚。我给一辆车更换过大梁。我没见过打码机。制造挂车的张德光找人过来喷油漆。

证人高某的证言显示,其手机微信的转帐记录和照片也能证实,我与张德光是朋友关系。张德光并未与我合作开德光工贸公司,该公司是制造后挂车的。在 2018 年 11 月份左右,张德光给我打电话称要开一个制造后挂车的厂子,并说要向我借钱开这个厂子,他向我借了不到 25 万元。我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一共转了三次,且没有借条。张德光的德光工贸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我曾在他的办公室墙上看到过,这家公司是制造挂车的。我去过他的厂里大概七八次,在厂里也看到了已经制造好的挂车。我是一名拉煤的大车司机。张德光跟我说制造挂车的材料是从梁山购买的。当时我俩在梁山县的一个小摊处准备买打码机。张德光表示他没钱,让我先帮他付买打码机的钱。他说之后会把钱还给我。我便把买打码机的人的微信加上,然后给他转了 5200 元钱。张德光称是要给制造出来的挂车边梁打码。而我未曾见过在我的车上有打码机。

证人宋某的证言表明,我与张德光是夫妻关系。我于 2019 年 5 月 7 日来到德令哈。张德光让我到德令哈帮忙看店做饭。张德光开了两个修理厂,一个在小桃花汽配城中,其名字为德光电气焊维修部。还有一个修理厂的名字是德光工贸有限公司,至于那个地方的名字,我无法说出。德光工贸有限公司雇了两个人专门负责焊接半挂车车厢。其中一人叫小张,另一人的名字我并不知晓。我能够辨认出小张。该公司的法人是我的丈夫张德光。德光工贸有限公司拥有营业执照,至于是否还有其他资质,我并不清楚。我未曾见过焊接完成的半挂车车厢,我去过那里几次,每次看到的都是正在焊接的状态。我仅仅去过德光工贸公司几次,对于焊接完成后车厢的处理方式,我并不了解。辨认出笔录中提到的小张就是张某2。

证人梁某的证言表明,我是从事运输工作的大车司机。我认识张德光,他在德令哈市老火车站附近制造后挂车,也就是半挂车的货箱。高某是我的亲戚,和我一样也是跑大车的司机。我听高某说,张德光向他借了钱。在微信里,高某说和他老表合作的那个人的厂子被查封了,而这是我告诉妻子张翠荣的。那个人是张德光。我妻子的老表是高某。我跟我妻子说的合伙,意思就是搭伙住,没有别的意思。

证人陈某的证言表明,我在大煤沟煤矿承担给我们的车队排队取票的工作。我拥有车辆,其中一辆车的车牌号是×××,是红色半挂车。我认识张德光,我们的车厢加固事宜会前往张德光所在的地方。张德光的厂区位于德令哈市新汽配城那里。我未曾从张德光的挂车厂购买过挂车,也未曾在那里更换过挂车车厢。然而,在 2019 年 1 月份左右,我前往张德光的厂子里对我的大车车厢进行了加固。张德光使用铁进行加固,然后用焊条焊接。加固完成后,我给了他 2.6 万元,其中 1 万元用加油卡抵了,1.6 万元给的是现金。

被告人张德光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表明,我是德令哈市德光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担任这个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的性质包含挂车的制造与销售,汽车配件的制造与销售,管道的焊接与安装等。2018 年 8 月 16 日在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其期限为长期,注册地是建设花园,实际地址在德令哈市茫崖路附近且没有门牌。营业执照在我的厂里。没有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资质。挂车的制造与销售资质正在办理当中。已经制造了 16 辆,没有资质制造挂车车厢属于违法行为,是为了挣钱而制造挂车车厢。我卖出了 15 辆车,其中还有一辆在仓库。我制造并出售的只是车厢,所以价格为 18000 元。带更换新大梁的价格是 36000 元。这些车的货款都是用现金支付的。我把车卖给了老曹、老陈、老王、刘军、老行、皖 S227、皖 S506、皖 S671 小龙、陈凤勤、余伟、张伟佳,还有两个人我记不起来了。每辆车的销售价格都是 18000 元。我不记得出售的时间了。现在的挂车原车质量好,车厢很重。我制造的车厢比较轻,这样能让他们多拉些货且不超载。我没有制造挂车,只是制造了挂车的车厢。我把原车下方的大梁和车厢拆卸下来,让大梁与车厢分离,然后把我制造的车厢安装到原车的大梁上,最后安装到车头上就可以了。

制造车厢的原材料是从山东鼎浩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购入的。其中有方钢,是新购买的;有槽钢,是新购买的;有车桥,是新购买的;有大梁,是新购买的。每一件产品都具备合格证,这些合格证均由山东鼎皓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出具。制造挂车车厢时,先把两段新购买的大梁与承焊接在一起,承处于中间位置。接着在焊接好的大梁上焊接车厢底板,然后在车厢地板上焊接门板,之后在大梁下方焊接三根车桥,最后进行打磨喷漆。所出售的 15 个货厢,没有一个更换了全新的大梁。我出售了 15 辆车,这些车的车主为节约成本未更换新大梁。喷漆工具是在德令哈市菜市场金世界店铺购置的。我的工厂里没有打码机。有两个铭牌,合格证已过期,我不记得是哪辆车的铭牌了,它们在我工厂办公室的抽屉里。我和张某 2、姚某一起制造车厢。张某 2 和姚某负责焊接挂车货箱。若我不在车间,张某 2 会与姚某商量如何焊接挂车车厢。他们仅负责将车厢焊接完成,而我负责销售。他们都是 2019 年 5 月来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姚某焊接过两个挂车车厢,张某 2 焊接过三个。一共卖出了 15 个挂车。我焊接了 11 个挂车车厢。这些款项都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我的。这些挂车车厢都没有经过检测。因为我没有相关的手续,也没有检测的资格。购买这些零部件的供应商,我看见过他们有国家资质认证。

