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企业缺进项票问题?避免高税负成本的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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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许多企业都遭遇到了如下的问题:缺少进项票!对于企业而言,最为惧怕的事情就是缺进项,尤其是那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缺进项票就意味着会有高达 45%的税负成本。由于缺进项票,却又不想全额缴税,那么这个困境该如何破解呢?接下来就给大家传授几招:
头条君给办公室购置了一台新的空调。对方很干脆地报出了两个价格,开票的话是 4800 元,若不开票则是 4000 元并且还会送一个豪华大礼包。
如果是你,你会选哪个呢?
一边是价格很低但不开票,然而其后果是缺少进项,无法进行抵扣,这会致使利润显得虚高,从而需要多缴纳税款!(最终还是得支付钱款)
一边是开票,价格高。
会计时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却没有足够的进项票,然而又不想全额缴纳税款,这让人很头疼,那该怎么办呢?
别捉急!头条君就来救大家!

为什么会缺进项票?
一般纳税人存在没有进项发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老板没有提供进项发票;二是客户没有给予进项发票。
开始记笔记了。
老板不要发票,你要这样做。缺进项票,全额交税,交的更多。
不开票,能省一点是一点,但是不开票,也要报税。
而之所以难取得进项票,可能是以下原因。
对供应商的评估工作做得不够到位。大部分供应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不太愿意开具发票。
业务流程梳理存在不足。进项票的来源较为广泛,需要进行分门别类的查看,以确定到底是哪个环节缺少进项票。
员工产生的差旅费用、办公所用的用品费用、材料进行采购的费用、提供服务的费用、货物运输的费用、设备购置的费用
相关配套政策较为匮乏。在涉及大额费用的支出方面,像是材料采购以及员工差旅等,由于配套政策未能及时到位,就会出现缺进项票的情况。
特殊事项未进行特殊处理。客户垫支的发票无法获取,若未做特殊处理,就会导致无法获得进项票。
企业最为忌惮的是缺少进项,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一般纳税人如果缺少进项票,就意味着会面临高达 45%的税负成本。
缺进项票,怎么办?
(1)梳理出没有进项票的项目,以后注意。
制定相关政策时需做到量体裁衣。要牢记,没有票据就不能进行报销,而进行报销就必须要有票据。
特殊事项需特殊处理。若要帮客户垫支,可制定相关流程,以便让客户将票送回。
(4)利用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
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区,这样做不仅能够最有效地节税,而且是合理合法的。园区对于注册的企业,会对其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 30%到 60%进行扶持奖励,对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 30%到 60%也给予扶持奖励。财政扶持是按月返还的,当月纳税,次月就会得到扶持奖励。
缺进项票的要注意,可以通过核定征收降低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和小规模有限公司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之后,综合税负在 4%以内。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解决企业进项欠缺的问题,这样做不仅完全合法、合规、合理,还解决了企业欠缺进项的难题。欠缺的那部分进项无需过多考虑,完全可以通过财政扶持来予以解决。
缺进项,又不想全额缴税
这个方法你一定要学!
自营改增以后,避免重复征税,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若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就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时,能够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税款。然而,一般计税方式不能进行差额扣除,只是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可以扣除分包款。
什么叫建筑服务?
指的是建造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装饰的业务活动;还包括安装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以及开展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有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就以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当作销售额,并且按照 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主要是以下这几种情况
(类似营业税总额征税的方法):
1、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建筑工程老项目;
2、新项目中的甲供工程;
3、新项目中的清包工;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提供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钢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钢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砌体材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砌体材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预制构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预制构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除此之外,建筑业在进行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时,倘若属于异地工程且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就会涉及到差额后预缴的问题。也就是说,建筑业进行异地预缴时,要依据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的分包款,按照 2%(一般计税)或 3%(简易计税)的比例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简易计税时可以享受差额纳税政策。其次,预缴时,无论项目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能够差额纳税。然而,回机构所在地时,对于一般计税项目,需要全额计税。
建筑企业总分包差额征税业务的财税处理
(一)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的会计核算依据分析
1、简易计税使用的会计核算科目: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通知(财会[2016]22 号)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的明细科目,是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的。所以,当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因其扣除分包额差额征收增值税,那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需在“简易计税”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
2、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的账务处理。
按照财会[2016]22 号的规定,依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若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且允许扣减销售额,在发生成本费用之时,以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需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且纳税义务发生时,依据允许抵扣的税额,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记在借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记在借方),同时把“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记在贷方。6.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在此科目中核算。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企业会把“预交增值税”这个明细科目的余额转至“未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依据上述会计核算规定,建筑企业进行差额征税时,对“工程施工”进行调减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总分包差额征税业务的财税处理
会计核算:
山东的甲公司承接了山西一个合同价值达 1000 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甲公司将其中 300 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值为 1000 万元(含增值税)。并且假定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公司和乙公司都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甲公司完成的工程累计发生了 500 万元的合同成本。需要分析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完成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3)分包工程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5)甲公司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6)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79.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7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1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的税款为:先计算(1000 - 300)÷(1 + 3%)×3%,其结果为 20.38 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0.38
贷:银行存款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0.38
税务处理: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在简易计税的情形下,通常预缴税款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额是相等的。甲进行纳税申报时按差额来计算税额,即(1000 - 300)÷(1 + 3%)×3% = 20.38(万元)。
建筑施工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票开具需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种方式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的差额开票存在差异。甲公司能够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需填写:税额为 29.13 万元,其计算方式为 1000÷(1+3%)×3%;销售金额为 970.87 万元,即 1000-29.13。
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能在一般计税项目中抵减吗?、
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能够在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里进行抵减。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并且按照 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需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且依据总局 2016 年第 17 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当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能够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减。如果抵减不完,可将剩余部分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上述文件没有规定预缴的税款必须按项目进行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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