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筱霞律师探讨工程造价基准价格问题:深度解析关于工程造价中基准价格的问题探讨



近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黄筱霞律师所撰写的一篇文章被安徽房地产 2023 年第 4 期收录。这篇文章是关于工程造价中“基准价格”的问题探讨。








关于工程造价中“基准价格”的问题探讨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常常会碰到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且涉及的金额较大,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价格调整都极为重要。当谈到价格调整时,往往会涉及对“基准价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一般来说,人们会觉得“基准价格”就是“基准日”所对应的那个信息价格。“基准日”的含义依据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解释如下:对于招标工程来说,是指投标截止日前的 28 天;对于非招标工程来说,是指合同签订前的 28 天。然而,在笔者看来,“基准价格”并非完全等同于基准日所对应的信息价格,不过“基准价格”有可能是基准日所对应的信息价格,二者存在包涵关系。
为了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基准价格”,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同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笔者对“基准价格”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基准日 基准单价 基准价格
一

“基准价格”的定义

“基准价格”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住建部 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的价格调整部分。2017 版合同沿用了 2013 版该部分内容。然而,在合同的词语定义与解释部分,并未给“基准价格”赋予明确的定义,从而导致大家对“基准价格”产生了模糊的理解。
笔者查找了许多资料,并且咨询了造价部门的相关人员,然而都没有找到明确的定义,只能从合同范本的描述中去进行分析。
通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价格调整的第 2 种方式中,(2)关于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事宜如下: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来执行,且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进行。其一,倘若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所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者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那么其超过部分应据实进行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明确了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有其他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以及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超出部分需据实进行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写明材料单价与基准价格相同的情况:倘若专用合同条款没有其他约定,那么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材料单价的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超出的那部分就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前述基准价格指的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者专用合同条款里所给定的材料以及工程设备的价格,并且该价格在原则上应当依据省级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又或者是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信息价来进行编制。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当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且波动超过了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范围时,合同价格就应当进行调整,不过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另外的约定,那就另当别论了。
专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价格调整存在第 2 种方式,即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其中关于基准价格有相关约定。
在这里,“(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这部分内容很明显给予了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空间。当事人若选择第 2 种调整价格的方式,需在空格处明确约定某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某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填写时,既可以填一种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基准价格,也可以填几种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基准价格。同时,可以约定基准日的信息价,或某年某月对应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还可以参照某个信息价自行进行约定。
二

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基准单价”的对比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认可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依据合同约定来调整合同价款。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外,此规范中措辞用的是“基准单价”而非“基准价格”,并且全文并未对“基准单价”作出明确的定义。调整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间,在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时,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 A 的其中一种方法来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时,需在合同里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者幅度。倘若没有约定,并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出 5%,那么超出的那部分价格应当按照本规范附录 A 的方法来计算,以对材料、工程设备费进行调整。 - 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那么在施工期间,当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者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需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比基准单价高。在施工期间,如果材料单价出现跌幅,是以基准单价为基础,当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者材料单价出现涨幅,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当涨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那么超出部分就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等。在施工期间,当材料单价上涨或下跌时,如果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那么超出部分就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依据上述条款内容,大家一般会这样理解:“基准单价”指的是“基准日”所对应的信息价格。
对比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与 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后者存在“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并且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来编制。”这段内容,笔者觉得,增加它的目的是让“基准价格”的约定范围变得更广泛且更灵活,这与市场经济变化的实际需求相契合。基准日所对应的信息价,或许与当月的市场价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关部门收集、整合、分析以及对外公布信息价需要一定过程。通常发布的是上个月市场价格的综合信息。因此,基准日对应的信息价与当下市场价将近有两个月的时间差。这使得基准日对应的信息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价,也不能代表灵活多变的市场价。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延期的情况,这样就会使得基准日对应的信息价与招标控制价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产生差异。所以,仅仅以基准日对应的信息价当作基准价格来进行调整,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
三

