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223新标准解读:废钢铁分类与技术要求全面更新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 JISG 2401 - 1979《废钢分类》的一致性程度并非等效。GB/T 4223 - 1996《废钢铁》被本标准所替代。
- 针对特定的技术要点进行了改动。
取消了关于再生用废钢的定义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废钢铁单件所允许的最大尺寸以及最大重量;取消了原本标准里的 4 条术语,同时新增了 6 条术语及其定义。
改变了废铁的分类方式,依据废铁的化学成分以及外形尺寸来进行划分,把废铁分成了 3 类和 4 个品种。
对废钢的分类进行了改变,提出了新的外形尺寸以及单重的标准,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验收条件。并且将废钢划分成了重型废钢、中型废钢、小型废钢、统料型废钢、轻料型废钢这 5 个类别。
对合金废钢的分组进行调整,原本标准是 5 个钢类 67 个钢组,现在将其合并并简化为 6 个钢类 46 个钢组,并且把这些调整后的内容设置为资料性附录。
降低了废钢中 S 的含量,从原标准的 0.080%降低到 0.050%;降低了废钢中 P 的含量,从原标准的 0.080%降低到 0.050%;增加了废钢铁必须分类的要求。
增加了关于环保控制的要求,同时也增加了关于放射性物质控制的要求。并且增加了检验项目的部分内容,以及增加了试验方法的部分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T 4223-1996《废钢铁》被废止。本标准的附录 A 属于规范性附录,附录 B 属于资料性附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了本标准。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归口管理本标准。
本溪钢铁公司是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有李效群、孙保东、李家鸣、张宇春、张瑞香、蔡钢、刘徐源、张险峰。本标准所废止标准的以往各个版本的发布情况如下:
YB 518 - 1964 这一标准;YB 519 - 1964 这一标准;YB 520 - 1964 这一标准;GB 4223 - 1984 这一标准;GB 4224 - 1984 这一标准;GB 4225 - 1984 这一标准;GB/T 4223 - 1996 这一标准;GB 4223 - 2004 废钢铁
Iron and steel scraps 1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废钢铁的相关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还有分类情况,以及技术方面的要求,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也有规定,验收规则被明确,运输事宜以及质量证明书等方面也都做了相应阐述。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炼钢时作为炉料使用的熔炼用废钢铁;炼铁时作为炉料使用的熔炼用废钢铁;铸造时作为炉料使用的熔炼用废钢铁;铁合金冶炼时作为炉料使用的熔炼用废钢铁;以及一般用途的非熔炼用废钢铁。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经由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之后的所有修改单(除勘误内容外)或修订版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不过,鼓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去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 1984 规定了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法以及成品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GB/T 719 明确了生铁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制方法;GB 5085.1 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腐蚀性鉴别标准;GB 5085.3 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浸出毒性鉴别标准;GB l3015 是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的控制标准;GB/T 13304 对钢进行了分类。
GB l6487.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以及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中有关元素的化学分析方法的引用标准在附录 A 中可见。术语和定义方面如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用于熔炼的废钢铁
必须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铁碎料以及必须作为熔炼回收使用的钢铁制品,且不能按原用途使用。
3.2
非熔炼用的废钢铁,即用于非熔炼方面的废钢铁。
不能按照原本的用途来使用,同时也不作为熔炼回收以及轧制钢材而被使用,而是被改作其他用途的钢铁制品
3.3
有害物injurant
其存在对熔炼金属质量和环境将产生不良影响的物质。
3.4
夹杂物inclusion
在收集废钢铁的过程中,会混入其他物质;在包装废钢铁的过程中,也会混入其他物质;在运输废钢铁的过程中,同样会混入其他物质,这些混入或夹带在废钢铁中的物质就是指其他物质。
3.5
交货批delivery lot
用同一种运输工具运输的废钢铁,这些废钢铁一次就能到达,且它们属于同一型号类别或者是多个型号类别。
3.6
检验批inspection lot
作为检验对象而汇集起来的一批同一型号类别的废钢铁。
4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4.1废铁