2019 年 6 月 21 日上午,运管所的人来到我的工地。他们说我们没有相关许可证,让我赶快停工,不要再继续干了。当时,由于我没有相关资质,也没有得到市场监督局的许可,我担心他们再来找到打码机并对我进行处罚。所以,我就让高某过来。之后,我把打码机放在了高某的黑色比亚迪的后备箱里。我与高某是朋友,同时也是制作挂车工程的合伙人,高某投入约 25 万元。我卖出 15 辆挂车,所获 28 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制作挂车的原材料以及制造挂车的日常消费,因此没有剩余的钱,也就无法给高某分钱。德令哈市不存在生产挂车的产业,我是为了挣钱,所以在没有相关资质和许可证的情况下制作挂车并出售给他人。高某不知合伙开的厂子缺乏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他投资后只盼着分钱。由于我如今有营业执照却无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我担心被查,就把打码机放到了高某的车上。

出售价格为 1.8 万元的挂车上的大梁是购买人原挂车上的大梁;出售价格为 2.3 万元的这两个车上的大梁是新的,是从山东鼎浩汽车配件制作有限公司购买的;我给两个挂车上的新大梁制作了大梁号,也就是车架号,等同于车辆识别码,相当于车辆的身份证;这些大梁号是用打码机打印的;大梁上打印车架号的打码机是我自己购买的。打码机在挂车厂房内为大梁制作车架号,我给两个新挂车上的大梁制作了大梁号,此大梁号即车架号,是通过打码机打印上去的。制造挂车需要用到打码机、电焊机、冲压机、切割机、等离子机、气磅等工具。由于我没有相关资质和许可证,所以未对制造的挂车进行专业部门检测,这些挂车未经过检测。我告知客户,我的厂子是生产制造挂车的。有需要挂车的客户可以到我的厂子来购买。购买挂车的客户询问我有无相关手续及资质,我回答说我有营业执照,未提及有生产的资质及许可证。我把挂车焊接好后,将旧挂车上的大梁号打印到新挂车上,这样新的挂车就能使用旧挂车的行车证和手续了。高某花五千多从山东梁山买了打码机,我给了高某现金。我维修了 12 辆挂车,其中维修整个底盘和上装的有 4 辆,其余的都是换门等工作。在维修上装时,除了大梁我不动,其他的都换新后出售。出售的挂车未经过国家标准检验。出售全新挂车价格为 2.3 万元,维修每辆价格为 1.8 万元。张德光辨认出生产、销售挂车的地点在德令哈市××站交汇处向南 50 米东侧院内。他在现场指认了制造、改装半挂车及车厢时所使用的挂车车桥和车厢大梁。在生产车间内,他指认了制造半挂车车厢时所使用的一台铁皮加工机、方钢钢材、一辆半成品半挂车车厢以及焊接时所用的氧焊机,还有制造半挂车厢时所用的车厢零部件等。张德光对生产挂车及车厢的地点,以及购进的原材料、加工制造的机器进行了指认,并对此拍照固定。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都证实现场勘验的时间是 2019 年 6 月 21 日。对张德光经营生产、制造挂车的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工作,并且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以固定相关情况。现场处于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区的仓库内,仓库里面有大梁、半挂车大钢材、14 组半挂车车桥、槽钢、方钢以及钢材等物品。

03

法院判决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产品若经过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其质量必须检验合格,不能用不合格产品来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张德光违背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法规,凭借旧配件以及他所购进的原材料,运用不合格的焊接技术来制造挂车,并且未经过质量检验就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了 69000 元,他的这种行为已然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晰明了,其证据确凿且十分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被告人张德光生产的挂车,不存在保障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据。依据本案的鉴定意见来看,涉案的三辆挂车属于不合格产品。对于被告人张德光尚未生产完成且还未出售的那 1 个挂车车厢,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酌定情节来加以考虑。

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出售伪劣产品后所获得的以及应当获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该案中,对于销售挂车的价款,被告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进行考虑,将全新车厢的售价认定为 23000 元。

辩护人提出制作的是车厢而非挂车,且车厢不属于产品,不应构成犯罪的意见。此意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德光称自己是在进行维修而非制造挂车,不应构成犯罪。然而,本院所认定的三辆挂车都有证据表明,它们是由旧车桥与全新制造的车厢焊接而成,并且对外进行了销售。因此,本院不采纳他的这一意见。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还有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四款以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德光被判定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40000 元。

(刑期已执行完毕。)

二、犯罪所得69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作案工具中有一部蓝色 OPPO 手机,还有 8 台电焊机以及 3 台空压机,这些工具都被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扣押了×××,还有车辆识别代码为 LA99FRZ38K0TZZ730(实际上该车无识别代码)的挂车,以及×××车和一个挂车车厢,这些都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果不服本判决,那么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起的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书面上诉,就应当提交一份上诉状正本以及四份副本。

审判长 杨海荣

人民陪审员 谷新瑞

人民陪审员 李冬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师荣博

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0)青2802刑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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