实践中“基准价格”的约定方式

在实践里,“基准价格”的约定方式有着多种灵活性。以下是笔者收集到的一些方式,供大家参考、理解与适用: 1. 以特定时间点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2. 按照行业平均价格确定基准价格; 3. 依据历史交易价格的平均值设定基准价格; 4. 以某一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价格; 5. 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特定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
(一)以基准日信息价为基准价格
(2016)川01民初2655号案例
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桩案件;成都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有一桩案件;李开荣同样有一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龙欣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未将《可调材料基准价格表》列出,所以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所规定的,以基准日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该地区信息价当作材料基准价。……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二)以某年某月的信息价为基准价格
(2017)皖民初50号案例
江苏南通二建与合肥海润光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并且基准价格是以 2016 年 9 月合肥工程造价信息作为基准的
(三)指定某个网上的价格为基准价格
(2019)皖01民终5648号案例
合肥窦宇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案件。
《买卖合同》规定,在巢湖市巢庐路碧桂园生活小区项目中,中建七局所需的钢材由龙立弘达进行供应。并且,钢材的价格是以双方确认的供应时间在“我的钢铁”网上的价格作为结算的基准价格。
(四)约定某个平均值为基准价格
(2017)最高法民终857号案例
常绿置业与青隆公司,青隆平顶山分公司案
施工过程中,“商砼”材料价格以施工周期内同期《平顶山工程造价》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为基础,下浮 5%后计入造价。其他因素对价格波动的影响不再进行价差调整。其中,基坑施工至±0.00 地下室顶板砼浇筑完成视为一个调整周期,一层柱施工至结构封顶视为另一个调整周期。商砼的计算公式为:取该周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然后乘以 0.95 作为基准价格计入造价。商砼的运送费按照规定进行计取,砼泵送费按照地泵 10 元/立方米进行计取。
可见,在实践当中,“基准价格”是能够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并约定的。它并非仅仅是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基准日”所对应的那个信息价。
四

“基准价格”的历史沿革

最后,笔者从对“基准价格”相关文件的历史沿革做一个综述:
(一)《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9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价格的调整事宜,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这一部分作出规定:其一,对于固定价格合同的调整办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里约定合同价款所涵盖的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并且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其二,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需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风险范围以外时,需在专用条款内进行约定;对于可调价格合同,其调整因素规定包含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虽考虑了价格调整,但未出现基准价格这一词汇。
(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因法律变化而进行的调整与《1999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同。
(三)《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规定了“基准日”以及“基准单价”,然而只是规定“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的 28 天或者合同签订日前的 28 天,对于“基准单价”的定义却没有明确说明。
(四)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3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 1999 版中“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增加了“基准价格”的相关内容。并且首次出现了这样的表述:前述基准价格指的是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依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来编制。
(五)《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 版包含价格调整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与 2013 版的内容完全一致,没有进行过修改。
(六)《1999版FIDIC红皮书》
《1999 版 FIDIC 红皮书》存在相似规定:在基准日期之后,若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包含新法律的施行以及既有法律的废除或修改等情况)或者对该法律的司法或官方政府层面的解释发生变更,且这种变更会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进而导致费用有增有减,那么合同价格就应相应地进行调整。
如果承包商因在基准日期之后所发生的此类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遇了延误(或者将会遭遇延误),并且/或者承担了(或者将会承担)额外费用,那么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同时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工期延长;并且有权要求雇主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并将这些费用加入合同价格之中。
《1999 版 FIDIC 红皮书》考虑到了价格调整方面的问题,然而其中并未出现“基准价格”这一词汇。
(七)《2017版FIDIC红皮书》
《2017 版 FIDIC 红皮书》对上述条文进行了措辞方面的修改,同时也修订了具体的操作程序,然而在其中并未出现基准价格这一词汇。
五

结语

笔者认为,通过上述分析,到目前为止,对于基准价格最有效的定义是:基准价格指的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者专用合同条款里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并且这个价格原则上应当依据省级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又或者是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信息价来进行编制。基准价格的出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价格调整的方法之一。是否选择适用基准价格,可由当事人达成一致来决定。当事人可以灵活约定基准价格在合同中的内容,它并非必然是基准日对应的固定价格。
总之,明白了“基准价格”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之后,在签订合同之时,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愿,能够选择是否运用“基准价格”以及怎样运用“基准价格”,使当事人在最终结算工程款时可以做出明确的价格调整,从而维护其应有的权益,降低不必要的纷争。
黄筱霞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

黄筱霞律师为女性。她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同时,她还是盈科安徽区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此外,她也是盈科合肥女工委的副主任以及盈科合肥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的副主任。
也是合肥市女企业家协会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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