废铁的碳含量通常大于 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以质量分数计)以及磷含量(以质量分数计)分别是不大于 0.07%和 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以质量分数计)和磷含量(以质量分数计)分别为不大于 0.12%和 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当不小于 65.0%。
4.1.2废铁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熔炼用废铁
熔炼用废铁需按质量和形状进行分类,其分类情况如表格 1 所规定。表格 1 中对熔炼用废铁的分类品种及类别进行了明确,其中包含典型举例以及相应代码,分别为 A、B、C。
优质废铁 101,其长度≤1000mm,宽度≤500mm,高度≤300mm,单件重量≤200kg。这类废铁经破碎、熔断后,容易成为一类形状的废铁生铁粉(车削下来的生铁屑末混入异物的生铁)及其冷压块。生铁机械零部件、输电工程各种铸件、铸铁轧辊、汽车缸体、发动机壳、钢锭模等属于普通废铁 102。铸铁管道、高磷铁、高硫铁、火烧铁等属于合金废铁 103。合金轧辊、球墨轧辊等也包含在内。
高炉添加料 104 的外形尺寸需满足:长度不小于 10mm,宽度不小于 10mm,高度不小于 10mm;同时长度不大于 200mm,宽度不大于 200mm,高度不大于 200mm。并且单件重量应小于等于 5kg,可进行加工压块等操作。
铁屑冷且快的密度不小于 3000 千克每立方米。在运输过程中以及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不超过批量的 5%。压块要满足脱落性试验。
供需双方经协议后,也能够供应表 1 规定范围之外的废铁种类和尺寸。
4.1.2.2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4.2废钢
废钢的磷含量不大于 0.050%。
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需符合特定要求:其一,镍的质量分数需不大于 0.30%;其二,铬的质量分数要不大于 0.30%;其三,铜的质量分数应不大于 0.30%。除锰和硅之外,其他残余元素的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得大于 0.60%。
4.2.3废钢按其用途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熔炼用废钢
熔炼用废钢依据其外形尺寸以及单件重量被划分为 5 个型号,具体情况如表格 2 所规定。表格 2 为熔炼用废钢的分类。
型号类别代码为 1 类 201 的重型废钢,有外形尺寸要求,也有重量要求,还需供应特定形状,典型举例如下。
A 的尺寸为 1000mm 乘以 400mm,其厚度不小于 40mm,单重在 40kg 到 1500kg 之间,圆柱实心体的直径不小于 80mm。包括块、条、板、型等形式的报废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等。
2类201
B 的尺寸为 1000mm 乘以 500mm 及以下,其厚度不小于 25mm,单重在 20kg 到 1500kg 之间,圆柱实心体的直径不小于 50mm。有块、条等形状。
板、型报废的有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以及废旧工业设备等。
3类201
C 的尺寸为 1500mm 乘以 800mm,其厚度要大于等于 15mm,单重在 5kg 到 1500kg 之间,圆柱实心体的直径要大于等于 30mm。有块、条等形状。
板类和型类报废的钢锭、钢坯、初轧坯、切头、切尾、铸钢件、钢轧辊、火车轴、钢轨、管材、重型机械零件、切割结构件、车轴以及废旧工业设备等。中型废钢 1 类 202。
A 的尺寸为 1000mm 乘以 500mm,其厚度不小于 10mm,单重在 3kg 至 1000kg 之间,圆柱实心体的直径不小于 20mm。有块、条等形状。
板、型报废的钢坯,还有钢材,以及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废旧工业设备等。其中 2 类 202。
B 的尺寸为 1500mm 乘以 700mm 以下,其厚度在 6mm 及以上,单重在 2kg 到 1200kg 之间,圆柱实心体的直径为 12mm 及以上。有块、条等形状。
板类和型类报废的钢坯,还有钢材、车船板、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切割结构件、火车轴、钢轨、管材以及废旧工业设备等。小型废钢有 1 类 203 这种情况。
A 的尺寸为 1000mm 乘以 500mm,其厚度不小于 4mm,单重在 0.5kg 到 1000kg 之间,圆柱实心体的直径不小于 8mm。有块、条等形状。
板、型的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管材,废旧设备等。属于 2 类 203。
BI级:密度≥1100kg/m3,
Ⅱ级:密度≥800kg/m3。破碎料汽车破碎料等。
统料型废钢,其规格为 204 以下且长度不超过 1000mm、宽度不超过 800mm,厚度需大于等于 2mm,单重要小于等于 800kg,圆柱实心体的直径要大于等于 4mm,有块、条等形状。
板、型机械废钢件,机械零部件,车船板,废旧设备,管材,钢带,边角余料等都属于轻料型废钢 1 类 205 。
A 的尺寸为 1000mm 乘以 1000mm 且小于等于该尺寸,其厚度不小于 2mm,单重不超过 100kg。有块、条等形状。
板类机械废钢,型类机械废钢,各种混合废钢,管材,薄板,钢丝,边角余料,生产废钢,生活废钢等。
2类205
B 的尺寸为 800mm×600mm×500mm 及以下。其中,I 级的密度≥2500kg/m3,Ⅱ级的密度≥1800kg/m3。
Ⅲ级的情况是密度≥1200kg/m3。其中包含打包件里的各种机械废钢以及混合废钢,还有薄板、边角余料、钢丝,以及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废钢等。
4.2.3.1.2各类型废钢尺寸的正偏差应不大于10%。
熔炼用废钢按照化学成分来划分的话,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其中,非合金废钢以及低合金废钢是参照 GB/T 13304 的规定的。
熔炼用合金废钢依据化学成分以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被划分成 6 个钢类和 46 个钢组。具体情况可见附录 B。
技术要求:(这里可根据具体技术要求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因未给出具体技术要求内容,暂无法准确续写)
5.1废钢铁必须分类。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寸有规定,其不大于 1500mm;同时,单件重量也有规定,不大于 1500kg。
5.4 废钢铁内部不能混有铁合金以及有害物;非合金废钢和低合金废钢不能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部不能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部不能混有废钢。5.6 废钢铁当中不能混入炸弹、炮弹等具有爆炸性的武器弹药以及其他容易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不能混入两端封闭的管状物和封闭器皿等物品。也不能混入橡胶和塑料制品。
7 废钢铁中不能有成套的机器设备以及结构件。倘若有,就必须将其拆解,并且压碎或者压扁,使其变成不可复原的状态。各种形状的容器(罐筒等)都应该从轴向全部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要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
8 废钢铁中不允许混有那种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出 GB 5085.3 中鉴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9 废钢铁中不允许混有这样的夹杂物,即其浸出液中符合 GB 5085.1 中的鉴别标准值,也就是 pH 值要么不小于 12.5,要么不大于 2.0 。
废钢铁中禁止混入有害物,这些有害物的多氯联苯含量超过 GB13015 控制标准值。
钢铁中曾盛装过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以及管道和它们的碎片,必须清洗干净。进口的废钢铁必须向检验机构申报,说明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经盛装过或者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 感光材料废物。
铍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六价铬及其化合物的废物、砷及其化合物的废物、硒及其化合物的废物、镉及其化合物的废物、锑及其化合物的废物、碲及其化合物的废物、汞及其化合物的废物、铊及其化合物的废物、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的废物、含氰的废物、含酚化合物的废物;石棉废物;
厨房产生的废物以及卫生间产生的废物等。5.13 规定在废钢铁当中不允许夹杂放射性废物。对于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需按照以下要求来进行控制:
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需低于 0.46μSv/h ;
废钢铁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得超过 0.04 Bq/cm2;同时,其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也不能超过 0.4 Bq/cm2。
废钢铁中的放射性核素比活度不可以超过 GB16487.6 所规定的内容。
废钢铁各检验批中非金属夹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重量,不能超过该检验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废旧武器由供方作技术性的安全检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方法。
6.1检验项目
放射性物质进行检验。
对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进行抽查检验。对打包件进行脱落试验。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检验,要依据到货批的实际状况来进行。会针对这些项目进行抽查操作。6.2 是检验的方法相关内容。
检验所需样品的取样方法需由供需双方进行协商并确定。本标准 5.8 条的检验按照 GB 5085.3 的规定来进行。本标准 5.9 条的检验依据 GB 5085.1 的规定开展。本标准 5.10 条的检验按照 GB13015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 5.13 条的检验依照 SN 0570 的规定进行。
废钢样品的制样依照 GB/T 222 - 1984 的规定来执行;废铁样品的制样按照 GB/T 719 的规定来进行。化学分析按照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或者通用方法来开展,然而在进行仲裁分析时,应当依据附录 A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6.2.8 进行打包件(压块)的脱落试验:
从一个验收批里随机挑选 5 块打包件(压块)。这些打包件(压块)要从比金属板或水泥板高 1.5m 的地方落下三次(自由落体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打包件(压块)不能有超过其自身重量 10%的脱落物。这是 7 项验收规则中的内容。
7.3 在各个交货批的废钢铁验收完毕之后,应当扣除夹杂物、铁锈等这类杂质的重量。
8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发运装车(船)时,每节车厢(船舱、集装箱)通常只准许装载同一型号(类别)以及同一钢组(合金钢)的废钢铁。若要补足车厢(船舱、集装箱)的载重,虽也可以装载两个以上型号(类别)、钢组的废钢铁,但需将它们进行隔离,并作出明确的标识,不能混放在一起。
8.2 废钢铁在交货的时候,每一个交货批都必须附带质量证明书。对于进口的废钢铁,还需要同时附带放射性检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当注明以下内容:供方的名称;废钢铁的型号类别;每批的重量。如果是合金废钢,还需要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twgcw.com/gczx/12300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